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許可申請單位:
為規范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辦理工作,現將撤回辦理程序和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在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未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可向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許可辦理機構(以下稱行政許可辦理機構)書面申請撤回申報,行政許可辦理機構準予撤回的,行政許可辦理機構應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報資料,辦理簽收手續。
二、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質檢部門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書面憑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該行政許可申請。”
省局行政許可審核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