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酒類產銷管理,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障酒類消費安全,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酒類產銷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商務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酒類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縣酒類產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酒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縣酒類產銷管理辦公室做好轄區內酒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凡從事酒類生產或批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或批發許可證,方可從事酒類生產或批發。凡從事酒類零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到縣酒類產銷管理辦公室辦理酒類零售備案登記。
三、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必須認真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的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酒類經營者在采購酒類商品時必須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和該產品生產批次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四、凡從事酒類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與賓館、飯店、酒吧等酒類消費場所達成協議,采用交納“進場費”等方式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壟斷銷售其經營的酒類商品,非法排擠競爭對手,擾亂酒類市場秩序。
五、禁止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六、酒類經營者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的場所銷售,盛裝容器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并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七、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縣酒類產銷管理辦公室代表縣商務局對本縣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九、對無證生產、經營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縣酒類產銷管理辦公室將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舉報電話:0736-3121899。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