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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011-03-31 698
核心提示: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動物疫情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生產嚴重損失和人民群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政府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畜牧局,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政策和防治措施,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1.2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縣(市、區)政府領導擔任指揮長。縣(市、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政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軍隊、武警系統參照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專家組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具體職責: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和建議;

  (6)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市、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組。

  2.4應急處理機構

  2.4.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2.4.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市級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市重大動物疫病疾控中心和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市畜牧局會同襄樊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林業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

  3.2預警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人和責任報告單位

  (1)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能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2)責任報告單位

  a、鄉鎮(辦事處)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b、各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和襄樊職業技術學院;

  c、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d、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e、鄉鎮(辦事處)級以上政府;

  f、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3.3.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3.3.3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重大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鄉(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鄉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同時上報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以內將疫情報至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上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在l小時內上報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同時向市政府報告。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市動物疫病疾控中心確診。不能確診的,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確診。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的確診結果后應立即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疫情發生地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通報情況。

  3.3.4報告內容

  a、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b、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c、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d、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e、疫情報告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響應的啟動程序

  接到疫情報告并經初步調查核實后,事發地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或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申請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確定疫情級別。根據疫情級別向相應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

  4.3突發動物疫情分級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動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設定四個響應級別。

  4.3.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按照國家、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由市政府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1)市政府

  a、啟動市級應急響應機制。

  b、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c、組織指揮縣(市、區)政府以及市直有關部門開展群防群控工作。

  d、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e、必要時,可請求省指揮部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2)縣(市、區)政府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b、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涉及跨區域的上一級政府決定。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由市政府決定。

  d、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運載動物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依照《襄樊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程序,做好新聞發布工作。新聞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g、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3)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a、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b、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

  c、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d、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流行病學調查和防控技術規范的培訓工作。

  f、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4)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a、負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

  b、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結果,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c、按規定采集病料,送省級實驗室確診。

  d、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5)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a、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防控藥品等違法活動。

  b、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c、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協助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3.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市畜牧局應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的建議,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啟動本預案。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據市畜牧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指揮縣(市、區)撲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據需要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2)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向市政府報告疫情。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縣(市、區)政府

  疫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市政府或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4)市畜牧局

  加強對應急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應急處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省畜牧獸醫局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3.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市畜牧局應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的建議,由市政府啟動本預案。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據市畜牧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根據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的要求,組織、指揮縣(市、區)及指揮部成員單位實施撲疫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據需要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及時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根據疫情情況做出決定。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由市政府決定);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2)縣(市、區)政府

  疫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市、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鎖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運載動物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3)市畜牧局

  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流行病學調查和防控技術規范的培訓工作;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必要時,建議省指揮部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向市畜牧局報告疫情。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a、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b、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協助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3.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后,由當地縣級政府啟動疫情應急預案。

  縣(市、區)政府根據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市、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及時采取有效防控應急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

  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提供技術支持。

  4.3.5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4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5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指揮部批準宣布,或經省指揮部委托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宣布,并向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市、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宣布,并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同時抄報上一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5.2獎勵

  縣(市、區)級以上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

  5.5補助和撫恤

  各地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狀態終止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5.7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市民政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應急保障及培訓

  6.1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各級政府應積極協調畜牧獸醫、衛生、財政、交通、公安、工商、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1通訊與信息保障

  市級、縣(市、區)級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訊管理、信息產業等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6.1.2應急隊伍保障

  縣(市、區)級以上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技術指導工作。預備隊伍由畜牧獸醫、衛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6.1.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優先協調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1.4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1.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1.6物資保障

  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6.1.7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免疫應激反應死亡補貼、疫情處理、疫情監測、疫情應急預備隊演練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足額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6.1.8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專家組。專家組由技術官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野生動物專家、動物福利專家、經濟學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6.2培訓和演習

  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

  (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具體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知識;

  (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

  (3)個人防護知識;

  (4)環境保護知識;

  (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市應急指揮部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各地政府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的情況,組織訓練。

  6.3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市、區)級以上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預案管理

  本預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布實施,并根據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各縣(市、區)、鄉鎮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國內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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