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規范組織事故調查,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推動各區各部門各單位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堅持規范調查。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原則開展事故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堅持深入調查。全鏈條查找責任落實、事故防控、應急準備、救援處置等各環節存在的問題,深入調查事故原因,深刻剖析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法規標準、技術工藝等方面的不足。
———堅持嚴肅處理。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倒查事故涉及的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屬地黨委政府及有關人員等各方責任落實情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處理。
———堅持以案促改。持續開展警示教育和宣傳,促進各方以案為鑒,舉一反三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針對性補短板強弱項、消除盲區漏洞,最大限度降概率、控損失。
二、規范事故調查組織
(一)分級分類組織調查。初步核查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授權區應急管理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市運行局,下同)依法依規組織調查;市、區政府授權其他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依法調查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本級政府同意后,及時移交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市、區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其他事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以及市、區政府認為有必要開展調查的其他事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調查。
對于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或存在應查未查、調查程序不規范、原因不清、定性不準、有責不追、久拖不決等問題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市政府要求通過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監督指導。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一般事故。
(二)嚴格屬地管轄。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區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負責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區政府協助配合調查。事故調查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相關區政府應協商解決,原則上應由實施規劃、建設等事項審批或者實際管理的區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組織調查;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三、完善事故調查組運行
(三)落實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區政府授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市、區政府直接組織調查的,組長由本級政府指定。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織制定實施事故調查工作方案,及時向本級政府請示事故調查重要事項、報告調查進展情況。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在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各自承擔的工作和提出的意見負責。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事項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充分協調;經協調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組長確定并向本級政府說明有關情況。
(四)規范分組分工。事故調查組原則上應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專項組,可視情增加或者減少分組,專項組負責人由組長提出建議人選并報本級政府同意。各專項組按照事故調查工作方案確定的職責分工和相關要求分別開展工作,并按職責要求向事故調查組提交專項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資料。
(五)提高調查質效。事故調查組要在保證工作質量前提下,加快調查進程,確保在法定期限內調查結案。遲報、謊報、瞞報事故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以及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驗、督辦事故審核備案、技術鑒定和評估、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事故調查報告、專項調查報告須分別由事故調查組成員、專項組成員簽名,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簽名時附書面意見,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簽名。
四、加強調查協作配合
(六)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及時將成立事故調查組及事故調查結案的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予以重點關注,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事故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逃避事故責任的風險;在事故調查期間擬對事故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時,應與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溝通。
(七)強化與司法機關行刑銜接。對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應按照國家及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協調辦理。公安機關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和偵查措施,提出刑事責任追究書面意見。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需要對已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或者搜集相關證據的,有關部門及單位應予以配合。
(八)密切與紀檢監察機關協作。事故調查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同步開展追責問責調查工作,主動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列席有關會議、旁聽調查談話和詢問。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調查進展情況,移送事故原因調查結論、建議追責問責人員有關事實材料以及調查發現的其他有關問題線索。紀檢監察機關反饋事故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后,事故調查組應納入事故調查報告并報本級政府。
五、嚴謹調查取證
(九)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以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若對事故現場采取封閉管控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應急處置及調查取證結束后,應按照“誰實施、誰解除”的原則,及時予以解除。
(十)規范收集固定證據。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相關情況或者要求提供文件資料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統籌協調。事故調查需要技術鑒定或者評估的,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開展技術鑒定或者評估;必要時可組織權威專家開展技術鑒定或者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十一)客觀認定事故損失。事故調查需要鑒定受傷人員傷情的,一般由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死亡人員由公安機關或者醫療機構開具死亡證明;為進一步判斷死亡原因需要尸體檢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出具死亡原因鑒定意見。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根據相關國家標準進行核定,也可委托具備資質或者專業能力的單位進行評估或者審計。
(十二)全面評估應急處置工作。事故調查組應對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和事故發生后信息接報、應急響應、救援處置等情況進行評估,分析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總結經驗教訓,作出評估結論;可聘請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六、嚴肅責任追究
(十三)準確認定事故性質。依據事故調查確定的事實和證據、事故調查分析有關技術規范,分析事故原因、性質。經調查認定不屬于責任事故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報本級政府同意后,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履行統計核銷程序;死亡一人以上且不屬于責任事故的,還應按照相關規定抄送有關部門。
(十四)全鏈條倒查責任。對于責任事故,既要依法查明并追究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也要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事故調查中發現與事故無直接關聯的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移交有關部門另案查處。
(十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于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于事故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的安全生產相關許可證、執業資格及崗位證書等,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予以暫扣或者吊銷。
七、深入整改落實
(十六)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應及時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本地區企事業單位結合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風險隱患,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加強典型事故案例宣傳曝光,強化警示教育,持續提升公眾安全意識。
(十七)認真開展事故處理。有關單位應按照事故調查報告要求,深入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嚴肅處理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并及時將處理落實情況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事故涉及的企事業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事故涉及的企事業單位要主動接受本單位工會和職工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十八)及時評估整改落實情況。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要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在事故調查結案后一年內組織對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情況開展評估;對不履行職責導致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應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八、強化組織實施
(十九)加強隊伍建設。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專業化、梯隊化高素質事故調查干部隊伍,市、區兩級政府應能夠同時組織開展多起事故調查。各區政府應明確應急管理部門中以事故調查為主要業務的科室。市應急管理部門要通過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提高事故調查干部專業能力。
(二十)完善支撐保障。各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強化事故調查技術裝備和人員防護裝備配備,加強事故調查經費及各項工作條件保障。市應急管理部門要健全事故調查制度規范,加強事故調查統計分析的專業化、信息化支撐。
(二十一)嚴肅工作紀律。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人員應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不得徇私舞弊、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且與所調查處理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未經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透露事故調查處理信息,不得私自會見被調查處理人員,不得外傳、外借、丟棄相關資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