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永順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酒類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06〕89號)

   2011-03-15 876
核心提示:為加強酒類生產和流通的管理,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


為加強酒類生產和流通的管理,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二、凡在本縣內從事酒類生產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酒類生產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向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進口酒批發的應向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向縣商務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等資料備案。未取得合法證件或備案登記者,不得從事酒類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三、酒類經營實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方索取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酒類批發許可證(未實行許可的地區為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經銷授權文書的復印件和《酒類流通隨附單》。進口酒類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的副本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消費者在購買酒類商品時,有權查閱《酒類流通隨單》。

  四、酒類商品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

  五、從事酒類商品展銷、促銷、宣傳活動,須在縣商務局備案,禁止虛假酒類廣告宣傳。

  六、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酒類生產、經營或者監督檢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商務局投訴、舉報(舉報電話:5227759)。

  八、縣商務局具體負責全縣酒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所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工商、質監、衛生、食藥監、安監、物價、公安等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酒類生產、流通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由縣商務局負責解釋,從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地區: 湖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