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自治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打造優質品牌,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寧夏名牌產品的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寧夏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自治區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消費者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工農業產品。
第四條 寧夏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發展目標,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組織專家集體評審為基本評價方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障,以消費者(用戶)滿意為宗旨的總體評價機制。
第五條 寧夏名牌產品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申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全區名牌戰略的實施,組織領導寧夏名牌產品的評價和管理,以及寧夏名牌產品的培育、宣傳和表彰等工作。
第七條 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下設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名推委辦公室),負責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名推委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寧夏名牌產品培育和發展規劃;
(二)提出寧夏名牌產品評價計劃;
(三)組織寧夏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
(四)組織制定寧夏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
(五)組織對寧夏名牌產品的質量跟蹤和用戶滿意度調查;
(六)組織實施寧夏名牌產品的評審工作;
(七)組織開展對寧夏名牌產品的宣傳工作;
(八)承辦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及寧夏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組織實施對寧夏名牌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名推委辦公室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評審專家組,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寧夏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寧夏名牌產品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工業產品申請寧夏名牌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產品批量生產達3年以上,產品質量穩定合格,連續3年省級以上的質量監督檢查均合格;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
(三)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自治區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區同類產品前列;
(四)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居本行業前列;
(五)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產品已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或具有較強的出口競爭能力;
(六)產品須嚴格按照采用的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七)企業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計量保證體系;
(八)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九)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消費者(用戶)滿意程度高。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申請寧夏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區內同類產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
(二)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
(三)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必須具有明確的生產地域范圍界限;
(四)質量管理規范、科學有序;
(五)農產品生產環境、生產(加工)技術規程、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相關標準,由法定檢驗機構提供檢驗報告;
(六)產品在自治區內生產,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產品批量生產達3年以上;
(七)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能申請寧夏名牌產品稱號:
(一)無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的;
(二)企業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經營粗放、資源浪費、達不到國家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的;
(三)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法律法規強制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四)近3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為不合格產品的;
(五)近3年內,出口商品經檢驗有不合格或者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的;
(六)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和程序
第十三條 寧夏名牌產品評價指標遵循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消費者(用戶)滿意和出口創匯水平。
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
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
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以及地方特色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四條 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制定產品評價細則、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和綜合評價評分標準,并負責產品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對評價復雜因素進行簡化和確定綜合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寧夏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受理寧夏名牌產品申請開始與截至日期。
第十六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寧夏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當地的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寧夏名牌產品申請表》由名推委辦公室統一制作。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于每年的第二季度統一報送名推委辦公室。
第十八條 名推委辦公室匯總各市推薦材料后,確定初審名單,經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后,組織專家集中評審。
第十九條 專業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評審,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名推委辦公室提交行業的寧夏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名推委辦公室將各專業評審專家組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審核后,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過公示后,名推委辦公室酌情確定是否再次將名牌產品名單及有關情況提交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經會議確定后,以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寧夏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寧夏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并進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寧夏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資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寧夏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
國家和自治區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志,對前款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寧夏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滿,企業可以重新申請寧夏名牌產品。
第二十四條 寧夏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生產企業可以申報中國名牌產品、中國世界名牌產品和國家免檢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大依法嚴肅查處假冒名優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全區寧夏名牌產品進行跟蹤管理。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寧夏名牌產品跟蹤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每半年跟蹤檢查一次,跟蹤方式采取產品隨機抽檢、現場考核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寧夏名牌產品如發生質量事故,在國家、自治區級質量監督檢查或出口商檢中出現不合格,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和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名推委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的寧夏名牌產品跟蹤管理檔案,對本地區寧夏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產品質量水平、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提出本地區寧夏名牌產品經營狀況分析報告,并向當地政府通報名牌產品發展情況。
第三十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總設區的市寧夏名牌產品發展情況,提出寧夏名牌產品經營狀況分析報告,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并向自治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通報。
第三十一條 寧夏名牌產品企業有更名、改制、變更注冊商標事宜、關鍵設備改造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曰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名推委辦公室,經核準后,方可繼續使用寧夏名牌產品稱號、標志。
第三十二條 寧夏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給予書面警告:
(一)消費者對企業名牌產品意見較多,經調查屬生產企業責任的;
(二)寧夏名牌產品在省級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一般性指標(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強制性指標)不合格的;
(三)寧夏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經濟效益出現明顯滑坡的;
(四)寧夏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第三十三條 寧夏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寧夏名牌產品稱號:
(一)商標專用權喪失的;
(二)違反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被依法查處的;
(三)寧夏名牌產品在國家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省級質量監督檢查嚴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檢中嚴重不合格的;
(四)寧夏名牌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國外遭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五)寧夏名牌產品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體健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事件,經調查屬生產企業責任的;
(六)企業出現嚴重環境污染、違反國家有關環保政策或節能減排不達標的;
(七)企業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稱號后,有兩次及兩次以上虛報、缺報、遲報有關名牌產品發展跟蹤表和材料的。
第三十四條 寧夏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冒用。
第三十五條 寧夏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未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使用寧夏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寧夏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寧夏名牌產品標志。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冒用寧夏名牌產品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凡參與寧夏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紀律,保持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評價,并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對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申請寧夏名牌產品的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必須真實。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寧夏名牌產品稱號的,由寧夏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予以取消,并予以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寧夏名牌產品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4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推進辦法》 (寧政發[2004]1 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