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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12〕8號)

   2013-04-09 826
核心提示:  為保證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

  為保證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洛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全面加強本市現制現售飲用水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是一種通過水質處理器現場制作飲用水并直接散裝出售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現制現售飲水機(以下簡稱售水機)是指對自來水直接進行凈化處理并散裝出售的機器設備。

  二、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售水機內水質處理器以及飲用水直接接觸的材料(管材、管件、水處理材料等)和消毒產品等應當取得相關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三、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公布經營者的名稱、聯系電話、辦公地址、營業執照編號以及售水機水質處理器衛生許可情況和當月水質自檢情況等。

  四、在居民住宅區等物業管理區域設置售水機,應當經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等同意,并簽訂書面場地使用合同。同意設置售水機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要及時督促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對售水機進行管理和維護。

  對未經同意而設置的售水機,其設置場所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有權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五、售水機的水源必須使用市政自來水。售水機直接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水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與供水企業簽訂經營性供水合同;采用轉供自來水的,須經供水企業同意,并由提供轉供水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與供水企業簽訂經營性供水合同。

  未與供水企業簽訂經營性供水合同而使用自來水的,供水企業有權停止對售水機供水。

  對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為售水機供水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供水企業有權依照供水合同等規定停止供水,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售水機出水水質不得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并且必須符合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要求。

  售水機出水水質達到《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2005,以下簡稱“直飲水水質標準”)的,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標注“直飲水”;未達到直飲水水質標準的,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標注“非直飲水”。凡未對出水水質作標注的,按照直飲水水質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不得對所制售飲用水做虛假宣傳。

  七、售水機發生水質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及其他相應法律責任,售水機設置場地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售水機水質處理器的衛生許可批件持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出水水質進行抽檢。發現出水水質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停止向售水機供水,并依法做出處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照經營、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查處;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售水機使用居民生活用水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衛生、工商、公用事業等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執法活動,依法及時處理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并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市民群眾衛生、安全用水。

  九、本通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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