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濟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9月3日
濟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濟南市行政過錯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違法必究、錯責相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第二章 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職責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制訂獎懲措施,層層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本級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工作機制的;
(三)未建立、設立、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構的;
(四)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
(五)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
(六)對上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六)對本轄區內投訴舉報處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七)在全市各類食品檢驗監測中連續兩年排名最后的;
(八)本轄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發生后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九)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監管執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
(三)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食品安全監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原料進入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許可條件或程序,發放相關證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對確定為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未依法沒收或組織銷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對監管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因工作懈怠、失職等原因造成監管職責范圍內較長時間或較大范圍內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的;
(八)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規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違法執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
第十條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濟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9月3日
濟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濟南市行政過錯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違法必究、錯責相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第二章 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職責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制訂獎懲措施,層層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本級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工作機制的;
(三)未建立、設立、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構的;
(四)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
(五)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
(六)對上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六)對本轄區內投訴舉報處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七)在全市各類食品檢驗監測中連續兩年排名最后的;
(八)本轄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發生后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九)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監管執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
(三)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食品安全監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原料進入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許可條件或程序,發放相關證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對確定為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未依法沒收或組織銷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對監管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因工作懈怠、失職等原因造成監管職責范圍內較長時間或較大范圍內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的;
(八)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規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違法執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
第十條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