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工商局,市局直屬各單位:
現將《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9月11日
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經營單位(含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實食品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經符合要求的培訓考核機構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在食品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內的流通環節食品經營單位。
第四條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配置和條件
第五條 食品經營單位根據其經營規模和范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經營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1名,200—500平方米的配備2名,5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300平方米增配1名。鼓勵食品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通過培訓考核合格擔任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為食品經營單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業務和實施監管時,應當查驗食品經營單位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員材料。
第七條 食品經營單位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研究解決其提出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經營單位應當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不能履行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調換。食品經營單位變更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提前選配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原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眢w健康并具有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ǘ┚邆湎鄳氖称钒踩芾碇R和工作實踐經驗;
?。ㄈ┙浄弦蟮呐嘤枡C構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ǘ┏R姷氖称肺廴疽蛩丶捌漕A防控制措施;
?。ㄈ┦称凡少彙⑦\輸、儲存、銷售、查驗要求;
?。ㄋ模┦称方洜I環境和條件要求;
(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要求;
?。┢渌嚓P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職責和權利
第九條 食品經營單位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安全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ㄋ模Ρ締挝皇称凡少徦髯C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按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保存各種檢查記錄;
?。ㄎ澹┡浜瞎ど绦姓芾聿块T完成對本單位食品進行的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工作;
?。Ρ締挝粡臉I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實施健康檢查,持證上崗,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ㄆ撸┍締挝话l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ò耍┓e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信息,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九)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對上柜食品進行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檢查應當詳細、如實、準確填寫《十堰市食品經營單位食品安全檢查結果記錄表》。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單位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培訓考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ǘ┚哂惺称钒踩嘤柨己讼噙m應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合法培訓考核機構承擔。食品安全培訓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c流通環節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ㄋ模┦称钒踩鹿蕬碧幹弥R;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培訓考核機構根據成本按規定收取適當的培訓考試費用。培訓和考試費用由培訓考核機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 培訓考核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檔案,詳細記錄每期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培訓師資、考勤、考核情況等,每次培訓考核結束報送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培訓考核機構負責審查考生的申請材料,統計和公布考核結果,建立考核管理檔案,及時公布考核時間、地點等事項。對考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
第十八條《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食品安全管理員每3年須參加一次由培訓考核機構統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更新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換發新的證書。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1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培訓記錄應記入《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應當不少于40學時。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和履職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并與該單位的食品安全考核掛鉤。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食品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以欺騙、作弊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的人員,由考核機構撤銷其成績。
第二十三條 因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職不到位,導致食品經營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十堰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
?。ㄒ唬┙洜I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ǘ┦€月內累計受到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ㄈ┍坏蹁N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第二十四條 對未認真執行本辦法的食品經營單位,不得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主管協會組織的評先和表彰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