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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糧倉發〔2025〕7號)

   2025-04-21 957
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根據需要,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4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法律和行政規范,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和油脂。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是指糧油倉儲單位按照規定向其倉儲設施所在地旗縣級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中央和地方國有、外資、民營等各類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盟市、旗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旗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

第二章 備案要求

第五條 備案對象: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申請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第七條 新設立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中央儲備糧”和“自治區儲備糧”、“盟(市)儲備糧”“旗(縣、市、區)儲備糧”字樣。如需使用,應提供與名稱中對應層級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旗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如旗縣沒有設置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由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備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糧油倉儲單位基本信息: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性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隸屬關系、庫區及周邊情況、是否存在租賃等;

(二)倉儲設施基本信息:倉房(油罐)類型、建筑結構、體積(容量)等;

(三)設備和配套設施:收購、整理、儲藏、裝卸等設施設備情況;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控溫儲糧等技術設備情況;專用道路、鐵路等物流設施情況;烘干設施、消防設施、器材庫、清理維修車間、信息化系統等配套設施情況;

(四)人員情況:保管、檢驗、財務等專業人員的數量及職業資格等級情況。

第九條 如糧油倉儲單位有多個庫區,在同一旗縣行政區域內的庫區應由糧油倉儲單位統一備案。不在同一旗縣行政區域內的庫區,應以糧油倉儲單位名義,分別向庫區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其備案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變更事項,實行動態備案:

(一)單位名稱、性質、場地、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二)庫點的倉(罐)容規模發生變化;

(三)庫點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變更;

(四)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拆遷,改變規模、用途,被施予行政征收、征用;

(五)簽訂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合同;

(六)其他重大變化事項。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申報備案,可通過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現場辦理,也可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糧食購銷領域監管平臺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系統線上辦理。向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現場申請備案時,應提交加蓋單位印章的以下備案材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

(二)庫區平面圖;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固定經營場地證明材料(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

(五)糧油保管員和糧油質量檢驗員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倉(罐)容量應按規定的公式計算,庫區平面圖應能反映倉房(油罐)與庫區主要建筑物的位置。

第十三條 紙質備案資料用A4紙(庫區平面圖除外)打印并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 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備案受理工作。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糧油倉儲單位,糧油倉儲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

第十五條 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時,可以對糧油倉儲單位的經營場所、倉儲物流設施設備、檢驗儀器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報備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糧油倉儲單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單位發放《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證書》。《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證書》由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樣式,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印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確保備案信息安全,積極推進電子化動態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旗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上報上年度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由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匯總,于每年1月25日前上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施行,有效期為2025年4月至2030年4月。國家新出臺的涉及糧油倉儲管理有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xls

   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證書.xls

   附件3內蒙古自治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匯總表.xls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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