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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5-07-01 614
核心提示:為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用水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用水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的建議、核定、下達、調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管網內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第四條 計劃用水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用水制度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用水制度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用水計劃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計劃用水管理機構)制定。對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的用水計劃應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的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其中,地表水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各供水水源確定的年度地表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年度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具備利用非常規水條件的用水單位,計劃用水管理機構下達用水計劃時,應當合理配置非常規水。

第二章 用水計劃的建議

第六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由年計劃用水總量、月計劃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構成。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中水源類型、用水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登記內容一致。

第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建議,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第八條 用水單位應結合用水定額、產品類型、生產規模、近年用水實際,科學合理測算用水計劃建議。提出用水計劃建議時,應提供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表(見附件)和本年度用水情況說明材料。

用水情況說明材料應當包括用水單位基本情況、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關節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將用水計劃建議表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錄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公示,并逐步實行網上辦理。

第三章 用水計劃的核定、下達與調整

第九條 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行業用水定額、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各類節水措施落實情況等,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

用水定額未覆蓋或覆蓋不全的用水單位,可參考前1至3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應按照節水評價技術要求,采用先進的節水設施、節水工藝、管理手段。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按照行業用水定額先進值核定其年度計劃用水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將再生水、集蓄雨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計劃用水管理,擴大非常規水利用規模。

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

第十一條 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本年度用水計劃的核定和下達工作,并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同時報送相應流域管理機構。

新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應于收到建議之日起20日內下達。逾期不能下達用水計劃的,經計劃用水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單位。

用水單位對下達用水指標存在異議的,可書面提出復核請求,計劃用水管理機構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20日內核實答復,核實期間不停止對已下達計劃用水指標的執行。

第十二條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當事由外,用水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辦理用水計劃;逾期仍未辦理的,按照用水單位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劃,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十三條 核定的用水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用水單位確需調整年度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并提交計劃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調整月計劃用水量的,應當重新報計劃用水管理機構備案。

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用水單位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重新核定、下達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等原因無法滿足正常供水的,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用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計劃用水管理機構可以核減用水單位的計劃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解除后,應當即時恢復原用水狀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建立計劃用水單位年度用水臺賬,并實行計劃用水動態管理。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用水計劃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用水計劃核定備案情況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節水管理制度,明確節水管理責任人,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保證用水數據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安裝經市場監管部門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校準和維護,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用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10%的(除無供水功能的水電站用水、抗旱應急用水外),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給予警示。

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以上的,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計劃用水單位用水超計劃的,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超用部分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并督促用水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劃用水管理機構應當適當核減其年計劃用水總量:

(一)用水水平未滿足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三)具備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條件而不利用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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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甘肅
標簽: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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