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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24〕11號)

   2024-03-28 932
核心提示: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西重大方略要求,推進質量強桂戰略實施,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業質量、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總體水平,助推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及廣西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桂政發〔2018〕19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西重大方略要求,推進質量強桂戰略實施,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業質量、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總體水平,助推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及廣西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以下簡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授予本自治區實施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評選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愿申請,好中選優。

第四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設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和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6個,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2個。

第五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標準,參照中國質量獎評選規定和國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實施質量強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并設立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制度文件;

(二)評選提出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及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三)研究決定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行業人士代表等組成。評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自治區實施質量強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主任擔任。

第九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具體承擔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制度等文件;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成專家評審組,組織考核、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三)負責受理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公示、上報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四)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五)匯總并向評選委員會報告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各專家評審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及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六)承擔評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建立的相關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專家評審組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在自治區實施質量強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培育指導、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和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等組織在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3年以上;

(三)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事故,無相關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建立健全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積極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在質量提升、創新發展、品牌影響以及組織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自治區同行業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企業或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六)已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需滿5年后方可再次申報。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四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發出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按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或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企業或組織應當予以注明。

所在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或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申報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質量強市領導小組或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

第十六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等進行審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確定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各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召開主任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報評選委員會主任委員審定。

第十九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各專家評審組,赴相關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匯總提交評選委員會審議。評選委員會聽取入圍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的陳述答辯,充分研究討論,投票產生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及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在自治區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網站上對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及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關問題,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形成核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評選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  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或組織,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發獎杯、證書,并給予每個獲獎企業或組織100萬元的獎勵補助;對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發證書。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獎勵補助主要用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

第二十五條  評選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獎勵補助經費和評選工作經費納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部門預算。

第六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并為其他企業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發揮質量標桿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各設區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企業或組織開展質量管理總結交流推廣活動。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實施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充分發揮廣大員工的質量管理主人翁精神,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二十九條  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撤銷其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勵補助,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由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事故,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撤銷其稱號,收回獎杯、證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杯、證書,或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參與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選工作的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企業或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市、各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獲獎企業或組織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列有關不良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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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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