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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商務廳關于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酒類商品的通知(陜商發〔2012〕633號)

   2012-11-23 751
核心提示:  各設區市(區)商務主管部門:  2011年9月以來,商務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等4部門開展了清理整頓濫用特

  各設區市(區)商務主管部門:

  2011年9月以來,商務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等4部門開展了清理整頓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但互聯網上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推銷商品現象仍大量存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工商總局等10部門決定對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酒類商品的通知》(商辦運函〔2012〕1047號),為做好酒類商品清理整頓工作,貫徹落實《關于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集中清理、依法監管、打擊違法的原則,對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酒類商品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嚴厲查處有關違法行為,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工作重點

  (一)嚴格落實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加強對酒類經營者和酒類商品的檢查。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大型網絡商品交易類網站(B2B模式)、網絡交易平臺類網站(C2C模式)、酒類企業自設網站(B2C模式)的酒類經營者進行檢查,對涉及《方案》“清理范圍”的酒類商品要立即責成經營者停止銷售,并依法查處;對尚未備案登記的酒類經營者,要責令其限期進行備案登記,逾期拒不改正的,要嚴格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加強酒類流通企業管理。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督導檢查。要以檢查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證(許可證)、隨附單等為切入點,規范網上酒類流通秩序。既要清理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酒類商品,也要把控源頭,從網上追溯到網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對未執行有關規定的酒類經營者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加強宣傳引導工作。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社會監督作用,積極宣傳清理整頓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增強酒類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和自律意識,自覺抵制“特供”、“專供”酒類商品,引導消費者通過酒類合法銷售經營渠道購買酒品,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氛圍。

  三、工作要求

  集中清理整頓時間為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清理整頓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責任心,積極主動做好清理整頓工作,確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要加強溝通協調,共享信息資源,形成預防和打擊盜用冒用等不法行為的合力,推動建立遏制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問題的長效機制。

  請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于10月28日前將本市(區)工作總結和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酒類商品行動報表(附件2),以傳真和電子郵件形式報省商務廳(市場運行和消費促進處)。

  聯系人:茍飛、寇振  聯系電話:029-87292735(傳真)

  電子郵箱:sxsswtyxc@126.com

  附件1:   關于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的工作方案.doc
  附件2:   集中清理整治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酒類商品行動報表.doc
  陜西省商務廳

  2012年10月18日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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