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總則
1.1編制目的
通過制定和實施本預案,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做到及時、科學、有序、高效地進行應急處置,防止重大生物災害擴散蔓延和大規模暴發成災,將危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農業生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遼寧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遼寧省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應急預案》、《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帶建設責任書》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應急防控工作。需要市政府做出響應或需要多個職能部門協同配合時,啟動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4.1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實行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控制體制。根據重大有害生物發生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由縣(區)、鄉(鎮)級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轄區重大有害生物應急處理工作。
1.4.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建立和完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機制,堅持預防與應急控制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防災減災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災害,迅速按照本預案處理,做到早發現、早行動、早處理。加強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治技術宣傳普及工作,提高生產者的防災減災意識與自發監測、預防及綜合控制能力。
1.4.3依法實施,高效運轉。各級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控體系,提高應急處理能力。發生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作、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快速形成應急反應能力,依法、科學、及時采取封鎖、檢疫、撲滅等處置措施,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控制和撲滅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
1.5災情分級
根據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的嚴重性質、危害程度、傳播速度、流行范圍,將災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三級。
1.5.1特別重大有害生物災害(I級)
農業部、省或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重大農業檢疫性生物在市內2個縣(區)內發生,或有4個疫情發生點,或現已有分布,疫情發生面積占縣域內作物種植面積的60%以上,并且擴散迅速、經濟損失嚴重、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巨大威脅的重大疫情。
稻瘟病、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草地螟、粘蟲等農作物重大病蟲在全市范圍內暴發流行,對農業生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1.5.2重大有害生物災害(Ⅱ級)
農業部、省或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重大農業檢疫性生物在市內1個縣(區)內2個以上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發生,或有2個疫情發生點,或現已有分布,疫情發生面積占縣域內作物種植面積的40-60%,并且擴散迅速、經濟損失嚴重、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嚴重威脅的重大疫情。
稻瘟病、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草地螟、粘蟲等農作物重大病蟲在市內1個縣(區)范圍內大面積成災,對農業生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1.5.3較大有害生物災害(Ⅲ級)
農業部、省或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重大農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在市內的1個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內發生,或有1個疫情發生點,或現已有分布,疫情發生面積占縣域內作物種植面積的20-40%,并且擴散迅速、經濟損失較大、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受到較大威脅的重大疫情。
稻瘟病、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草地螟、粘蟲等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在本市內的1個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大面積發生危害,對農業生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2.組織機構及職責
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控工作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政府負總責,部門各司其職”的要求具體實施。
2.1指揮機構
市政府成立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由負責農業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指揮長,統一指揮協調全市應急防控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
2.1.1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市農委、市財政局、丹東海關駐本溪辦事處、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交通局、沈陽鐵路局本溪車務段等。
2.1.2主要職責
市、縣(區)政府職責:在發現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時,發布公告,啟動應急防控預案,宣布災情,發布封鎖令,實施緊急防控措施等。
市農委:做好有害生物的監測、普查,迅速對災情等相關情況作出全面分析和評估,并制定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監督、指導災區實施封鎖、鏟除、撲滅工作;建立應急防控物資儲備庫,儲備藥品、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安排應急防治物資的調撥及緊急配送工作;協助各地做好人員培訓;組織開展災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控經費,加強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丹東海關駐本溪辦事處:負責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產品和其它檢疫物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入和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時向指揮部通報有關情況。
市委宣傳部:加強對各種新聞媒體的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負責災害應急控制工作的宣傳報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防治知識的普及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市直有關單位和下級指揮部及工作人員在應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農業重大有害生物應急防控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對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藥械和防控用品等應急物資、裝備的工業生產,并協調有關部門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運。
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科技力量開展農業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科研攻關,為災害防控提供技術支撐。
市林業局:配合做好為害農作物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災害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應急防治物資運送車輛交通安全暢通。
市工商局:負責查處和取締應急防治所需農資非法經營行為,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農資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農資經營管理,維護農資市場經營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資的質量監督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應急防治所需農用生產資料的質量監督和檢查。
市氣象局:負責病蟲發生氣象條件的監測、預報,及時提供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發生區域的氣象變化實況及趨勢預測信息。組織各地氣象臺(站)參與病蟲趨勢的會商并提供氣象信息。
鐵路、公路等運輸部門:配合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植物、植物產品的檢疫、禁運措施,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災害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重大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車輛和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及物資的車輛標志由市公安、交通部門制發。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的預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工作;按照指揮部的要求,制定具體防控措施,提出應急處理的工作建議,并督促各地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控制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以及指揮日常工作。
2.3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機構
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成立相應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業工作縣(區)、分管農業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的領導擔任指揮長,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應急防控的協調和指揮,做出本行政區域內災害的防控決策,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2.4技術咨詢機構
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建立應急專家組,根據實際需要,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及相關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判斷突發災情與趨勢,評估災害損失,為應急防治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并參與指揮(專家組成員名單附后)。
3.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報告、確認和公布
3.1疫情報告
3.1.1時限與程序
3.1.1.1疑似疫情。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可疑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植物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級農藝師到現場進行檢疫,確認為疑似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4小時內逐級報至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將情況報省農委和市政府。
3.1.1.2確認疫情。市植物檢疫機構確認疫情后,應立即報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植物檢疫機構。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市植物檢疫機構的疫情確認報告后,應立即報省農委和市政府。
3.1.1.3疫情處理。疫情發生后,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撲滅、封鎖、控制、監測、檢疫等疫情處理情況每周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將疫情處理情況報省農委和市政府。必要時實行日報制度。
3.1.1.4解除封鎖。解除封鎖后,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疫情處理工作總結、解除封鎖時間、解除封鎖審查報告等有關情況報至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農業主管部門立即將有關情況報省農委和市政府。
3.1.1.5疫情月報。縣(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日前將上月疫情匯總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月2日前將本市上月疫情匯總報省農委和市政府。
3.1.2疫情管理
3.1.2.1專人管理疫情報告。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疫情報告工作,并對每起疫情報告建立完整檔案。
3.1.2.2設置專門疫情報告聯系電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置專門疫情報告聯系電話,保持信息傳遞渠道暢通。
3.1.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阻礙他人報告疫情。
3.2疫情確認
3.2.1現場檢疫鑒定。各地植物檢疫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專家現場檢疫確認為符合疫情癥狀的,可確認為疑似疫情,并作為各地采取綜合性撲滅疫情措施達標的依據。
3.2.2省級實驗室或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確認。當地植物檢疫機構要及時采集標本送省植物檢疫機構進行鑒定。省植物檢疫機構對難以鑒定的疫情,必須派專人將標本送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進行鑒定。
3.2.3國家確認。農業部根據省植物檢疫機構或指定實驗室檢疫檢驗結果,確認為最終疫情鑒定結果。
3.3疫區劃定
疫情發生區域經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勘測,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并報省農委備案。劃定發生區若遇河流和公路,應以河流和公路為界,其他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3.3.1發生點:發生點是指疫情發生所在的地點,發生范圍在一個自然村或一個社區范圍內。
3.3.2發生區:發生區是指疫情發生危害嚴重地區,發生范圍在3個發生點以上,以發生點為中心,半徑2 5公里范圍內區域。
3.3.3疫區:疫區是指疫情發生危害嚴重地區,發生范圍3個疫點以上,以發生點為中心,半徑3-8公里范圍內區域。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政府同意劃定為疫區,并公布疫區范圍。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自然環境和河流、山脈等。
3.3.4受威脅區(隔離緩沖區):受威脅區是指疫區外順延5-15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3.3.5重點監測區:發生區外圍所有的行政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域劃定為重點監測區;跨越多個行政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將周邊的行政鄉(鎮、街道辦事處)劃為監測區。
3.3.6普查區:發生區外圍所在的行政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域劃定為重點普查區;發生點跨越多個行政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的,將所有的行政縣(區)劃為普查區。
3.4疫情信息公布
按照《植物檢疫條例》有關植物疫情公布的規定,農業部統一管理并公布疫情,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可根據授權公布本市內的疫情信息。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4.農作物重大病蟲監測與預警
4.1 日常監測
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的日常監測工作由各級農業植物保護部門承擔。各地要完善農業重大病蟲災害監測網絡,加大經費投入,穩定監測隊伍。各縣(區)植保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省級測報規范開展監測預報工作,認真搞好系統調查和預測。重點抓好稻瘟病、玉米螟、蝗蟲、稻飛虱、稻水象甲、水稻螟蟲、草地螟、粘蟲等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的監測和預報工作;同時密切注視其它突發性、遷飛性和新上升病蟲的發生動態。監測工作要分片到人,明確責任,隨時掌握本地區主要重大有害生物發生動態,發現重大病蟲有大發生的趨勢時必須及時逐級報市級植物保護部門。在農業有害生物發生的主要季節要設立24小時值班,每3天報告一次有害生物信息,實行零報告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若發現農作物重大病蟲暴發流行、發生面積大、危害損失重等異常災情時,應立即向當地農業植物保護部門報告。
4.2預警
各地植物保護部門接到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情報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核實,災情基本確定的,要在2小時內將情況如實逐級報市植物保護部門,遇特殊情況也可直接上報。市植物保護部門經初步核實后,在24小時內組織應急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專家赴現場勘察、會診以及實驗鑒定,確認重大有害生物發生種類和危害程度,評估災害損失,并根據最終確認結果及時提出預警報告,報請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農委和市政府,同時向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提出預案啟動建議。
5.應急響應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災害分級標準及時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特別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I級),由市級啟動I級響應,必要時申請省級援助;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Ⅱ級)由市級響應;較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Ⅲ級)由縣(區)級響應。
5.1特別重大有害生物災害(I級)應急響應
5.1.1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等級達到特別重大(I級)時,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預案,并報省農業重大有害生物防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同時發生災情的相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若發生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為檢疫性有害生物時,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根據發生情況、流行趨勢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
5.1.2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根據災害所在縣(區)指揮部的申請,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統一指揮,組織人員趕赴災區指揮應急控制工作,緊急調撥資金、藥品等物資,督促災區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措施、撲滅災害。
5.1.3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災情態勢,及時向省農委報送有關災害控制、撲滅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向省農委申請調撥應急資金和儲備物資。
5.1.4未發生災害的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服從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積極支援災區應急防控工作,同時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災害在本行政區內發生。
5.1.5按災區縣(區)人民政府的請求,由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技術、人員、物資、資金等方面對災區給予緊急援助支持。
5.2重大有害生物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5.2.1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等級達到重大(Ⅱ級)時,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發生災情的相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若發生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為檢疫性有害生物,災區所在縣(區)以上政府根據發生情況、流行趨勢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區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
5.2.2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根據災害所在縣指揮部的申請,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統一指揮,組織人員趕赴災區指揮應急控制工作,緊急調撥資金、藥品等物資,督促災區縣(區)和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措施、撲滅災害。
5.2.3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隨時掌握疫情動態,及時將災情和應急防控進展情況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災區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所在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災害撲滅控制工作,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及時向市農委報送有關災害控制、撲滅的進展情況。
5.2.4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指導災害控制和撲滅工作的同時,分析災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和撲滅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建議市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通報災情和災區處理情況,研究對災區應急處理。
部署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災情監測與預防工作。
應災區縣(區)指揮部的請求,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迅速趕赴現場,進行現場指導,協助災害調查和處理。根據疫區縣(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建議市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調撥緊急防疫經費、物資、藥品等。
5.3較大有害生物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5.3.1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等級達到重大(Ⅲ級)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兩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防控預案。若發生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為檢疫性有害生物,根據發生情況、流行趨勢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區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并報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3.2災區縣(區)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通報情況,調集災害處理預備隊,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封鎖、控制和鏟除。
當地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隨時掌握災情態勢,及時將災害控制、撲滅進展情況報災區市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5.3.3災區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和指導災害控制和撲滅工作的同時,分析災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報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災情和撲滅工作進展,必要時建議縣(區)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通報災情和災區處理情況,研究對災區的應急處理。
部署災區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災害監測與預防工作。
應災區縣(區)指揮部的請求,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迅速趕赴現場,進行現場指導,協助災害調查和處理。
根據災區縣(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建議市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調撥緊急防控經費、物資、藥品等。
5.3.4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災區縣(區)指揮部的請求,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協助災情調查和監測指導災害處理工作。必要時,根據災區縣(區)指揮部的請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調撥應急資金和儲備物資。
6.應急措施
6.1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措施
6.1.1隔離
當地植物檢疫機構接到災情報告并赴現場核實后,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措施,限制植物、植物產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動。
6.1.2封鎖
發布封鎖令:災害發生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同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發布封鎖令。
實施封鎖: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對疫區實施封鎖。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在所有進出疫區的交通路口指派專人守護,配備消毒設備,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進出疫區。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植物檢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嚴防植物、植物產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運出疫區。
在特殊情況下,人、車輛和物品必須進出時,須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批準。
6.1.3根除
確認為疑似疫情時,在植物檢疫機構的監督指導下,立即對發生區的疫情進行根除。對實施根除的人員要進行培訓,并對其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
6.1.4緊急監測
對疫區、受威脅區內實施緊急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待疫情解除后,轉入正常監測程序。
6.1.5分析疫源與追蹤調查
根據檢測和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
對在疫情潛伏期調出的植物、植物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廢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一經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
6.1.6疫區的撤銷
疫區內疫情按規定根除撲滅處理后,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驗,認為可以解除封鎖時,報省政府申請撤銷疫區。或其發生已對農業生產不構成威脅,疫情可防可控,也可考慮予以撤銷。
6.1.7宣傳教育
利用多種方式普及疫情防治知識,爭取全社會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證人民群眾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6.1.8處理記錄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完整詳細記錄處理疫情的全過程,以備檢查。
6.2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應急措施
6.2.1查實災情,劃定分區
災情發生后,要立即開展全方位災情調查,認真分析當地地理、作物布局、重大有害生物發生情況,結合其發生規律、流行學及氣候特點等因素綜合分析災情發生原因,預測發展態勢,并根據災情發生程度、危害情況及擴散流行趨勢,按照防治側重點和措施的不同,將發生區域劃分為應急控制區、重點防治區和密切監控區。
應急控制區:主要包括以災區為主的重大有害生物災害大發生區、蟲源菌源區和流行蔓延區;
重點防治區:重大有害生物災害偏重發生并經綜合分析各種影響因素確定為將要大發生的區域;
密切監控區:可能要偏重發生或點片偏重的區域。
6.2.2分區治理、科學防治
各級政府和植保部門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各地重大有害生物發生種類和發生程度,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照應急防治和可持續治理相結合、群眾防治和專業機防隊防治相結合、普遍防治與重點防治相結合以及飛機防治、化學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結合等一系列綜合控制原則,針對不同的災情劃分區域,采取相應的有效防治對策。
應急控制區:主要采用以化學防治為主的應急措施。對大面積重大有害生物災害大發區、蟲源菌源區和流行蔓延區全面實施統防統治。各地要組建植保專業機防隊,做到“五統一"防治,即:統一組織、統一測報、統一藥劑、統一施藥技術、統一防治時間,迅速控制災情,遏止擴散蔓延。
重點防治區:采取化學防治與可持續控制技術相結合,統防統治與群眾自我防治相結合的應急防控措施。對重大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易發生重大有害生物的作物品種集中分布區實施重點防治;對大面積重大有害生物災害偏重發生區,要組織植保專業機防隊,實施“五統一”統防統治。同時,要廣泛宣傳和調動群眾自發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減少農藥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有害生物為害。
密切監控區:實施以可持續控制技術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重點挑治重大有害生物點片重發區,大力推廣頻振式殺蟲燈、黃板、防蟲網等物理防治措施和人工釋放天敵、使用生物農藥等生物防治技術,配合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化學農藥,科學防治有害生物。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應急響應的聯絡人和聯系電話。應急響應啟動后及時向同級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災情及防控情況。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信息的傳輸要選擇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確保信息安全、快速、準確。
7.2隊伍保障
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防治、處置的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應對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的技術水平和能力。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人民政府要有專人負責災情、疫情監測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的技術指導。
7.3物資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緊急調撥、采購和運輸制度,組織相關部門簽訂應急防控物資緊急購銷協議,保證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7.4經費保障
需財政負擔的農業重大有害生物應急處置專項資金由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各地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相關管理、監督和審查制度,確保專款專用。應急響應時,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預算及使用計劃,核實后劃撥,保證資金足額、及時到位。必要時向上級直至中央財政部門申請緊急援助。
7.5技術保障
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各地開展行政區內災情、疫情發生區的勘查,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的調查、監測、預警分析和預報發布。制訂本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技術方案。組織縣(區)進行防治技術指導,指導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縣(區)進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治農藥篩選、防治技術研究、試驗示范以及綜合防治技術集成。
7.6宣傳培訓
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對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術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電視預報,提高社會各界對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的防范意識。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參與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行動人員的防護知識教育。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保植檢機構要制訂培訓計劃,尋求多方支持,加強對植保植檢技術人員、防治專業隊伍的專業知識、防治技術和操作技能等的培訓;加強對農民進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發生基本知識與防治技術的培訓。加強預案演練,不斷提高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的處置能力。
7.7安全保障
為確保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控制機構,加強對農藥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對農藥安全使用和防護的技術指導。應急預備隊由當地農業行政管理人員、農業專家、植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必要時,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協助執行任務。
8.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控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強化對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統一管理和指揮協調,建立領導負責制,落實崗位責任制。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組織發動不力、措施不當、災情普查不清、出現漏防以及因虛報、瞞報災情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根據情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
農業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對農業生產造成嚴重危害的農作物病蟲和檢疫性有害生物。
農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對受其危害的地區具有潛在經濟重要性,但尚未在該地區發生,或雖已發生但分布不廣,并進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農作物重大病蟲:是指在較大的地理區域內能夠暴發流行,對農作物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的農作物病蟲。
9.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農委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
本預案根據情況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由市農委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附錄
10.1 本溪市重大農業有害生物應急防控指揮部成員名單.doc
10.2 本溪市重大農業生物應急防控專家組成員名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