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障酒類消費安全,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的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除個人或家庭自釀自飲的酒類外,其他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在產前按有關規定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領《湖南省酒類準產證》(或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從事酒類生產。
二、在從事酒類經營批發前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有關規定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湖南省酒類批發許可證》或《湖南省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否則,不得從事酒類商品批發業務。
三、從事酒類零售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四、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方索取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經銷授權文書的復印件和《隨附單》。進口酒類還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的副本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
五、酒類生產者和批發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證者批發酒類產品。酒類產品批發、零售者,不得向無酒類準產證(生產許可證)或者批發許可證者購買酒類。
六、酒類總經銷商、總代理不得采用低于成本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方式,進行酒類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
七、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八、酒類經營者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的地點銷售、盛裝容器應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產地、酒精度。
九、對無證生產、經營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有關部門將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舉報電話:4223835。
十、違反《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本通告規定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反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