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義烏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浙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1月12日
浙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以下簡稱“飛行檢查”)是質監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的不定期、隨機、突擊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及時、客觀、公正原則。
第四條 飛行檢查由市級以上質監部門組織并以異地檢查的方式實施,被檢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應予配合。
第五條 飛行檢查應重點關注下列食品生產企業:
(一)曾經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監督抽查不合格或質量安全監測問題記錄的;
(三)曾經被媒體曝光或投訴舉報有質量安全隱患的;
(四)有不誠信記錄的;
(五)屬重點產品、重點區域的生產企業。
第六條 飛行檢查前,組織飛行檢查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應確定檢查組人員組成、檢查重點內容、被檢查企業名單以及檢查時間等,并下達飛行檢查任務書(附件1)。
第七條 檢查組一般由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質的監管人員和1名以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組長一般由行政監管人員擔任,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 實施飛行檢查前,檢查組應以會議形式明確檢查目的、工作分工、檢查的主要問題和需要掌握的關鍵證據等。因企業被舉報而實施的飛行檢查,應盡可能在檢查前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現場檢查前,檢查組成員應到指定地點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檢查安排事項。
第九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被檢查企業應如實提供進貨查驗、出廠檢驗、添加物質、產品銷售、工藝控制等相關臺賬和記錄,回答檢查組提出的問題,配合檢查。
第十條 檢查組應詳細記錄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和發現問題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詢問,必要時可通知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固定違法證據。
第十一條 被檢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現場負責人應在《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記錄》(見附件2)和相關檢查材料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當注明。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單位陳述、申辯,檢查組應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能通過現場整改消除的,應當允許企業進行現場整改,檢查組應如實記錄該問題及現場整改情況。現場整改不能消除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三條 檢查現場發現企業涉嫌嚴重違法的,檢查組應立即通知當地質監部門采取現場控制措施,并按有關程序立案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當地質監部門通報、移送;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及時向組織單位報告檢查結果,并在3日內提交飛行檢查報告(見附件3),提出處理建議。檢查任務書、現場檢查記錄表、企業說明材料及現場檢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等,應作為檢查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條 組織單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理建議,交由被檢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監部門處理。負責處理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組織單位和檢查組組長。
根據需要,組織單位可將飛行檢查情況向有關地方政府通報。
第十六條 組織和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等信息。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七條 組織單位應及時將檢查結果錄入《浙江省食品生產安全風險監測系統》,并按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相關規定,及時公布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現將《浙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1月12日
浙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以下簡稱“飛行檢查”)是質監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的不定期、隨機、突擊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及時、客觀、公正原則。
第四條 飛行檢查由市級以上質監部門組織并以異地檢查的方式實施,被檢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應予配合。
第五條 飛行檢查應重點關注下列食品生產企業:
(一)曾經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監督抽查不合格或質量安全監測問題記錄的;
(三)曾經被媒體曝光或投訴舉報有質量安全隱患的;
(四)有不誠信記錄的;
(五)屬重點產品、重點區域的生產企業。
第六條 飛行檢查前,組織飛行檢查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應確定檢查組人員組成、檢查重點內容、被檢查企業名單以及檢查時間等,并下達飛行檢查任務書(附件1)。
第七條 檢查組一般由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質的監管人員和1名以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組長一般由行政監管人員擔任,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 實施飛行檢查前,檢查組應以會議形式明確檢查目的、工作分工、檢查的主要問題和需要掌握的關鍵證據等。因企業被舉報而實施的飛行檢查,應盡可能在檢查前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現場檢查前,檢查組成員應到指定地點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檢查安排事項。
第九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被檢查企業應如實提供進貨查驗、出廠檢驗、添加物質、產品銷售、工藝控制等相關臺賬和記錄,回答檢查組提出的問題,配合檢查。
第十條 檢查組應詳細記錄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和發現問題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詢問,必要時可通知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固定違法證據。
第十一條 被檢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現場負責人應在《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記錄》(見附件2)和相關檢查材料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當注明。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單位陳述、申辯,檢查組應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能通過現場整改消除的,應當允許企業進行現場整改,檢查組應如實記錄該問題及現場整改情況。現場整改不能消除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三條 檢查現場發現企業涉嫌嚴重違法的,檢查組應立即通知當地質監部門采取現場控制措施,并按有關程序立案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當地質監部門通報、移送;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及時向組織單位報告檢查結果,并在3日內提交飛行檢查報告(見附件3),提出處理建議。檢查任務書、現場檢查記錄表、企業說明材料及現場檢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等,應作為檢查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條 組織單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理建議,交由被檢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監部門處理。負責處理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組織單位和檢查組組長。
根據需要,組織單位可將飛行檢查情況向有關地方政府通報。
第十六條 組織和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等信息。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七條 組織單位應及時將檢查結果錄入《浙江省食品生產安全風險監測系統》,并按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相關規定,及時公布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