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2014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主任會議修正 2025年5月19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主任會議第二次修訂)
為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結合我省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省地方性法規、批準州市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文本和相關文件文本。
第一部分 法規技術規范
一、法規的名稱
法規的名稱應當準確、簡潔,概括體現立法主題。
法規的名稱一般采用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辦法、規定、決定。“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事項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用于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而作出的比較具體、詳細的規定;“辦法”和“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事項或者某一方面內容作出的比較具體或者專項性的規定;“決定”用于對某項重大問題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經批準的州市地方性法規的名稱一般表述為“××州(市)××條例”;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表述為“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
二、法規的題注
法規的題注是法規標題下用以反映法規文本的形成過程或者顯示經過不同立法階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號內標注。
(一)法規通過前的題注
1.法規起草階段形成的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擬稿”;印發有關單位或者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征求意見的文本,題注表述為“征求意見稿”。
2.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修訂草案”、“修正草案”。
3.有關委員會在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時提交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建議修改稿”、“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修正草案建議修改稿”。建議修改稿用黑體字表示建議增加或者修改的內容,用加框表示建議刪除的內容。
4.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修改稿”、“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決定草案”。
5.若法規文本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題注表述為“草案二次修改稿”、“修訂草案二次修改稿”、“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
6.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法規文本,題注表述為“草案表決稿”、“修訂草案表決稿”、“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
(二)法規通過后的題注
法規通過后的題注,應當注明法規的通過日期、通過機關、通過的會議屆次等,經過修改、批準的法規,還應當注明修改、批準的日期、機關以及據以修改、批準修改的決定的名稱。
1.制定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2.經修改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修訂)
法規修訂后廢止了原法規的,按制定的法規題注表述。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根據×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的決定》修正)
經多次修改的法規,在題注中按修訂、修正的時間順序依次標明,分別計次,中間用空格隔開。
3.經批準的法規題注
(1)經批準制定的法規題注
(×年×月×日××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年×月×日××自治州(縣)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2)經批準修改的法規題注
①(×年×月×日××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修訂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根據×年×月×日××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州(市)××條例〉的決定》修正)
②(×年×月×日××自治州(縣)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修訂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3)經批準廢止法規決定的題注
(×年×月×日××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年×月×日××自治州(縣)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三、法規的結構
法規一般采用章、條、款、項的結構。
(一)法規結構的基本設置
1.章的設置。法規內容較多,需要明確劃分若干層次的,可以設章,各章應當有能夠概括本章主要內容的標題,同一章內各個條款之間應當具有相對的關聯性。除作為附則的章以外,每章不得少于3條。設章的法規,應當在題注之下設目錄。
2.條的設置。條是法規最基本的結構單位。每條規定一個相對獨立的內容,上下條文之間應當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條文的長短適當,不宜過長或者過短。條中可以設款或者項。
3.款的設置。如果一個條文的內容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層次,但又不宜分為幾條表述,每個層次可以作為一款表述??钪锌梢栽O項。
4.項的設置。條或者款需要列舉的事項可以設項進行排列,所設的項數不得少于3項。
(二)法規結構的形式
1.單一結構。法規內容單一,條文數量少于30條的,一般不設章;多于30條、少于45條,但是內容層級較少的,也可以不設章,按法規內容的邏輯關系分條排序。
2.多重結構。法規內容較多,需要劃分層次的,可以將內容同類、關聯性強的條文歸類成章,分章表述。章的內容較多,需要劃分層次的,可以設節。包括:
(1)總則:作為法規的第一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立法目的及依據;
②適用范圍;
③基本概念的解釋;
④法規的指導原則和基本制度;
⑤執法主體的職責、權限;
⑥其他帶有總括性的,需要在總則中加以明確的內容。
(2)分則:作為法規的第二章至倒數第二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③行政許可;
④行政強制;
⑤法律責任;
⑥其他需要在分則中規定的內容。
(3)附則:作為法規的最后一章。內容一般包括:
①專業名詞、術語的解釋;
②施行日期、法規廢止事項;
③其他需要在附則中規定的內容。
四、法規基本條款的表述
(一)立法目的及依據
1.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規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多個立法目的,具體內容一般從直接目的到間接目的、微觀目的到宏觀目的進行表述。表述為:
“為了……,制定本條例。”
2.立法依據
立法依據是指制定法規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主要是指法規的直接上位法,如果涉及的上位法較多,應當列舉主要的、有密切關聯的上位法;無直接上位法的,一般不需列舉,可以表述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事實依據主要是指本地的實際情況,表述為“結合××實際”。
(1)屬于自主性立法的,可以不列舉上位法,表述為:
“為了……,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2)屬于實施性法規的,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條例。”
(3)屬于依據法律授權立法的,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條例。”
立法目的及依據通常作為法規的第一條合并表述,宜簡不宜繁。
立法依據需要列舉多部上位法的,一般不超過3部,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國務院《××條例》”,或者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法規”。
(二)適用范圍
法規的適用范圍是指法規適用的時間、空間、人、行為和物的效力。時間效力一般在法規的施行日期中表述。
1.對空間的適用
一般按照行政區域表述,如“本條例適用于××(行政區域)。”
2.對人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本條例適用于××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和個人)。”
3.對行為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在××內從事××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或者表述為“本條例適用于××內……的……活動。”
4.對物的適用
一般表述為“在××內的××適用本條例。”或者表述為“在××內的下列××,適用本條例:(一)……(二)……。”
5.適用范圍同時涉及空間、人、行為和物的,可以合并表述,一般情況下,能用“空間—行為”方式表述的,應當盡量采用這種方式。
6.如果采用以上方法尚不能完整表述法規的適用范圍的,可以采用排除法或者參照法。
(1)排除法。一般在適用范圍后加上“但是……除外”,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參照法。對不宜直接納入法規調整范圍的事項,可以規定參照執行,一般表述為“……(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該表述既可以放在適用范圍的表述之后,也可以放在法規的附則或者尾部作為一個單獨的條文。
7.法規的適用范圍未作出規定的部分,可以明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表述為“本條例對××管理未作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基本概念的解釋
貫穿法規始終的基本概念,需要解釋的,一般在適用范圍之后規定。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是指……”或者“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是指××;(二)××,是指××;(三)……”。
(四)執法主體
1.名稱的表述
法規中一般不寫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的具體名稱,而是采用標準性全稱或者規范性的簡稱。
對政府部門,一般表述為“××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某些實踐中已經有固定表述或者情況特殊的部門,應當準確表述,如“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稅務機關”、“海關”;對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一般表述為“××監督管理機構”。
2.執法主體的設置
(1)一般情況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即該法規的執法主體,由其行使相應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如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機關與行政/主管部門不一致,應當在法律責任或者相應的條文中加以區別。
不屬于行政管理類的法規,如權益保障類、社會事務類和人大工作類,可以不規定具體的執法主體,但可以規定由有關部門負責檢查、監督。
(2)法規設置一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表述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作。”需要設置多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表述為“××人民政府××行政部門,負責××工作;××行政部門,負責××工作……。”不表述為“××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3)如果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組織就是行政執法主體。一般表述為“××(被授權的組織)負責××(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4)法規需要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一般表述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組織)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或者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組織)予以××(種類、幅度)的處罰。”
(五)權利和義務條款
法規中對權利與義務的規定,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不能只有權利條款,也不能只有義務條款。
一個條文一般只對某一種行為設定義務。在同一條文中,一般不同時設定幾種不同種類或者性質的義務。如果需要在同一條文中設定幾種相關聯的義務的,應當分款或者分項逐一表述。
(六)法律責任的表述
1.法律責任的設置應當遵循“行為模式—法律責任”的原則,法規中有禁止性規范的行為模式,在法律責任中一般應當有相對應的處罰。反之,凡出現法律責任的,在法規前面的條款中也應當有相應的行為模式。法律責任的表述應當具體、明確、可操作,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對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度相適應。
禁止的行為比較原則的,在法規中可以不設法律責任。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地方性法規中一般不重復規定,可以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行政處罰條款的表述
(1)行為歸納表述法。先對行為模式進行歸納,再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適用于違法行為易于歸類表述的情況,或者對多個條款規定的數種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種類、幅度的處罰。如“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行為的,由××予以××處罰。”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予以××處罰。”
(2)條文對應表述法。先引述法規中違法行為模式所在的條款序號,再表述所給予的相應的行政處罰。適用于對某個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情況。如“違反本條例第××條第××款規定的,由××予以××處罰。”
(3)綜合表述法。既列舉違法行為模式所在條款的序號,又歸納引述違法行為的特征。適用于法規某個條文中有多種違法行為,表述方式和處罰種類各不相同的情況。如“違反本條例第××條規定,有……行為的,由××予以××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條款表述的3種方法,在立法中都可以采用,但在同一法規中,一般宜統一采用一種表述方法,以保持表述的協調。
4.實施處罰的主體的表述
設定法律責任應當明確實施處罰的主體。如果違法行為由不同的主體實施處罰,則應當分別表述;如果由同一主體實施處罰,則主體只需表述一次。
5.行政處罰設定中的注意事項
(1)應當注意罰款數額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相適應,處罰的幅度不宜過大,一般在5倍以內。
(2)可以采用絕對數額、相對數額或者比例數額表述。采用絕對數額的,應當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表述為“處××元罰款”;采用相對數額的,應當明確數額的上限和下限,表述為“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采用比例數額的,可以用違法所得的百分比或者倍數為計算單位,表述為“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倍以上,百分之×/×倍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可以由違法行為人消除的,可以在設置行政處罰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人改正后,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不宜再規定行政處罰。
(4)法規在設定采取糾正措施或者給予其他處罰時,需要同時給予罰款的,一般表述為“對××(違法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元罰款”;表示可以罰款的,一般表述為“可以處××元罰款”。
(5)違法行為應當先予糾正的,在設定處罰之前,應當有實施處罰的主體先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規定。
6.法律救濟條款
法規中如需規定法律救濟條款,表述為:
“當事人對××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追究執法人員法律責任條款
法規中可以不對追究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專條規定,但為了嚴格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使責任與權力相對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一般表述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法規的附則
附則部分的內容在法規正文的末尾規定,法規設有章的,附則通常單列為最后一章。
1.專業名詞、術語的解釋
法規中的專業名詞、術語,與日常生活用語表述相同但有不同含義的,應當對其內涵、外延作出界定。其用語應當通俗、簡潔、明確,不得有歧義,表述方式參照基本概念的表述方式。
法規中需要解釋的專業名詞、術語,涉及多個章節或者條文的,一般在附則中設定義條款,集中對其含義作出規定。
只涉及個別章節或者條文的專業名詞、術語等,一般在該章節或者條文中就近設定義條款,對其含義作出規定。
2.過渡性條款
過渡性條款主要是針對新法規施行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獲得的權利、資格、資質等,在本條例施行后繼續有效,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有效;在一定期限內有效的,可以授權有關機關在過渡期內制定具體實施步驟和辦法,一般在附則中規定,但是只涉及某章節或者某條文的,可以在相應的章節或者條文中規定。一般表述為“本條例施行前××享有的資質/資格,在本條例施行后××(期限)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繼續保留。”
3.配套規定條款
法規可以設配套規定條款,明確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法規制度或者規定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4.施行日期
法規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個月后施行,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表述為:
“本條例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5.廢止性條款
制定或者修訂的法規需要取代舊法規的,應當在新法規施行的同時廢止舊法規。廢止法規的表述一般與施行日期同列合并為一條表述,僅表述原通過時間,有關修改時間不再表述。一般表述為: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條例》同時廢止。”
五、法規的基本用語
法規用語應當科學規范、準確嚴謹、通俗樸實、簡潔精煉。
(一)數字的用法
1.法規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特別是表述年、月、日,年齡、人數、倍數,金額、重量、長度、面積等比較精確數目時,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表述為“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在200米范圍內禁止××”。
2.法規題注中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屆次、會議次數,法規的章、條、項的序號,比例、分數、百分比,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中的數字,用中文小寫數字。表述為“第三十條 召開××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
3.“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工作時間的表述
法規中的“日”一般指自然日,包含節假日,“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使用“日”或者“工作日”。
(三)行為規范的表述
1.權利性規范一般使用“有權”、“可以”、“享有”、“具有”等表述。一般表述為“××有權/可以……”,或者表述為“××享有/具有……的權利/權益/待遇”。
2.義務性規范一般使用“應當”表述。“必須”與“應當”同義,法規中用“應當”表述義務性規范時,一般不用“必須”來加強語氣。一般表述為“××應當……”,或者表述為“××有……的義務”。
3.禁止性規范一般使用“禁止”、“不得”表述。一般表述為“禁止……”,或者表述為“××不得……”。
“禁止”一般用于無主語的句子;“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語或者有明確的被規范對象的句子,通常不用“不準”、“不應”、“不能”。
(四)詞語的選用
1.雙音節詞
法規中一般使用“可以”、“應當”、“或者”、“如果”、“按照”,不用“可”、“應”、“或”、“如”、“按”。
2.并列連詞
一般選用“和”、“以及”,不用“同”、“與”。
3.指示代詞
無論指人或者指物,一般使用“其他”,不用“其它”。
4.簡稱
對國名、地名、法律名稱等的表述應當使用全稱,如果某一全稱多次在法規中出現,為了簡潔用語而需要使用簡稱的,可以在法規正文中首次出現該詞時加括號注明“××××(以下簡稱××)”。
5.追究執法部門責任人條款的表述
需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的,表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需要追究具體工作人員責任的,表述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不表述為“領導”。
6.行政區域的表述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并列時,一般表述為 “州(市)”、“縣(市、區)”、“鄉(鎮)”。
一般用“縣級以上”,不用“縣以上”。
7.列舉句式表述
法規條文需要對某一類主體、行為、對象等進行列舉的,可以在條文中分項表述。
“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后有“的”字的,所列各項句尾可以不用“的”字;沒有“的”字的,所列各項句尾用“的”字。
第二部分 與法規相關的文件技術規范
一、提請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議案
1.標題
(1)制定法規的議案:
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云南省××條例(草案)》的議案”。
(2)修改法規的議案:
法規修訂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云南省××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
法規修正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云南省××條例(修正草案)》的議案”。
同時修改多件法規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云南省××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修正草案)的議案”。標題所列法規名稱,一般為通過日期最早的法規。同時修改法規數量3件以內的,可以在標題中按照通過時間先后列明修改法規的名稱。
(3)廢止法規的議案:
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廢止《云南省××條例》的議案”。同時廢止多件法規的,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廢止《云南省××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4)同時廢止和修改多件法規的議案:
表述為“×××(提案人)關于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云南省××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2.主送機關
一般以標準性全稱標明。
3.案由
即提出該法規案的簡要理由。一般表述為“為了……,×××根據……,起草了《云南省××條例(草案)》,經×年×月×日×××(提案機關)第×次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4.簽名
落款注明提案機關名稱或者聯名提案人的簽名;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議案的,落款為省長并簽名。
5.日期
6.法規草案的說明和草案文本,并附條文注釋和必要的參閱資料。
修改法規的,還應當附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同時修改多件法規的,還應當附修改后的法規草案文本。
條文注釋應當包括該條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或者現實需求等情況,以及該條的目的、作用和有關背景。
(二)法規草案的說明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關于《云南省××條例(草案)》的說明”;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
(2)法規草案起草的簡要工作過程;
(3)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常委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作說明時,應當有“受主任會議委托”的內容。
二、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有關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會關于《云南省××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對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審議意見;
(2)開展調研、論證、聽證等有關情況;
(3)對法規草案主要規范內容的評價;
(4)對法規草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3.審議意見報告應當附法規草案建議修改稿。
(二)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1.標題
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云南省××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和對法規草案的總體評價;
(2)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所作的調研、論證等工作情況;
(3)對法規修改的主要情況和理由以及未采納的重要意見的說明;
(4)對法規草案修改稿是否基本成熟的評價及建議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的內容。
3.審議結果報告應當附法規草案修改稿。
法規修正的,附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經一次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附法規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
(三)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報告)
適用于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后,在法規草案交付表決前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所作的匯報;也適用于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規案時,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
1.標題
提交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標題表述為“關于《云南省××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文件末尾署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日期。
提交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的,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云南省××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主要內容
(1)常委會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總體評價;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的情況及理由;
(3)對有關重要問題的說明。
3.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修改情況的匯報時,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條款作了部分修改的,應當同時附法規(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的修改對照;個別文字修改的,可以不附修改對照。法規修正的,應當附法規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
向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提交修改情況的報告時,應當附法規草案二次修改稿;如果法規草案修改稿僅個別文字修改的,也可以直接附法規草案表決稿。
三、修改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修改法規的形式
法規的修改采用修正和修訂兩種形式,涉及條文數量不超過原法規數量40%的,一般采用修正形式,超過原法規數量40%,或者對篇章結構等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訂形式。
除法規清理外,同時修改多件法規的,一般不超過5件,每件法規修改的內容不超過3項。
(二)法規的修正
采用修正形式修改法規,經兩次或者多次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的,在第二次審議時,由法制委員會將修正草案轉化為修改決定草案;經一次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在交付表決前,由法制委員會將修正草案轉化為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
1.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名稱
一般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的決定(草案)”。同時修改多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2.法規修改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1)依次列舉有關條款的修改情況,同時修改多件法規的,一般按法規通過時間先后排序;
(2)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和法規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的事項。一般表述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
“《云南省××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不單列條,放在修改內容之后;施行日期之后對重新公布法規文本作出規定,但不作為一條。
3.法規修正草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對法規修正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對法規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三)法規的修訂
1.法規修訂草案的名稱
一般表述為“云南省××條例(修訂草案)”。
2.法規的修訂一般不廢止原法規,但是被修改法規的調整對象或者主要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對原法規名稱作了修改的,應當廢止原法規。
3.法規修訂草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四、廢止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廢止法規議案的說明等文件
廢止法規議案的說明、有關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議案所附草案名稱表述為“關于廢止《云南省××條例》的決定(草案)”。
(二)廢止法規的決定草案
1.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云南省××條例》的決定(草案)”。
同時廢止多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云南省××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同時廢止和修改多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云南省××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
2.內容
(1)廢止單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決定:
“廢止《云南省××條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
(2)同時廢止多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件地方性法規:
“一、《云南省××條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二、《云南省××條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
(3)同時廢止和修改多件法規的,表述為“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下列×件地方性法規
“(一)《云南省××條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二)《云南省××條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
“二、修改下列×件地方性法規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五、法規解釋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解釋議案的說明等文件
法規解釋議案的說明、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文件的技術規范,參照審議法規的有關文件。
(二)法規解釋草案
1.名稱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條例》第××條的解釋(草案)”。
2.內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討論了《云南省××條例》第××條的含義(和適用/及××問題),解釋如下:
“××××。
“現予公告。”
六、批準法規的有關文件
(一)州市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的報告
1.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交對州市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的報告,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州(市)××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審查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1)報請批準的法規通過、報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
(2)報請批準的法規是否符合立法法規定的州市立法事權范圍;立法過程是否符合立法程序的規定;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3)提出的修改意見。
3.審查結果報告附呈請批準的報告。
(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1.由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交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正標題表述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副標題表述為“——×年×月×日在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標題下的署名為報告人的單位、職務和姓名。
2.審議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1)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通過、報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立法過程是否符合立法程序的規定;
(2)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中有變通規定的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規定;
(3)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符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是否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要求;
(4)對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提出的修改意見。
3.審議結果報告附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其說明。
(三)批準決議草案
1.名稱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州(市)××條例》的決議(草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的決議(草案)”。
2.內容
(1)制定法規的批準決議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查了《××州(市)××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議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修改法規的批準決議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查了《××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州(市)××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議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3)廢止法規的批準決議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查了《××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州(市)××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議了《云南省××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廢止〈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七、公布法規的有關文件
公布法規采用公告的方式。一般表述為:
“《云南省××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云南省××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的決定》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云南省××條例〉的決定》已由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呈報法規備案的有關文件
(一)法規備案的方式
呈報備案的法規采用備案報告的方式。
(二)備案報告的相關材料
1.備案報告
(1)文號:云常備〔××〕×號;
(2)標題:備案報告;
(3)主送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
(4)內容:
①省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修訂通過)了《云南省××條例》。現將公告、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云南省××條例〉的決定》。現將公告、修改決定、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其中,由主任會議或者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沒有“審議意見的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文本表述為“現將公告、(條例修改決定)、條例文本、說明、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人代會會議上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呈報備案。”
②州市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查批準了《××州(市)××條例》?,F將公告、決議、條例文本、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云南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年×月×日審議批準了《云南省××自治州(縣)××條例》。現將公告、決議、條例文本、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呈報備案。”
(5)備案機關名稱和印章: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日期。
2.公告、決議(決定)、法規文本、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