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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2-04-28 524
核心提示: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務局牽頭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重點支持推動數字貿易加快發展、鼓勵承接高增值型服務外包業務、培育壯大高端專業服務出口市場主體、提升金融服務出口能力、建設國家服務出口基地和服務貿易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等六個方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推動服務貿易向價值鏈中高端提升,助力全球商貿中心城市建設,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務服貿字〔2021〕47 號)、《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商務局

2022年4月27日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務服貿字〔2021〕47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根據《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字〔2020〕2號)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動服務貿易向價值鏈中高端提升,助力全球商貿中心城市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務局牽頭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重點支持推動數字貿易加快發展、鼓勵承接高增值型服務外包業務、培育壯大高端專業服務出口市場主體、提升金融服務出口能力、建設國家服務出口基地和服務貿易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等六個方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金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規范有效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資質審查、部門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資金使用原則上采取事后資助或獎勵方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主體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其他組織,以及按照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

(二)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三)申報主體已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業務應用系統(http://fwmyzb.mofcom.gov.cn/),或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系統(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系統(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中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四)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五)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五條申報主體還應當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章所列相關條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推動數字貿易加快發展,支持服務貿易企業通過合法合規信息通信網絡跨境傳輸數據、數字產品或提供數字內容服務,擴大數字服務出口規模。具體支持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通過信息通信網絡傳輸的軟件產品或軟件研發服務年度出口額累計不低于(含)2000萬美元,且年度出口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2.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和人工智能服務等年度服務出口額不低于(含)300萬美元,且年度出口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3.社交媒體、搜索引擎和衛星定位服務等年度服務出口額不低于(含)500萬美元,且年度出口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4.數字傳媒、數字娛樂(包括音樂、影視、動漫)、數字教育、數字醫療和數字出版服務等數字內容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200萬美元,且年度出口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5.數字游戲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500萬美元,且年度出口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二)實施事后獎勵。支持標準為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數字服務出口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七條鼓勵承接高增值型服務外包業務,支持服務外包企業承接信息技術外包(ITO)和知識流程外包(KPO)等高增值型服務外包業務,圍繞服務外包高端領域,培育一批功能完善、創新突出的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具體支持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服務、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信息技術解決方案服務、信息技術運營和維護服務、網絡與信息安全服務等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年度離岸執行額不低于(含)10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2.管理咨詢服務、工業設計服務、工程技術服務、服務設計服務、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服務、新能源技術研發服務等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年度離岸執行額不低于(含)10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二)實施事后獎勵。支持標準為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服務貿易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八條培育壯大高端專業服務出口市場主體,支持會計、法律和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高端化國際化發展,加快引進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準和競爭優勢的專業服務機構,擴大跨境專業服務規模。具體支持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對以下3個支持范圍合計支持最多不超過10家企業或機構。支持條件如下:

1.會計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2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會計師事務所;

2.法律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2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律師事務所;

3.檢驗檢測服務(不包括境內外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要求的檢測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3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業或機構。

(二)實施事后獎勵。支持標準為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服務貿易企業或機構,每家給予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九條提升金融服務出口能力,支持創新發展跨境金融服務,圍繞金融保險領域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準和競爭優勢的金融領域服務貿易企業,提升金融服務出口能力。具體支持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金融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5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2.保險服務年度出口額不低于(含)500萬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業,最多不超過10家。

(二)實施事后獎勵。支持標準為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金融領域服務貿易企業,每家給予2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十條建設國家服務出口基地,圍繞服務外包、文化創意、商務服務、生物醫藥、食品營養和旅游休閑等領域,加快培育一批功能突出、品牌影響力彰顯的服務貿易園區,支持建設國家級各類服務出口基地,引領帶動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具體支持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經商務部、中央網信辦、工信部等相關部委聯合認定的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

2.經商務部、宣傳部、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等相關部委聯合認定的國家文化服務出口基地;

3.經商務部、中宣部、教育部、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等相關部委認定的地理信息服務、知識產權服務、人力資源服務、語言服務等各類國家服務出口基地。

(二)實施事后獎勵。支持標準為對前款規定服務出口基地,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服務貿易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支持服務貿易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將服務貿易企業納入出口信用保險政策范圍。具體支持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險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且年度服務出口額和實際繳納保費排名靠前的服務貿易企業,最多不超過3家企業。

(二)實施事后資助。支持標準為對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企業,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給予保費資助。

第十二條同一申報主體在同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個支持方向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三條本章所規定排名靠前是指對經審計后申報企業或機構的出口額由高到低進行排名。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四條市商務局根據重點支持領域,依據本實施細則編制年度資金申請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市商務局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等政府網站或平臺對外發布申請指南,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和申請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市商務局原則上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要求進行資質審查。

(三)根據需要采用項目審計、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四)結合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實質審查和信用核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資助計劃,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者進行項目查重。

(五)市商務局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助計劃。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七)按照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項目立項及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市商務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承辦單位,參與項目咨詢、審核、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一個項目申報主體原則上只能以同一項目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申報項目即視為重復申報。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相關數據及情況。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妥善保管項目資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先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商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咨詢和管理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局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申報單位、專業機構、承辦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商務局按照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金融領域服務貿易企業包括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僅限一家)。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4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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