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管理,規范鑒定評審工作,提升鑒定評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是指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對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等行政許可的申請單位是否符合相應許可條件所進行的現場技術審查和條件確認工作。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
第三條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實施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對鑒定評審行為和鑒定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由省市場監管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
第六條 鑒定評審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行政許可申請單位任何費用。
第二章 鑒定評審機構和人員條件
第七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具備從事鑒定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和技術能力;
(二)具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工作設施、文件資料保存設施等工作條件;
(三)具備符合相關要求的鑒定評審工作制度和作業指導文件。工作制度應當包括評審管理部門設置、人員職責、鑒定評審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評審質量控制、檔案管理等制度;作業指導文件應當明確鑒定評審程序、評審時限、工作標準等要求;
(四)評審報告批準和審核人員應當同時具備特種設備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10年以上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經歷、高級工程師職稱(或特種設備檢驗師資質)、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配備滿足鑒定評審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從事鑒定評審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評審機構建立聘用關系,繳納社會保險或意外責任保險,年齡不超過65周歲。評審組長應當為簽有正式聘用合同,由評審機構繳納養老保險的全職工作人員;
(二)同時具有特種設備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5年以上與所從事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或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三)評審組長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并有8年以上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經歷,在相關許可項目有12次以上評審工作經歷;
(四)熟練掌握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技能和技巧,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政策規定,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按時完成評審工作,保證評審質量;
(五)每名鑒定評審人員只能受聘于1家鑒定評審機構,且不得同時成為承壓類和機電類鑒定評審人員;
(六)品行端正、清正廉潔,遵守鑒定評審人員行為準則,無違法、違紀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與鑒定評審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簽署公正與保密承諾書。
第三章 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條 鑒定評審機構收到行政許可機關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商定鑒定評審日期,最大限度地滿足申請單位的時間需求,但評審時間應當在接到行政許可機關委托之日起3個月內。
在鑒定評審前,將評審日期、評審程序和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委托評審函)》(見附件)簽發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A級鍋爐安裝許可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2年內完成。其它許可項目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1年內完成。上述完成時限包括整改時間。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商定的評審日期派出鑒定評審組實施現場鑒定評審。鑒定評審組原則上由2~3名鑒定評審人員組成(含評審組長),評審項目、制造地址、充裝地址超過2個以上的,可以相應增加鑒定評審人員。評審組長是鑒定評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評審過程的規范性和評審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召開首次會議、現場巡視、分組審查、情況匯總、交換意見、召開總結會議等?,F場鑒定評審一般在2~3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2日。
第十四條 鑒定評審機構及鑒定評審人員應當遵循回避原則,鑒定評審機構不得與申請單位存在資產、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聯,或者影響評審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利害關系。鑒定評審人員不得對以下申請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一)就職過(含現就職)的單位;
(二)提供過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咨詢服務的單位;
(三)與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
(四)參加申請單位最近一次鑒定評審工作的;
(五)與申請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第十五條 鑒定評審組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中,應當根據許可規則逐項審查確認,查看相關見證資料原件,并借助官方在線平臺核驗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評審記錄應當如實反映實際情況,描述見證材料的名稱、編號、內容及參數等,保證見證材料可追溯,對每一項評審內容按“符合”“不符合”和“不適用”三種評審意見進行評定,“不符合”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工作中,發現申請單位的實際資源條件或者產品不能滿足已受理許可范圍相應要求的,經申請單位書面申請、鑒定評審組確認后,鑒定評審組可以按照減少許可子項目或者降低許可級別后的范圍進行鑒定評審,并在鑒定評審報告中說明。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工作中,發現申請單位關鍵信息發生變更,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嚴重不符,申請單位提出增加許可子項目、提高許可參數級別,或者其他情形超出行政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終止評審。同時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向行政許可機關出具終止評審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組應當根據鑒定評審情況,提出初步評審意見,并與申請單位充分溝通。
現場鑒定評審結論按以下要求分為“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和“需要整改”:
(一)全部滿足許可條件或者現場整改后全部滿足許可條件,現場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
(二)部分條件不滿足許可項目規定且現場不能完成整改,但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整改工作,滿足許可條件,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外,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鑒定評審組應當向申請單位通報鑒定評審發現的問題及依據,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整改要求、確認方式和整改期限,與申請單位簽署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在整改期限內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整改報告及見證材料。鑒定評審機構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及時完成整改確認,書面材料無法確認的,應當組織現場確認。
第二十一條 鑒定評審報告結論分為“符合條件”“整改后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
(一)全部滿足許可條件,鑒定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
(二)整改后全部滿足許可條件,鑒定評審結論為“整改后符合條件”;
(三)經整改仍不能全部滿足許可條件,或整改超過6個月的,鑒定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
(四)鑒定評審過程中發現申請單位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行為的,應當終止評審,保存相關證據,并出具“不符合條件”的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鑒定評審報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由評審組成員編制,評審組全體成員應當在結論頁簽字確認,簽字應當工整清晰、可辨認。評審報告應當經評審機構審核批準,并加蓋鑒定評審機構印章。
鑒定評審報告被退回整改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因申請單位原因造成超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現場鑒定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或“不符合條件”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現場鑒定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確認整改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鑒定評審工作完成后,鑒定評審組應當及時向
鑒定評審機構提交鑒定評審報告、評審記錄、整改報告和相關見證材料。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對評審材料進行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條 鑒定評審機構通過審批信息化系統向行政許可機關提交評審報告、評審記錄、整改報告。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鑒定評審機構提交的鑒定評審材料進行審查。對形式符合要求、鑒定評審結論明確的評審報告予以采納。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更正,視情不予采納,重新安排評審:
(一)材料不全,基礎信息填寫有誤;
(二)評審結論明顯不符合邏輯;
(三)評審報告內容存在明顯差錯或明顯不符合許可規則要求。
鑒定評審報告存在上述第(二)(三)款情形的,行政許可機關對不適合繼續擔任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人員開展評價。
鑒定評審報告被退回修改的,修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間。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可以通過提交持續滿足許可要求的自我聲明承諾書等資料,申請免鑒定評審換證。持證單位不得連續兩次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
第四章 鑒定評審紀律
第二十八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鑒定評審工作轉包或再委托其他機構實施;
(二)不得聘用不符合第八條要求的人員實施鑒定評審;
(三)不得從事與鑒定評審相關的有償咨詢活動;
(四)不得利用鑒定評審之機非法獲取或者泄露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不得參與申請單位特種設備生產、充裝、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六)不得違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減少鑒定評審內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鑒定評審要求。
第二十九條 鑒定評審人員在從事鑒定評審工作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接受任何有價證券、禮品和現金;
(二)不得要求申請單位報銷食宿、交通或其他應當由鑒定評審單位、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和結論的宴請或娛樂活動;
(四)不得以個人或者親友名義向申請單位提供有償咨詢;
(五)不得泄露鑒定評審過程中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六)不得從事或參與申請單位特種設備生產、充裝、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七)不得借鑒定評審之機推銷產品或服務;
(八)不得在評審后對行政許可機關是否給予行政許可,向申請單位發表意見;
(九)不得有其它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鑒定評審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停止其評審資格,違法違紀線索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鑒定評審人員不再適合擔任鑒定評審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評審機構,相關評審機構不得再安排其從事鑒定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加強鑒定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開展鑒定評審工作自查。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報省市場監管局,并主動接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將評審通知抄送申請單位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單位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選派行政執法人員擔任觀察員,現場監督鑒定評審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鑒定評審工作質量開展考評檢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四條 鑒定評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行政許可機關給予約談、暫?;蛲V刮需b定評審工作:
(一)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開展鑒定評審工作的;
(二)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弄虛作假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四)鑒定評審報告多次被退回整改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的;
(六)不再具備鑒定評審機構條件,未向行政許可機關報告,繼續從事鑒定評審工作的;
(七)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八)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總局規定執行。
評審機構在評審過程中遇到本辦法未明確事宜的,應當及時向行政許可機關報告,并在評審報告中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辦法》(蘇市監規〔2020〕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