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

   2025-05-19 639
核心提示: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

(2025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發展改革、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供水、用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

“鼓勵在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

六、將第十五、二十、二十九、五十一、五十五條中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七、刪去第十七條第四款。

八、刪去第二十條第三款。

九、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并定期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十、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定期監測、檢查和評估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出水端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保障供水水質安全。

“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按照規定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并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信息。

“水質檢測不合格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置,確保用水安全。”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質受到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城市供水單位報告。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處理,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新裝、改裝水表及過戶、銷戶、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十四、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表計量,由于用戶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相應的最高類別適用水價;由于供水單位的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相應的最低類別適用水價。雙方有爭議的,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十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用戶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水費,自合同約定的支付水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支付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予以催告。

“用戶經催告逾期三十日未支付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對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水費和違約金的用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照規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十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前增加“市政及其他”。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政、園林、環衛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應當使用再生水。

“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使用符合本企業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確需使用城市自來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單位辦理用水手續,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計量交費。

“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實行分質供水。”

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七)違反規定動用市政及其他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

二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三款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城市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居民住宅區,對具備表計條件的,二次供水價格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二十一、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在第三款中的“防火、防盜、防鼠、防漏電、防破壞等工作”前增加“防澇”。

二十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前增加“市政”。

二十三、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建立城市供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基礎上,接入在線監測、數字化城市、智慧城市等城市管理信息平臺。”

二十五、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六、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七、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八、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自建設施的供水管網或者內部用水系統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還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區: 安徽 合肥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