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貴州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2024年第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9月6日
貴州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促進數據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深化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關于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管理工作的通知》《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貴州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是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將數據資源及其與算力資源、算法模型等綜合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記錄于登記憑證的行為。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主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持有或者處理數據的并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對象,是指依法依規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數據發展規律,把握數據要素基本屬性,按照依法合規、規范統一、自愿登記、公開透明、安全高效、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國家數據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貴州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五條 登記主體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共同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兩個或以上的申請人分別依法依規獨立加工處理生成相同或近似的數據集合,均可提交登記申請。
第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采取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核驗登記主體名稱、證件號碼、登記主體地址等信息,并通過登記平臺進行注冊。
第七條 登記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在登記平臺提交登記申請書和必要的材料。具體登記內容包括:
(一)數據知識產權名稱。名稱格式為“主要應用場景+數據集合”;
(二)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數據所屬行業;
(三)應用場景。說明數據資源適用的范圍,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科技創新、醫療健康、公共服務、教育文化、地理空間、勞動就業、信用服務等場景;
(四)實用價值。說明數據用途及應用價值,如基于某一應用場景,在現時或者未來具有分析評價、風險識別、調度決策、精準營銷、企業管理、產業服務、防災防害等應用價值,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積極作用;
(五)智力成果屬性。說明數據智力成果屬性,如數據在采集、加工、存儲、管理、應用等過程中,創新性地采取相關規則,運用相關算法技術等情況;
(六)數據來源。說明數據資源中所涉數據的來源,如個人數據、企業數據或公共數據等,并說明所涉數據的獲得方式,如自行產生、協議獲得、公開收集、公共數據授權等,提供相應說明或證明材料;
(七)規則或算法說明。對數據處理規則或算法進行整體性描述,如數據清洗方式、數據加工處理方式、算法模型構建情況等;數據處理活動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數據來源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處理的,需進行相應情況說明。
(八)數據范圍與規模。說明所涉數據的范圍與規模,如覆蓋范圍、數據體量等;
(九)更新周期。說明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十)存證公證情況。需提供存證平臺、存證證書編號、存證哈希值、公證機構、公證證書編號等;
(十一)樣例數據;
(十二)數據格式。excel、xml、json、圖形數據庫等;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主體應當對提交的申請登記事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提交承諾聲明。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前對所要進行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數據集合進行區塊鏈等可信技術存證或公證。
提供數據存證或公證服務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等相關規定,并配合做好與登記平臺的對接工作。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在線公示、異議處理和發證等程序實施。
第十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日期,以登記機構收到申請人成功提交的登記申請日期為準。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構規定的電子文件格式通過登記平臺提出申請。登記機構通過登記平臺送達登記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收到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平臺受理并開展材料審核工作。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在登記平臺進行公示。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或不完整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到材料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于收到通知之日起的的7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定的;
(二)存在未解決的數據知識產權權屬訴訟糾紛的;
(三)重復登記,或者登記申請主動撤回后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四)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存證或公證的;
(五)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數據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危害個人隱私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對經審核后符合相關規定的,登記平臺將開展為期5個工作日的在線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應用場景、數據來源、數據范圍與規模、規則或算法說明等信息。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真實、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應登記主體,登記主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說明材料。登記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爭議雙方無異議的,按處理結果保留、撤銷或重新公示;
爭議無法解決的,由提出異議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就爭議提請訴訟或仲裁。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進行相應處置。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予以核準,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并在登記系統中予以公告。
第四章 證書效力及登記變動
第十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數據知識產權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的初步憑證。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經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予以核準后,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管理系統統一生成登記證書并賦號,由登記機構進行簽章,采用電子方式發放。
第十八條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自登記日期起計算。通過協議獲得的各類數據,如協議期限不超過2年的,以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十九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2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如申請續證時原登記內容已變更,參照變更登記要求提交新的申請材料辦理登記。期滿未辦理續證手續的,或存在其他明顯缺陷的,由登記機構進行注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申請撤回撤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登記公告后,申請人可以主動放棄。撤回或放棄時應說明具體理由。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登記機構對撤銷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作出撤銷登記決定,通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并予以公告。
以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或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構提出撤銷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登記機構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的,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一)登記后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二)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對登記機構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復審。
第二十一條 在登記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化時,登記主體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涉及數據知識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一)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生效公文轉移權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權利人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交易、質押、許可使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數據知識產權。
因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公文等情形導致原登記主體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注銷或者變更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登記機構進行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進行信息變更并公告。
第五章 管理運用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登記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監控、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公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信息,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信息檢索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公告信息查詢。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復制、涂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
第二十八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對登記機構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探索數據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