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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2010-06-05 535
核心提示: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廣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1985年1月10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1990年5月5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3.《廣東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2年3月13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4.《廣東省公司破產條例》(1993年5月14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5.《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6.《廣東省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的規定》(1993年11月1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7.《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1994年1月18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4月30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8.《廣東省基金會管理條例》(1994年7月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9.《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1995年9月19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10.《廣東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2年1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1.《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2002年12月6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標簽: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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