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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株政發[2014]16號)

   2015-01-15 517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4〕5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湘發〔2014〕14號)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省、市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優化審批服務環境,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為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提供保障。
 
  (二)目標任務
 
  抓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已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貫徹落實,本屆政府任期內,市政府部門審批事項精簡50%,一般性審批事項辦結時限在法定期限內縮短50%,行政審批收費一律按標準下限收取,保留下來的審批事項經規范和流程再造后形成行政審批事項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努力把株洲打造成為審批事項最少、審批效率最高、投資環境最優的城市之一,為打造我市發展升級版提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1.全面清理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對現有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對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年檢年審等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市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擁有行政審批權限的部門單位分別負責)
 
  2.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工作。進一步精簡和調整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由基層政府就近實施更為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盡量由基層政府組織實施,可下放給基層政府的,徹底下放(市政府辦、市審改辦牽頭負責)。需要市政府部門進一步下放的審批事項,由各縣市區政府提出調整建議,經市審改辦匯總后報市政府審議。(市審改辦牽頭負責)
 
  3.出臺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對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匯總形成清單并向社會進行公布。任何部門不得在公布的清單之外實施行政審批,不得對已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它名目搞變相審批,禁止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市審改辦牽頭負責)
 
  4.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推進行政審批事項標準化管理,建立審批事項目錄和管理辦法。全面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利用“紅頭文件”等方式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市審改辦牽頭負責)
 
  5.加大向社會轉移職能力度。加大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等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為企業。將政府部門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并依法加強監管。(市財政局、市編辦、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職能體系
 
  1.落實“兩集中、兩到位”。 健全部門行政審批職責體系,加強機構職能評估工作,合理優化職能結構,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促進組織機構、職能配置及運行方式規范化。逐步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兩集中、兩到位”,即推動行政審批職能向一個科室集中、審批科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落實到位、審批窗口授權到位。(市編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負責)
 
  2.完善各級政務服務體系。加強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構建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上下聯動、橫向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務服務體系。強化政務服務中心軟硬件建設,由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各部門進駐與委托事項辦理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加強基層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作用。(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3.全面優化審批流程。對審批事項逐項編制流程圖,明確受理、初審、審核、決定、辦結送達等各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和相應的責任,精簡申請資料,簡化審批程序,壓縮辦理時限,強化信息共享,改變歸檔方式,建立崗位職責清晰、審批權限明確、工作標準規范、時限要求具體的行政審批流程。逐步推進并聯審批,并聯審批事項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統一送達”的運作模式辦理。(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負責)
 
  (三)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點工作
 
  1.深化重點領域事項審批改革。以政府投資項目、房地產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工業項目報建、征拆征收、社會公共服務為突破口,深化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事項審批改革(市審改辦、市政務服務中心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投資項目簡易審批目錄,放寬投資項目審批條件,簡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市發改委牽頭負責)。落實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集中審批,大力推進聯合審圖、聯合踏勘、聯合驗收,實現建設項目審批“一門受理、集中審查、聯合辦理”,推行“容缺受理”制。做好重點工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服務,開展重點建設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實行市、縣市區(園區)、鄉鎮(街道)三級聯動代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負責)
 
  2.工商登記注冊制度改革。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推行負面清單管理。完善工商注冊登記先照后證、注冊資本實繳改認繳、年檢改年報相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和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探索建立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方式。(市工商局牽頭負責)
 
  3.規范前置審批條件和收費行為。全面清理、清查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和各類行政審批收費事項。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復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可以采用事后監管或間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條件。規范收費行為,禁止利用行政審批事項強制提供服務、強制收費。編制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和收費項目目錄,公開設置依據及收費標準。(市政務服務中心、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改辦按職責分工牽頭負責)
 
  4.規范中介服務。積極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借行政審批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不得依托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歸并、減少審批前置中介(技術)服務項目,壓縮服務時間(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打擊中介組織壟斷經營、強制服務、暗箱操作等行為,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的前置中介服務。制定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中介服務組織行為規范和準則,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失信懲戒機制和退出機制。(市監察局牽頭負責)
 
  (四)健全行政審批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1.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推動行政審批行為程序化、法治化、公開化。加快建立完善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準、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辦理、網絡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按職責分工牽頭負責)
 
  2.強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事項的后續監管。定期對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的實際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跟蹤改革成效(市審改辦、市監察局牽頭負責)。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出臺相應監管辦法,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由承接事項部門明確審批機關、審批對象、內容和條件,規范審批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部門單位分別負責)。建立投訴預警、跟蹤投訴處理和公眾監督激勵機制,暢通投訴渠道,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監管。(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負責)
 
  3.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清理調整機制。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裁量權,建立行政審批定期評價機制和動態清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評估,及時組織專項清理。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監督、及時評估和即時清理制度(市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負責)。對市政府部門職能履行情況實行常態化管理,及時評估行政審批等職能運行情況,并依據行政職能的變化對部門的職責機構編制作相應調整。(市編辦牽頭負責)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親自抓,組建工作機構,制訂工作方案,明確進度,落實責任,切實把各項改革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確保改革上下銜接、整體推進。有關審批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協調聯動,互相支持,落實責任。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改革工作的,越權或違規審批的,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監察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追究部門負責人和審批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解讀,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適時選擇部分地區和部門開展改革創新試點,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附件: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分解表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地區: 湖南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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