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福州市為沿海省會城市,屬糧食主銷區,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對保障福州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規〔2024〕11號)精神,為支持發展福州市糧食產業,促進轉型升級,支持各類糧食經營主體以多種形式與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發展糧食產業經濟,結合福州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扶持引糧入榕
(一)扶持對象
從主產區直接調入糧食且非用于儲備輪換,和在主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投資建設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及糧食加工企業并將糧食運回福州市銷售的糧食企業。
(二)具體條件
1.合法注冊,并在福州市開展經營活動的糧食貿易、加工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守法經營,資信良好,無涉黑涉惡問題,申報補助年度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2.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時在國家糧油信息統計和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等系統報送有關糧食商品流通、加工企業統計報表,并建立規范的糧食經營臺賬。
3.運回本市銷售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發現不達標的情況,或不達標的情況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4.各級糧儲部門認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糧食應急加工企業、糧食應急儲運企業、糧食應急配送中心、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或承擔各級政府儲備糧(含成品糧油)代儲、社會責任儲備(含其中一項即可)的糧食企業。
5.建立糧食生產基地的企業須在主產區通過租賃(承包)土地,投資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并有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賃(承包)經營合同。
6.投資建設糧食倉儲設施的企業須在主產區建設有質量良好的糧食倉房及配套設施,且正常運營。
7.投資建設糧食加工廠的企業須在主產區投資建設大米加工企業,廠房及配套設施完備,財務獨立核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且正常運營。
(三)項目獎勵標準
1.引糧入榕獎勵根據年度糧食重點工作安排或與省級引糧入閩政策同步開展,具體獎勵標準按“總額控制,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于開展年度8月31日前印發項目申報通知,并在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門戶網站上公布。
2.對在政策執行期間內按規定運抵福州市境內的稻谷(大米按現行統計折率70%折合稻谷計算獎勵)的引糧入榕企業,按其實際運抵福州市境內的稻谷數量給予一定的獎勵,以從主產區直接調入稻谷的糧食企業每噸糧食獎勵標準為基數,在主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和投資建設糧食倉儲設施且調入稻谷的加計20%,在主產省投資建設糧食加工廠且調入稻谷的加計30%,引糧入榕獎勵標準不超過100元/噸,且不得超過80萬元/家。
二、扶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一)扶持對象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認定的市級糧食應急儲運企業、市級糧食應急加工企業、市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以下簡稱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和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糧食應急供應網點(以下簡稱四城區糧食應急供應網點)。
(二)具體條件
1.合法注冊,并在福州市開展經營活動的糧食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守法經營,資信良好,未存在涉黑涉惡問題,申報補助年度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2.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時在國家糧油信息統計和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等系統報送有關糧食商品流通、加工企業統計報表,并建立規范的糧食經營臺賬。
3.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發現不達標的情況,或不達標的情況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4.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相關措施和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5.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無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近一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6.與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簽訂保供穩價協議,按照政府調控要求,承擔防災救災等特殊時候困難群眾口糧供應等政策性任務;在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帶頭執行政府調控政策,保障市場供應,維護價格穩定;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執行銷售最高限價政策。
(三)項目獎勵標準
1.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每年給予8萬元/家補貼。
2.四城區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給予每年1萬元/家補貼。
3.鼓勵四城區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發展連鎖糧店,對有5家及以上連鎖糧店,實行統一收銀系統、統一結算、合并報稅,另給予每年1萬元/家補貼。
4.同一企業被認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類型二種(及)以上的,給予基本補貼(市級糧食應急加工企業、市級糧食應急儲運企業、市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補貼的其中一種類型)的同時,新增一種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類型給予每年3萬元/家補貼。
5.集團企業與其所屬企業同時被認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只能選擇由集團或其所屬企業其中一家進行補貼,不得重復補貼。
三、其他事項
(一)在本實施意見有效期內,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300萬元資金;今后相關財政扶持政策若有必要調整,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共同報市政府研究。
(二)已取得中央、省級財政同類獎勵政策的不再重復獎勵。
(三)本實施意見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榕政辦〔2018〕274號)同時廢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