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監督管理,規范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開辦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或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有多個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商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各類農副產品現貨交易場所。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或者盈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依法監督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商務、公安、稅務、物價、質監、衛生、畜牧、農業、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培育和扶持各類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發展。
第二章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活動
第六條 凡國家允許上市的消費品,都可以進入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
第七條 凡進入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外,均應到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并領取證照后方可入場交易。
第八條 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食品,需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出售畜禽及其產品的,須出示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嚴格控制活禽銷售,活禽銷售應設立相對獨立區,相關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完善,所售活禽應有當日核發的合法檢疫票據,禁止現場宰殺活禽;經營法律、法規有專項管理規定的其他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設攤點和在場外交易;
?。ǘ┳袷亟灰滓巹t,文明經商;
(三)自備垃圾容器,保持攤位清潔;
?。ㄋ模┓氖袌龉芾?,接受群眾監督;
?。ㄎ澹┳杂X依法納稅和繳納費用。
進入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范圍內的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停放,場外劃線停車。
第十條 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一貨一簽,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物價部門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法定臨時干預措施的商品,應遵守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出售商品,必須使用經檢定合格并在周期檢定期內的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攔路設卡或以其他方式強行收購農民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城直銷的農副產品。
第十三條 禁止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下列物品:
?。ㄒ唬﹪乙幎▽嵭薪y一經營、專營的商品(有經營權的單位組織上市的除外);
?。ǘ┦車颐髁畋Wo的動、植物及其制品;
(三)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變質腐爛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經檢疫、檢驗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四)假冒偽劣商品;
(五)未取得安全質量認證標志的定型包裝食品;
(六)國家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條 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褂貌缓细裼嬃科骶呋蛘呃糜嬃科骶吲撟骷?、缺斤短兩的行為;
?。ǘ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ㄈ┢坌邪允?,強買強賣的行為;
(四)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價格壟斷、欺詐行為;
?。ㄎ澹┰O賭、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行為;
?。┻`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饔嘘P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教育經營者守法經營;
?。ǘ┲贫ㄞr副產品集貿市場行政管理具體規定和交易規則;
?。ㄈ┺k理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和入場經營者注冊登記;
?。ㄋ模r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和商品經營者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ㄎ澹┚S護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秩序,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禁商品和其他違法交易行為;
?。┦芾硐M者投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ㄆ撸﹨f調其他具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
?。ò耍﹪液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訂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建設總體規劃,督促、規范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設備設施建設,擬定集貿市場向超市化經營轉型的實施辦法,負責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維護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治安秩序,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稅收管理,依法征稅。
第十九條 物價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明碼標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商品質量和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食品的衛生監測和檢驗工作,并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畜牧獸醫水產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并對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的綠色食品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并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農藥殘留檢測儀器的配備和相關人員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城管部門負責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清理場外經營、占道經營。
第二十五條 大型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駐場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組織管理本市場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ǘ﹨f助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糾紛,維持市場秩序,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三)設置和完善與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規模、主營商品性質相適應的經營設施和消防、安全、排水、環境衛生、廁所以及必要的倉儲、通訊、運輸等配套服務設施。
?。ㄋ模┴撠煍偽怀鲎夂娃r副產品集貿市場自身各項規章制度建設,搞好自律管理。
(五)負責清潔衛生,保持場容整潔,配備充足的保潔人員,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進行跟蹤保潔,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嚴禁在市場內堆放。
?。┴撠煴臼袌龅馁Y料統計工作。
?。ㄆ撸┴撠煴臼袌鍪称钒踩粘9芾砉ぷ?。
1.審查入場農副產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農副產品經營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
2.定期對入場農副產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其所經營的農副產品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要求農副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檢查入場銷售農副產品的相關憑證,做到場內農副產品索證索票率100%,嚴把農副產品準入關;指導農副產品經營者建立和正確使用農副產品進貨臺賬,做到農副產品進貨臺賬設立率100%;
4.配備農藥殘留快速檢測設備,落實檢測人員,強化日常農藥殘留檢測,并及時公布檢測結果;
5.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清查和處理退出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的不合格食品;
6.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劃行歸類經營,設置分類標志,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亂收費、亂集資及進行各種攤派。依法設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必須設置標準計量器具、商品價格公示欄、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等專欄,方便群眾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臺,配備公平尺、公平秤,公布消費者申訴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申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九條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須出示檢查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聘請的市場協管人員應佩戴標志上崗。
第三十條 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秉公執法,文明管理,認真處理群眾投訴,不得參與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嚴禁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一條 積極開展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創建文明誠信市場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推行量化分級管理辦法。根據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和場內商品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指標,細化為若干認定標準,將各類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綜合劃分為A類、B類、C類、D類四個類別,實施分類監管,堅持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逐步構建起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長效量化分級管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推行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巡查監管為主的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交易行為日常監管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經營區域界定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巡查責任區,采取區域式巡查和駐場巡查相結合的方法,對監管區域內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各種經營行為進行動態巡查管理。
第三十四條 推行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管預警制度。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交易活動中經營者存在的初次輕微違法行為或處于萌芽狀態的不良交易行為,或雖有違法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給予書面通知方式警示和告誡,以教育、引導、提升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營造和諧、寬松的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發展環境。
第三十五條 積極協調、引導和鼓勵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增強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自覺維護良好經營秩序的責任感。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中逐步推行“三項制度”。
(一)先行賠償制度。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向場內商品經營者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當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并確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先行賠償;
?。ǘ┦袌鐾顺鲋贫?。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與場內農副產品經營者簽訂《文明經營責任書》,明確規定:凡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工商或其他職能部門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有權將該經營者清除出市場;
?。ㄈ┥唐焚|量抽查公示制度。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經營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場內的農副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市場警示牌予以公示。各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設立假冒偽劣商品曝光公示臺,把假冒偽劣商品用實物加文字說明的方式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內公示,以警示經營者和消費者。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中的各類經營行為,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監督管理中敲詐勒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