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常州經開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教育和文體旅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促進常州老字號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市商務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常州實際,聯合制定了《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常州市商務局 常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老字號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印發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商流通規發〔2023〕6號)、《江蘇省商務廳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蘇商流通〔2022〕224號)、《江蘇省商務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江蘇老字號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商規〔2023〕1號),結合常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常州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在本市范圍內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常州老字號建設以企業為主體。鼓勵各企業加強經營管理、生產制造、產品服務、研發設計、工藝技術等各方面創新,加強品牌建設、文化建設、歷史傳承,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建設、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工作,會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及其所屬企業列入常州老字號名錄。
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鼓勵支持國有企業為常州老字號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常州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35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常州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引領性和傳承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常州市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常州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常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或獨占許可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經營管理、生產制造、產品服務、研發設計、工藝技術、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履行社會責任,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公布新一批次常州老字號名錄。常州老字號申報工作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按照要求向屬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如擁有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獨占使用許可合同;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檔案圖錄;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實物圖錄;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后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推薦名單,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報企業進行評議。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本部門官網對擬認定的常州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常州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由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授予常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常州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主管部門標志,常州老字號企業可依據《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管理規定》(附件),使用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屬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轉讓的。
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按照常州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市商務主管部門官網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25日前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對常州老字號開展監測管理和發展評估,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常州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報送相關信息的;
(三)常州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管理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改的事項。
第十九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主管部門暫停其常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市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常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常州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后,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市商務主管部門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恢復其常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主管部門將其移出常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常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連續三年以上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獨占許可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進入常州老字號名錄的;
(五)被暫停常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常州老字號和常州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市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常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常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常州老字號開展復核,并優先推薦經營狀況良好,示范作用明顯的常州老字號企業申報江蘇老字號。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常州老字號基本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常州老字號名錄、收回常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暫?;蚴栈爻V堇献痔枠俗R及牌匾使用權、移出常州老字號名錄決定前,告知擬作出的決定內容、理由及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決定后,通過市商務主管部門官網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常州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常州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常經開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企業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等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違反《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管理規定》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措施。
常州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常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常州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常州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常州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常州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常州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復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5日。
附件: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管理規定
附件
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常州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對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h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適用于常州老字號名錄中的常州老字號及所屬企業。非常州老字號名錄中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常州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主管部門所有,由標準圖形和“常州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共有2套標識、9種標準組合方式供企業選用,詳見附。
第六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常州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常州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被列入常州老字號名錄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常州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和頒發常州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常州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常州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放置于常州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市商務主管部門移出常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常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市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常州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常州老字號標識。常州老字號牌匾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常州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的,要按照《常州老字號建設管理辦法》規定,報縣級市(區)、常經開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市商務主管部門復核通過后,常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
附:常州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附1
組合方式
附2
標準色彩
附3
背景使用規范
常州市商務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