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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海漁〔2013〕85號)

   2013-03-18 640
核心提示:  各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福建

  各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安委〔2013〕2號,以下簡稱《意見》),全面加強我省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升漁業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促進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省政府安委會《意見》,切實落實漁業行業安全培訓監管責任和漁業企業、漁業船舶經營者安全培訓主體責任,著力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全面提高漁業安全培訓及考核質量,嚴格安全培訓監管執法和責任追究。爭取到2013年未,完成44.1KW以上海洋捕撈機動漁業船舶、漁業輔助船的船東船長培訓;到2015年未,完成全省所有機動漁業船舶船東船長培訓,并實現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后上崗。

  二、強化漁業行業安全培訓監管責任

  ㈠認真履行部門安全培訓考核監管職責。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組織、指導開展安全培訓工作。按照“誰主管、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好職務船員和專業訓練合格證(即“四小證”)培訓、考試、考核發證工作。要嚴格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準入條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把關,做到“合格一個,認定一個”,確保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質量和水平。

  三、強化落實行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

  ㈡嚴格落實部門和漁業行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安全培訓的組織領導,健全落實“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責任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出臺優惠政策,對參加培訓并通過考試的漁業船員給予一定經費補助,促進廣大漁民群眾積極主動參加培訓,不斷提高我省漁業船員的持證率。漁業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在職工培訓經費和安全費用中足額列支各類人員安全培訓經費;要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先培訓后上崗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

  ㈢加強船東船長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船東船長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不斷提升組織管理能力。從2013年開始,利用3年時間完成對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船東船長以漁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漁業生產安全管理規定及操作規范要求、船東船長的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水上漁業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以及涉外漁事糾紛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中韓和中日漁業船舶安全作業距離及避讓規則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力爭2013年培訓率達到40%以上;2014年培訓率達到70%以上;2015年培訓率達到100%。

  ㈣加強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通過聘請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和海事專家擔任安全培訓兼職教師,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和技能水平。要根據漁業生產特點,充分利用伏季休漁等漁業船舶在港期間,組織漁民參加職務船員和專業訓練合格證培訓,以及完成一次緊急情況下船員穿戴救生衣、操作救生筏和緊急逃生等應急處置能力培訓,進一步提高漁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實操能力。

  四、強化安全培訓及考核機構質量保障責任

  ㈤落實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施教主體責任。漁業船員培訓機構要建立健全落實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培訓機構師資、設施和設備;要加強有關安全培訓策劃、計劃備案、培訓效果評估等工作,加強培訓全過程以及培訓檔案管理,規范培訓收費。

  ㈥嚴格培訓資格考核制度。要嚴格執行漁業船舶船員培訓與考試分離制度。漁港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漁業船舶船員培訓或者參與經營性漁業船舶船員培訓活動;要嚴格執行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監考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取得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監考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上崗從事監考工作;要加強考試監督,嚴格考試紀律,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切實加強和規范培訓資格發證及檔案管理。

  五、加強安全培訓及考試基礎能力建設

  ㈦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漁業船員培訓是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培訓機構認定工作是加強培訓機構管理、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措施。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幫助指導建立在本地的漁業船舶船員培訓機構,并督促其申請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具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要按照重點建設具有仿真、體感、實操等特色的要求,積極探索漁業船員培訓形式創新,強化漁業船舶船員安全生產知識教育,重視基本安全技能培訓,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

  ㈧加強漁業船舶船員考試基礎能力建設。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漁業船舶船員基本情況的收集和統計工作,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漁港監督部門要認真規范地做好船員考試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掌握漁業船舶船員持證情況。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要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結合船員的實際,加強漁業船員考試試題庫建設,保證考試的科學性和嚴肅性。考試題目要緊密結合漁業實際,注重實踐,提高可操作性。

  六、加強安全培訓監督管理

  ㈨加強安全培訓專項執法。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職責規定,把安全培訓執法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加強日常執法和專項執法,依法查處培訓機構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行為。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依法對漁業企業或漁業船舶經營者按照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停業。

  ㈩加強對安全培訓考試的監督管理。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考試的規范性、嚴肅性、公正性。漁港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監考職責,認真執行漁業船舶船員考試規定,嚴肅考場紀律,杜絕各種舞弊行為發生。要加強對安全培訓和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培訓大綱教學、不按照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收費、亂辦班的培訓機構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查處。

  (十一)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依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漁業企業、漁業船舶實際控制人相應的責任。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省政府安委會《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措施、辦法和制度,列出工作進度表,明確工作職責、進度安排和時限要求,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具體實施方案、工作進展情況分別于4月1日、12月20日前報省廳安辦;有關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進度表(見附件)從4月份開始于每月底前報省廳安辦。

  聯系人:漁政漁港監督處 萬文華

  電 話:0591-87813992

  傳 真:0591-87878738

  電子郵箱:976046698@qq.com

  附件:   福建省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進度表 .doc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3年3月8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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