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質監局、審查中心及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質量,嚴格準入標準,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局制定了《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2月7日
天津市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質量,嚴格準入標準,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1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許可前抽查復審是指: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在依法做出食品生產許可決定前,對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審查合格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進行的抽查復審。
抽查復審包括對企業申請許可材料進行抽查復審和對企業生產現場進行抽查復審。
第三條 抽查復審工作由市質監局食品處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質監局食品處重點對審查中心報送的下列材料進行符合性書面審查:
(一)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表》;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報告》;
(四)發證檢驗報告;
(五)其他申請材料。
第五條 對書面審查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終止辦理行政許可。
第六條 市質監局食品處對審查中心報送的合格的換發證企業申請材料,按照不低于當批次申請企業數10%的比例確定企業,安排現場抽查復審。
第七條 確定現場抽查復審企業的原則:
(一)近期在總局、市局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中問題產品檢出率較高的同類企業;
(二)產業集中度相對較高,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企業;(三)涉及群眾投訴舉報的企業;
(四)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需進一步現場核實的企業;
(五)抽查復審中發現問題較多的同類企業;
(六)其他需要現場抽查復審的。
第八條 實施對企業生產現場抽查復審的抽查組一般為2至3人,由食品生產許可注冊審查員、市質監局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市質監局食品處負責確定現場抽查復審日期并通知審查中心和被抽查企業許可申請受理區縣質監局。
審查中心負責按照市局要求安排審查員。
區縣質監局負責派觀察員參加現場抽查復審工作,并通知需現場抽查復審的企業。
第十條 現場抽查復審依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及食品許可相關規范性文件。重點檢查企業基本符合項整改情況和《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復審記錄表》中的內容。
第十一條 被抽查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一)現場核查時核查組提出的基本符合項尚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的;
(二)企業采取隱瞞企業生產、檢驗設備實情,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騙審查組,影響現場核查組核查結論的;
(三)發現新不符合項的;
(四)發現新基本符合項超過5項且與現場審查時基本符合項累加超過8項的。
第十二條 現場抽查復審結束后,抽查組當即填寫《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復審記錄表》,并當場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抽查組、區縣質監局觀察員和企業負責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復審記錄表》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現場抽查復審工作結束后,對合格的企業審批發證;需整改的企業,應在現場抽查復審工作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經相關區縣質監局觀察員對整改情況確認符合要求,填寫《現場抽查復審企業整改確認單》后,向市質監局提交整改報告等材料,待審批發證。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區縣質監局提交《現場抽查復審企業整改確認單》,按照現場抽查復審不合格處理。抽查不合格企業由市質監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由區縣質監局將《不予許可決定書》送達企業。
第十四條 被抽查復審企業拒絕現場抽查復審的或拒不在《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復審記錄表》簽字的,按抽查復審不合格處理。
第十五條 抽查復審不合格企業接到《不予許可決定書》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審查中心應加強對現場抽查復審不合格原因的調查分析。對在現場抽查復審發現存在過錯行為的審查員,由審查中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審查中心建議國家質檢總局取消其審查員資格,并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市質監局負責發證的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在許可決定前實施的抽查復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8日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試行)》(津質技監局食監[2006]2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