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7號)

   2014-03-17 888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糧食應急預案》印發給你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糧食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糧食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6日
 
  江蘇省糧食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2.2  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3  市、縣(市)人民政府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3  監測預警
 
  3.1  糧食應急狀態等級
 
  3.2  市場監測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程序
 
  4.2  省級(Ⅱ級)響應措施
 
  4.3  省轄市級(Ⅲ級)、縣級(Ⅳ級)響應措施
 
  4.4  應急終止
 
  5  保障措施
 
  5.1  糧食儲備
 
  5.2  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5.3  應急設施建設
 
  5.4  通信保障
 
  5.5  培訓演練
 
  6  后期處理
 
  6.1  應急能力恢復
 
  6.2  費用清算
 
  6.3  總結評估
 
  6.4  獎勵和責任追究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應對、妥善處置江蘇省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市場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安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應急預案》,以及《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內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或異常波動的狀況。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油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和進出口等方面的應對工作。在出現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時,依照《國家糧食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市、縣(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1.4.2  科學監測、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預警,提前做好應急準備,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應、處理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情況,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1.4.4  適時干預、重點保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實施強制性干預措施,包括限定糧食價格,實行限量、定點、記錄等臨時性供應,依法對糧食市場進行臨時性特別管制,強制性控制社會糧源和涉糧設施。全省糧食應急供應重點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口糧(含大中專院校等大型集伙單位)、駐蘇部隊和災區缺糧群眾。重點保障地區為省會南京市及其他省轄市市區。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2.1.1  省糧食局負責全省糧食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根據省糧食局的建議,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統一領導全省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統計局、省糧食局、省物價局、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判斷糧食應急狀態,決定或者終止應急措施,發布相關重要新聞信息;
 
  (2)負責省糧食應急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市、縣(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3)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并根據需要向駐蘇部隊和武警部隊通報有關情況;
 
  (4)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1.2  成員單位職責
 
  省糧食局:負責糧食應急日常工作,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需形勢分析,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負責應急糧食的采購、加工、調運和銷售供應,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申報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依法做好糧食市場監管;做好網絡輿情應對。
 
  省委宣傳部:會同省糧食局制定省糧食應急新聞發布、網絡輿情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新聞單位發布相關新聞,加強互聯網信息管理和監督,正確引導輿論。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糧食進口,會同省糧食局做好糧食應急供應部門間的綜合協調。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跨地區電力調度和運力協調,保證糧食加工和調運的優先需要。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審核實施本預案所需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活動。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保障轄區內應急糧食運力落實及運輸通暢。
 
  省農委:負責根據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應情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糧食產量,防止糧食生產大起大落。
 
  省商務廳:負責應急食用植物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省物價局:負責糧食市場價格的監測、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省工商局:負責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囤積居奇、欺行霸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及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進行監管,嚴肅查處糧食加工過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負責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環節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管。
 
  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負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的統計及監測。
 
  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負責落實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應急糧食所需貸款。
 
  省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
 
  2.2  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局,主任由省糧食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是:
 
  (1)監測和掌握全省糧食市場動態,根據應急狀態下糧食市場情況,向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相應的行動建議;
 
  (2)根據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示,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省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3)綜合有關應急狀態的信息,起草相關文件和簡報,承辦相關會議;
 
  (4)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經費,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市、縣(市)人民政府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按照統一部署,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糧食應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置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安排經費,保證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本轄區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由地方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啟動本地區糧食應急預案。國家和省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要按照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應急任務。
 
  3  監測預警
 
  3.1  糧食應急狀態等級
 
  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市)長分級負責制要求,本預案規定全省糧食應急狀態分為省級(Ⅱ級)、省轄市級(Ⅲ級)和縣級(Ⅳ級)三級。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Ⅰ級)按國家糧食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3.1.1  省級(Ⅱ級)應急狀態
 
  在本省2個及以上省轄市市區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省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視事態發展程度,省級(Ⅱ級)應急狀態分為緊張、緊急、特急三種狀態。
 
  (1)緊張狀態:糧價1周內上漲幅度超過30%,周邊省(市)出現區域性糧食搶購、漲價現象,且持續時間超過3天;或者省內2個及以上省轄市市區出現糧食搶購、漲價現象,持續時間超過3天,群眾出現恐慌情緒;
 
  (2)緊急狀態:緊張狀態持續10天以上;或糧價1周內上漲幅度超過50%,省內出現較大范圍搶購現象,并已相繼出現糧食供應緊張,個別地區出現糧食脫銷,群眾情緒比較恐慌;
 
  (3)特急狀態:緊急狀態持續15天以上;或糧價1周內上漲幅度超過100%,省內出現全面搶購現象,糧食供應十分緊張,省會南京或省內2個及以上其他省轄市市區出現糧食脫銷并持續3天以上,群眾情緒極度恐慌。
 
  3.1.2  省轄市級(Ⅲ級)、縣級(Ⅳ級)應急狀態
 
  市、縣(市)轄區較大范圍或城區等本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市、縣級糧食應急狀態進行處置的情況。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參照省級(Ⅱ級)應急狀態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省轄市級(Ⅲ級)、縣級(Ⅳ級)應急狀態具體標準、分級和應急處理辦法。
 
  3.2  市場監測
 
  省糧食局會同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包括市場供求與價格監測、市場動態分析、庫存分析等,做好省內外有關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預測,加強對國內外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出現異常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號。
 
  市、縣(市)糧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內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需求、庫存、價格、質量等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并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3.3  信息報告
 
  省糧食局會同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縣(市)糧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調查核實,并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
 
  (1)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2)發生傳染病疫情、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起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3)其他引起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4)糧食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發出預警信號的。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程序
 
  按照分級響應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出現的糧食應急狀態作出評估、判斷和應急響應。
 
  省轄市、縣(市)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有關市、縣(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進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出現省轄市級(Ⅲ級)和縣級(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立即啟動本地區糧食應急預案,迅速安排部署應急工作,并逐級向上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做好政策宣傳、社會穩定工作。
 
  省糧食局接到省轄市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緊急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和分析,并做出評估和判斷,確認出現省級(Ⅱ級)糧食應急狀態時,按照本預案規定,迅速做出應急響應,并及時上報。
 
  全國進入國家級(Ⅰ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同時24小時監測全省糧食市場動態,重大情況在第一時間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4.2  省級(Ⅱ級)響應措施
 
  4.2.1  出現省級(Ⅱ級)糧食應急緊張狀態時,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對應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4.2.2  省、市、縣三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記錄并反映有關情況。各有關部門在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各地要動員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做好應急糧源組織、加工、儲存和銷售供應工作。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1)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要隨時掌握糧食應急狀態發展情況,及時提出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應急供應政策辦法等,迅速采取各項應對措施,做好應急行動部署,并及時向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有關省轄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單位)通報情況;
 
  (2)經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批準,省糧食局負責地方儲備糧動用計劃執行,具體落實糧食出庫、加工、運輸、供應等環節。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動用中央儲備糧或者緊急進口糧食;
 
  (3)進入緊急狀態時,經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批準,可采取控制批發企業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最高零售價等措施,穩定市場糧價。必要時,實施城鎮居民限量、定點、記錄供應等應急措施,保障平穩供應;
 
  (4)進入特急狀態時,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臨時性糧食特別管制令,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依法統一征用糧食經營者糧源、全社會可用于糧食運輸的運力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4.2.3  市、縣(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通知后,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1)24小時監測本地區糧食市場動態,重大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報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糧食采購、調運、加工和供應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3)迅速執行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3  省轄市級(Ⅲ級)、縣級(Ⅳ級)響應措施
 
  4.3.1  出現省轄市級(Ⅲ級)、縣級(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由當地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啟動本地糧食應急預案,并立即逐級向上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4.3.2  省轄市級(Ⅲ級)、縣級(Ⅳ級)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當地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立即采取相應應對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供應。必要時,應及時動用市、縣儲備糧。如動用市、縣儲備糧仍不能滿足應急供應,確需動用省級儲備糧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動用方案,報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批準。必要時,經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審核統籌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請示,動用國家儲備糧或請示安排緊急進口糧食計劃。
 
  4.4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由省或應急預案啟動地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向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或同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終止實施本地糧食應急措施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應急響應,恢復正常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糧食儲備
 
  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和《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保持必要的儲備規模和經營者周轉庫存,增強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應對能力。
 
  5.1.1  根據國務院關于“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依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動態調整地方儲備糧規模,完善省、市、縣三級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確保落實市、縣糧食儲備規模,優化儲備布局結構,并按國家要求“確保36個大中城市和其他價格易波動地區的地方成品糧油儲備達到當地15天的市場供應量”,保證政府掌握必要的應急調控物資。
 
  5.1.2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所有糧食經營者要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并承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5.2  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按照“合理布點、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原則,加強糧食應急加工、配送、供應和儲運等應急網絡設施的布局及建設,確保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應急網絡體系相互銜接、協調運轉,有效發揮應急保障作用。進入國家級和省級糧食應急狀態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供應,在國家和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主要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地方糧食應急網絡組織實施。
 
  5.2.1  確定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根據糧食應急加工需要,市、縣(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選擇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售地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的大中型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應急糧食加工任務,確保應急加工能力與應急供應需求相適應。省級儲備糧應急加工指定企業,由省糧食局根據省級儲備糧布局,在各市、縣(市)糧食主管部門確定的應急加工指定企業中選擇確定。
 
  5.2.2  健全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以現有糧食應急供應點、軍糧供應站、成品糧批發市場、放心糧店、糧油平價店為重點,兼顧社區市場、超市、糧油經營店等其他糧食零售網點,由市、縣(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擇優選定,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每個街道和鄉鎮至少設立1個糧食應急供應點,每超過5萬人的鄉鎮和街道增設1個應急供應點。南京主城區每3萬人設立1個應急供應點,蘇州、無錫市主城區參照南京市主城區標準設立應急供應點,實現全省應急供應網點城鄉全覆蓋。各市、縣(市)確定的應急供應指定企業,同時作為省級儲備糧應急供應指定企業。
 
  5.2.3  提高糧食應急配送能力。以現有成品糧油批發市場、糧食物流中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中心庫、骨干軍糧供應站、重點骨干應急加工企業等為依托,通過成品糧油儲備、倉儲設施、運輸設備、信息支撐等配套支持,每個省轄市改造提升1個成品糧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應急運輸保障設施,提高糧食應急配送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集加工、配送、儲運一體化的企業。
 
  5.2.4  落實糧食應急儲運網絡。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配送、供應網點布局,合理規劃確定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中轉儲存地等應急糧食運輸通道。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運力計劃,確保應急糧食運輸需要。省內各市、縣(市)轄區范圍內的應急糧食運輸,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運力(包括駐地軍警運力),并負責建立應急供應糧食運輸無障礙免費通道;跨區域的應急糧食運輸,由用糧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運力,省綜合運輸協調部門協調落實。
 
  5.2.5  建立糧食應急調控平臺。完善糧食供需預警系統基礎數據庫,建立輔助決策分析系統,為迅速決策提供支持。建立省、市、縣三級應急響應指揮信息系統,分別聯網儲備企業、配送中心、加工企業、供應網點等,確保應急調控及時暢通、運轉高效、保障有力。
 
  5.2.6  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應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供應保障承諾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運行狀況,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應急加工、配送和供應企業名單,需報省糧食局備案。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配送和供應企業要及時響應,履行承諾,切實做好應急糧食加工、配送和供應工作。
 
  5.2.7  一般情況下,調入方采購或按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下達計劃調入的糧源,由調入方與調出方按照保質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則,自行協助和銜接落實各環節和網點設施。必要時,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將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應和倉儲中轉網點,確保應急糧食及時供應到位。
 
  5.2.8  鞏固和完善省內糧食購銷合作關系。糧食主銷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發展與省內糧食主產區長期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不斷鞏固和完善省內產銷區對口銜接機制,建立利益補償機制,確保在正常及應急情況下的糧源有效供給。
 
  5.2.9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摻雜使假、違反糧食應急供應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糧食供應秩序的穩定。
 
  5.2.10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力度,及時發布糧食應急供應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時,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實行新聞統一發布制度。
 
  5.2.11  資金和價差、費用處理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及時足額落實糧食應急工作專項資金,確保在糧食應急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節資金;
 
  (2)農業發展銀行各分支機構應主動配合,簡化手續,按各級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積極做好糧食企業組織應急糧源所需調銷貸款資金的安排;
 
  (3)由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幫助購銷銜接的糧源,由調入方負責落實采購資金,并核算計補相關費用和差價;
 
  (4)由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統一安排的儲備糧、進口糧等應急供應糧源所需資金及發生的費用和價差,按照“誰用糧、誰負責”的原則,由調入方負責結算并落實計補相關費用和價差。價差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糧食、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
 
  (5)應急情況下軍糧供應發生的費用和價差,按照“先供應、后結算”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辦法,進行結算核補。
 
  5.3  應急設施建設
 
  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強對糧食加工、配送、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確保應急設施符合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同時在倉儲設施建設、政策性糧油銷售、糧油儲備、成品糧應急儲備等方面向應急企業傾斜。
 
  5.4  通信保障
 
  參與糧食應急工作的省各有關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向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并及時更新,保證通訊暢通。
 
  5.5  培訓演練
 
  省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預案及本地糧食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業務、善于管理、能夠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專業化隊伍,保障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
 
  6  后期處理
 
  6.1  應急能力恢復
 
  對于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按照糧食管理事權,由本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原計劃規模,結合應急供應適當調整布局,在半年內及時補充到位,并報上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2  費用清算
 
  對實施預案發生的各項支出需要財政補貼和補助的,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在3個月時間內進行兌付和清算(包括銀行利息支出和貸款損失)。
 
  6.3  總結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4  獎勵和責任追究
 
  6.4.1  獎勵
 
  對在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  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預案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
 
  (2)違抗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3)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4)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間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者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糧食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情況適時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糧食應急預案,并報省糧食局備案。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標簽: 應急預案 糧食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