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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質監質發[2009]102號)

   2016-09-12 355
核心提示:現將《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原有的《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現將《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原有的《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鼓勵我省企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升經營質量,堅持走自主創新和質量效益型發展道路,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省質量獎(以下簡稱省質量獎)是我省政府部門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獎項,由江蘇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省內處于領先地位,對我省社會經濟做出卓越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省質量獎堅持好中選優,企業自愿,不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運用數據和事實,量化分析,綜合評價。
 
  第四條  省質量獎按照產業不同分為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三類。根據需要,設立省質量獎(單項獎)。
 
  第五條  省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獎項不設有效期,僅在申報當年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江蘇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是省質量獎評審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批準省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和評審標準,審定獲獎組織名單等。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其主要職責為:組織擬定、修訂省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管理辦法;組織培訓、評聘評審人員;協調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組對企業進行評審;管理獲獎企業等。
 
  第七條  省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經濟、質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經濟管理工作經歷;有較高的質量管理理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管理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和溝通能力,為社會所認可;
 
  3、接受過較高層次質量管理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理論和新方法;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有效履行評審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八條  每年實施評審前,對擬聘用的人員進行評審標準培訓,經考核合格后聘請為正式評審人員。
 
  第九條  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市質監局分別負責本行業和轄區內組織的培育、推薦、初審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省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省注冊登記并運營5年以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方針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應取得相應資質;
 
  3、通過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
 
  4、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三年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6、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和社會形象。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省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十二條  省質量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組織自愿申報。凡符合條件的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對照評審標準,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自我評價后,填寫《江蘇省質量獎申請表》。經所屬省行業主管部門或省轄市質監局初審,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省質監局。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省質監局組織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條件審查。對通過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組織評審員進行資料評審,并開展合議評估,研究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由省質監局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組織評審員進行現場評審,經綜合評價后提交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綜合評審。根據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結果,省質監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組成合議組,研究確定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對未進入公示名單的組織,由省質監局反饋現場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審議確定。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議確定獲獎企業名單,經公示后,正式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九條  獲省質量獎的組織由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二十條  申報國家質量獎的企業,將從獲得省質量獎的組織中擇優推薦。
 
  第二十一條  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當年省財政預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或本行業獲獎組織的管理,適時組織獲獎組織交流經驗,學習觀摩。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先進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并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研究提高質量競爭力的新途徑、新方法,創造出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申報組織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省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由省質監局報請省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并予以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五條  參加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商業技術秘密,做到公正廉潔。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將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在外包裝、宣傳等經營活動中,涉及省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按獲獎年度進行標識標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地區: 江蘇
標簽: 評審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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