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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05]14號)

   2016-09-13 672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西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西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山西省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全省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水平,推進名牌戰略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業基地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國發〔1996〕51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9〕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西省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對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并取得顯著的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授予的在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山西省質量獎”的評選遵循企業自愿、優中擇優、寧缺勿濫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職責
 
  第四條山西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是“山西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協調、監督“山西省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審定“山西省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五條山西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名牌辦)是山西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山西省質量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審工作計劃和評審標準;
 
  (二)組建評審組;
 
  (三)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四)匯總評審結果,并向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提出“山西省質量獎”獲獎單位建議名單。
 
  第六條“山西省質量獎”評審組主要由有關行業及專業領域中有權威的專家組成。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工程建筑業、服務業中的企業或組織可以申報“山西省質量獎”。
 
  第八條申報“山西省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和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先進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創新能力強,信息化水平高,能夠科學、有效地應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不斷實現質量改進。
 
  (三)按國際標準或國內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和經營,主要質量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產品、工程或服務在近三年內國家、行業、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全部合格,無質量事故,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五)生產和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六)近三年內無重大設備、傷亡、火災、爆炸和環保事故。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九條山西省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條“山西省質量獎”按年度進行評審,由省名牌辦在每年的一季度發布評審公告。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應當如實填寫山西省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省名牌辦。
 
  第十二條省名牌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送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組依據質量獎評審標準和有關中介組織提供的數據信息開展評審工作,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省名牌辦根據評審報告,提出獲獎單位初選名單,在省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并對公示期限內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處理,確定獲獎單位建議名單,報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審定獲獎單位名單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獎勵
 
  第十六條獲獎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質量獎”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獲獎單位可以在宣傳廣告、產品包裝上使用“山西省質量獎”標志,并必須在標志下方標明獲獎時間。
 
  第十八條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山西省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山西省質量獎”證書和獎牌。
 
  第十九條企業或組織弄虛作假騙取山西省質量獎的,由省名牌辦報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和省人民政府撤銷授獎決定,收回獲獎證書和獎牌,并在本省主要新聞媒體公告。
 
  第二十條偽造或者冒用“山西省質量獎”標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參與“山西省質量獎”評審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企業秘密,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山西
標簽: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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