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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整治私自屠宰生豬的通告(穗府[2004]36號)

   2011-02-26 585
核心提示:為了加強生豬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確保肉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確保肉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整治私自屠宰生豬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生豬屠宰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定點屠宰標志牌的定點屠宰廠(場)進行。

    定點屠宰廠(場)  出廠(場)  的肉品應當經檢驗檢疫合格。加蓋定點屠宰廠(場)的肉品檢驗合格章及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獸醫檢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二、禁止未經批準定點開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

    禁止為未經批準定點開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行為提供場地、倉儲、運輸等服務。

    三、進入市場流通的肉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場)  出廠(場)并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品。

    禁止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場)  出廠(場)的、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品。

    四、餐飲食肆、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業應當采購定點屠宰廠(場)  出廠(場)的、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品,并應當向肉品銷售者索取肉品來源憑證。

    五、未取得定點屠宰標志牌、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屠宰廠(場)末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經批準開設的屠宰廠(場)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非定點屠宰場所屬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進行查處。

    七、定點屠宰廠(場)出場(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屬于假冒偽劣產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生產或者銷售的肉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肉品冒充合格肉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采購、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的、朱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品,提供公眾食用或加工經營的,自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商業、衛生、農業、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自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

    工商、商業、衛生、農業、公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通告的規定,嚴格執法、依法處罰。

    十、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自公安機關依照《十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童任。

    十二、工商、商業、衛生、農業等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當加大對"放心肉"的宣傳力度,鼓勵和引導市民購買定點屠宰、經檢疫檢驗合格的"放心肉".

    十三、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打擊私自屠宰生豬行為的舉報電話為85590455.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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