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提高我市餐飲行業的餐(飲)具消毒管理水平,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確保市民飲食安全,全面推進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強對餐飲單位和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消毒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餐飲和在歌舞廳、酒(水)吧、咖啡屋、茶座等公共場所從事公共餐飲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為消費者提供衛生安全的公共餐(飲)具。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可選擇由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提供的餐(飲)具,也可對自備餐(飲)具自行消毒。在餐飲單位就餐時,消費者自愿選擇經過集中消毒的餐(飲)具或由餐飲單位自行消毒的餐(飲)具。
(一)選擇自行消毒的公共餐飲單位要配備座位數2—3倍的公共餐(飲)具,設置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間,使用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消毒設備。
(二)選擇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飲)具的公共餐飲單位,對已經使用過的公共餐(飲)具要全部回收,不經消毒不得重復使用。
二、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單位要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毒設備,保證消毒質量,達到《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 14934—1994)的要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公共餐(飲)具在貯存、運輸、中轉、發放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對已消毒的公共餐(飲)具實施衛生檢驗;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公共餐(飲)具消毒質量的管理;
(五)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衛生餐(飲)具的衛生管理工作。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公共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認真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加強轄區范圍內公共餐(飲)具衛生的監督、檢測和技術指導;
(二)依法加強對公共餐(飲)具清洗消毒人員的衛生教育,并監督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宣傳餐(飲)具清洗消毒的衛生知識,進行公共餐(飲)具衛生檢測,公布餐(飲)具衛生質量;
(四)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其他衛生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五)負責餐(飲)具其他衛生監督事項。
四、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協助管理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單位。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