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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辦法(撫府發〔2009〕14號)

   2011-06-02 602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酒類市場監管力度,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保護人民群眾消費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酒類市場監管力度,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保護人民群眾消費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州市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酒類流通執法工作,具體執法工作由撫州市商業行政執法稽查支隊負責。
 
  各縣(區)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區域酒類流通執法工作。
 
  第三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在國產白酒、葡萄酒、黃酒、果露酒、配制酒和進口酒等酒類上實施,啤酒除外。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范圍,依照本辦法提供《隨附單》。
 
  第四條 酒類批發(含批零兼營)經營者應主動向上游供貨商索取《隨附單》,并主動向下游購貨單位開具《隨附單》。
 
  第五條 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酒吧、茶館、夜總會及個體工商戶等)在采購酒類商品時,應主動向上游供貨商索取《隨附單》。
 
  第六條 酒類經營者在運輸、存儲酒類商品時要做到一貨一單,單貨相符,單隨貨走,有單必有貨。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存儲在本企業的酒類商品除外。
 
  第七條 酒類批發經營者(包括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在申購《隨附單》之前,應先依照《辦法》向當地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辦理備案登記。按要求提交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人身份證等復印件;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還必須提交生產許可證和質檢部門出具的酒類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的復印件。
 
  第八條 酒類批發經營者首次申購《隨附單》時,必須攜帶《備案登記證》副本或正本復印件、近期酒類進貨《隨附單》、加蓋公章的委托人有效證件,方可申購。對進口酒類商品還需提交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隨附單》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對再次申購《隨附單》的,酒類經營者需提供已使用過的《隨附單》存根聯、《備案登記證》副本或正本復印件、近期酒類進貨《隨附單》、加蓋公章的委托人有效證件,方可申購新的《隨附單》。
 
  第十條 《隨附單》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和“誰登記、誰發放”的原則,由酒類流通管理部門統一發放。縣(區)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向市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統一購買《隨附單》。酒類經營者向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地的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申購《隨附單》。
 
  第十一條 《隨附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其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并加蓋售貨單位公章。《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生產日期”等內容須如實填寫,且不得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隨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
 
  第十二條 各級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要加強《隨附單》管理,做好《隨附單》的發放工作,建立《隨附單》發放管理臺帳,加強對《隨附單》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核,嚴格申購發放程序。同時,還要認真做好酒類經營者隨附單需求數量的統計工作,并保管好《隨附單》存根聯。
 
  第十三條 各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 并根據《隨附單》內容建立購銷臺帳,保留三年。
 
  第十四條 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買賣和騙取《隨附單》。
 
  第十五條 《隨附單》如有遺失,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遺失的單據起止號報告發放《隨附單》的酒類流通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酒類經營者, 一經查實 , 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和所屬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各級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要每月掌握、統計酒類商品批發銷售情況,并于次月5日前將酒類批發銷售情況通報給同級主管稅務機關。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酒類批發銷售情況切實強化稅源管理,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稅款,并將酒類批發商稅款繳納情況按季度通報給同級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  《隨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 并按商務部統一下發的帶有防偽標志的表樣印制,撫州市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編號和監制。
 
  第十九條 各級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開展此項工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撫州市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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