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檢驗檢疫局出口果汁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地區出口果汁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出口果汁的安全、衛生與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及有關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生產加工的出口果汁實施檢驗檢疫與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陜西地區生產加工的出口果汁,必須經過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產地檢驗檢疫。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四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依照有關規定對生產加工出口果汁的企業實行衛生注冊管理制度。
第二章檢驗檢疫
第五條 出口果汁的檢驗檢疫內容包括: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病蟲害檢疫、包裝及包裝用木質材料檢疫、標識等。
第六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果汁實行產地檢驗檢疫、口岸查驗的管理方式。
第七條 出口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檢驗檢疫局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向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
第八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受報檢后,依照合同、信用證、進口國強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對產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安全、衛生、檢疫等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判為不合格,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規格、數量、重量、包裝、標識等不符合要求的,允許返工整理一次,經復檢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九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在貨物離境口岸根據相關單證對出口果汁進行查驗。查驗內容包括:數量、重量、內外包裝、批次號、生產加工企業衛生注冊編號等。經查驗合格的予以放行。
第十條 出口果汁的內外包裝容器,其材料、內涂層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出口果汁外包裝容器必須使用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認證的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并經檢驗檢疫機構檢測合格、附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第十二條 生產加工企業在出口報檢前,必須按照合同、信用證、進口國強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后簽發由檢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出口果汁檢驗結果報告單》。檢驗結果必須真實反映產品出口前的實際狀況,不得用生產加工過程檢驗代替出口前檢驗。
第十三條 生產加工企業、經營公司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及檢驗完畢后,方可向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產品存放現場必須清潔衛生,貨物必須按批次整齊堆放、易于清點。產品儲存溫度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定。
第十四條 生產加工企業應使用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校準的計量器具,對定量包裝產品實施計量或鑒重,并填寫《出口果汁取樣與計量/鑒重結果報告單》。定量包裝產品的容量、重量誤差,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
檢疫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定量包裝的產品實施容量、重量的抽查鑒定。
第十五條 生產加工企業不得在危險性病蟲害發生區收購原料,用于出口產品的生產加工。
第十六條 出口果汁檢驗檢疫結果的有效期為90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加工出口果汁的企業必須按照《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建立、健全保證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的質量體系,達到《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的要求。
第十八條 凡生產加工出口果汁的企業必須按照《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注冊細則》的規定,向陜西檢驗檢疫局申請衛生注冊。在取得衛生注冊后,方可生產加工出口產品。未獲得衛生注冊的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不得出口。有關單位不得經營出口。未獲得衛生注冊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
第十九條 生產加工企業衛生注冊編號實行專號專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借用、冒用、盜用及轉讓衛生注冊編號。
第二十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經獲得衛生注冊的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前及生產加工過程中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出口果汁外包裝容器上必須永久性地標有使用該容器的生產加工企業的衛生注冊編號。
第二十二條 出口果汁生產加工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全面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積極申請:IS09000質量認證,積極推行GMP(良好操作規范)和上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企業標準,保證出口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依照有關規定,對出口果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規定見附件1。
第二十四條 根據出口果汁的生產加工與包裝特點,樣品的抽取采用以生產加工過程中留樣為主、必要時由檢驗檢疫人員開袋取樣的方式進行。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取樣人員由生產加工企業確定,報陜西檢驗檢疫局備案。生產加工企業及其指定的取樣人員對所取樣品的真實性負責。具體取樣方法及開袋取樣要求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人員在提取留樣時,可根據需要進行開袋抽樣,以復核留樣。如發現樣品間差異大,應查明原因,屬弄虛作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為檢驗檢疫機構留取的樣品,未經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七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對出口果汁實施批次管理,在保證產品衛生、質量以及品質均勻的前提下,在核定各生產加工企業實際生產加工能力的基礎上,核定每生產日、每生產班次或每灌裝批的批次限量。并按規定要求在外包裝容器上牢固、清晰、規范地標明該批次產品的批次編號。廠檢單應注明批次編號與數/重量。批次編號方法見附件3。
第二十八條 各生產加工企業、出口經營單位應加強批次管理,組批出口時,只允許一批留有節余。
第二十九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在非出口高峰期,對每年度11月份(含11月)以后的出口產品進行預檢。生產加工企業在對產品檢驗合格后,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附單》,附《出口果汁檢驗結果報告單》、《出口果汁取樣與計量/鑒重結果報告單》、《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等,向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預檢。預檢結果有效期在保證產品儲存條件的情況下為90天。預檢結果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截止日期。非無菌袋包裝的出口產品不進行預檢。
第三十條 為保證出口果汁的安全衛生,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合同、信用證未作要求的產品按報檢(含預檢)批次,進行棒曲霉毒素抽檢。抽檢比例為:7—9月份的產品10%,10~11月份的產品30%。12月份以后的產品50%。檢驗結果超出有關規定的,除判為不合格不準出口外,還要對其余報檢批次進行相關檢驗。
第三十一條 出口果汁農藥殘留的監控按照國家農殘監控計劃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出口果汁檢驗結果的準確性、一致性,各生產加王企業應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校準、取得合格證書、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內的相關檢測儀器。在每生產加工年度開始前及生產過程中,由陜西檢驗檢疫局組織其下屬檢驗檢疫機構與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比對測試。
第三十三條 各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出口果汁必須使用由陜西檢驗檢疫局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出口果汁檢驗結果報告單》、《出口果汁取樣與計量/鑒重結果報告單》、《出口果汁樣品標簽》等。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陜西檢驗檢疫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原陜西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陜西地區出口果汁檢驗與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陜西地區出口果汁檢驗與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 陜西地區出口果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規定
第一條 分類條件:
一、一類企業條件:
1、按照IS09000系列標準建立了完善的全面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并通過經中國進出口質量認證中心所屬的評審機構評審,獲得認證證書,積極推行GMP(良好操作規范)和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企業標準,并能嚴格執行。
2、建有完善的實驗室,積極推行GLP(良好實驗室規范),具備對產品進行安全、衛生、品質等全項目的檢測設備和能力,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各項目均有陜西檢驗檢疫局考核備案的檢驗人員。
3、能夠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連續三年無任何違規及弄虛作假行為。
4、產品經三年以上出口,質量穩定,國外反映良好,無任何人為因素造成的索賠與退貨。
5、連續三年經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產品的安全、衛生、品質等全項目檢測合格率均達到100%。
二、二類企業條件:
1、建有完善的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對生產加工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進行有效監控,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企業標準,并能嚴格執行。
2、建有較完善的實驗室,具備對產品進行常規的安全、衛生與品質項目的檢測設備和能力,各項目均有陜西檢驗檢疫局考核備案的檢驗人員。
3、能夠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連續三年無任何違規及弄虛作假行為。
4、產品經三年以上出口,質量較穩定,分類考核當年無人為因素造成的索賠與退貨。
5、連續三年經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產品的安全、衛生等項目的檢測合格率達到100%,常規品質項目的檢測合格率達到95%。
三、未達到一、二類企業標準的為三類企業。
第二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國家檢驗檢疫局的規定,對不同類別的企業的出口產品,凡涉及安全、衛生等有關項目實行批批自檢,其它常規品質項目實行以下分類管理:
1、對一類企業的出口產品,按報檢批次的50%進行常規品質項目自檢,50%憑考核備案的檢驗員手簽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審核換證。
對合同、信用證未做要求的安全項目(如:棒曲霉毒素、農殘等)企業又逐批自檢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不進行抽檢。
2、對二類企業的出口產品,按報檢批次的75%進行常規品質項目自檢,25%憑考核備案的檢驗員手簽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審核換證。
3、對三類企業的出口產品,實行常規項目逐批自檢。
第三條 陜西檢驗檢疫局每年度根據上一年度對各生產加工企業出口產品的檢驗檢疫結果與日常監督考核情況,作出分類判定,并予以公布實施。
第四條 當發現一、二類企業產品抽檢結果與企業檢驗結果差異較大而又確屬企業責任的,陜西檢驗檢疫局及下屬檢驗檢疫機構可視情況擴大常規品質項目的自檢比例。
第五條 當生產加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時,陜西檢驗檢疫局可視情節輕重作出限期整改或降類處理,必要時給予相應處罰:
1、確屬企業責任而造成索賠或退貨的。
2、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連續發現兩批及以上不合格的。
3、其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
【附件2】 出口果汁樣品留取、保存及開袋取樣要求
采用無菌袋包裝的產品每生產加工批次或灌裝批次, 以無菌灌裝的方式為檢驗檢疫機構留取中間樣品2小無菌袋,每袋不少于2L。取樣人員填寫《出口果汁樣品標簽》上除報檢號以外的全部內容,加貼在小無菌袋上,并同時填寫《出口果汁取樣與計量/鑒重結果報告單》。該樣品袋應置于外包裝容器內的成品包裝袋的上方,與成品同條件存放,外包裝容器上加注留樣標識,存放樣品的容器應置于每批次成品垛的前部。其中一袋樣品用于留樣,另一袋樣品在檢驗檢疫人員取樣時,在無菌室分裝在2只業經消毒滅菌、封口嚴密、加貼《出口果汁樣品標簽》容積大于250ml的容器中,供檢驗檢疫使用。
非無菌包裝的產品每生產加工批次或灌裝批次,在取樣口為檢驗檢疫機構留取中間樣品,同時填寫《出口果汁樣品標簽》、《出口果汁取樣與計量/鑒重結果報告單》樣品盛放在4只經過消毒滅菌、封口嚴密、加貼《出口果汁樣品標簽》、容積大于250ml的容器中。樣品存放同無菌袋包裝的產品。
開袋取樣的衛生要求:樣品容器業經消毒滅菌、封口嚴密;取樣人員著白色工作服、戴口罩與經75%酒精消毒的乳膠手套;開袋工具業經消毒滅菌;包裝容器口開啟、封閉前業經75%酒精消毒滅菌。
【附件3】 出口果汁批次號編碼方法
出口果汁的批次號編碼,采取8位阿拉伯數字碼附加1位英文字母代碼(表示生產班次,如不按生產班次分批,此字母可省略)表示。8位數字碼組成為:生產加工企業衛生注冊編號的最后兩位數字+生產加工年份后兩位數字+生產加工月份兩位數字+生產加工日兩位數字。
批次號編碼示意如下:
衛生注冊編 用A、B、C表
號后兩位數字 示1、2、3班次
批次編號用白色字體噴涂在外包裝容器距頂部約30cm處,字體高4.5cm,寬2.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