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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安辦發〔2022〕11號)

   2022-03-29 74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省政府令第342號修改)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3月23日

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省政府令第342號修改)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組織形成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三條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較大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相關業務處室就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分析、責任認定等事項進行溝通,接受其業務指導,并按規定時限結案。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設區的市的較大事故,事故調查組在組織開展跨區域調查時,可提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辦理。

第五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應當按程序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備案。經審查同意方可批復結案。

第六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審查采取會議方式。事故調查組應當以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名義提交審查申請。會議審查前應充分溝通,確保事故調查報告質量。

第七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接到審查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題審查會議。會議由調查評估和統計處牽頭承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相關業務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廳領導)主持,政策法規處、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安全生產執法局、相關業務處(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處、安全生產巡查督查處)負責人參加。可邀請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專家參加。

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的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可提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審查。

第八條  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規范性,包括報告的格式、內容、文字表述等情況;

(二)事故調查的合法性,包括事故調查組織開展、調查程序、調查時限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事故調查是否符合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要求;

(四)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分析、應急處置、性質認定等情況是否全面、準確;

(五)被追責的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包括跨區域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是否全面、準確,責任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是否得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深刻吸取教訓并舉一反三;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會議審查結束后,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附詳細修改意見建議,經參加會議人員簽字確認,并由主持會議的相關業務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廳領導)審簽后,反饋相關市政府較大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會議紀要》及詳細修改意見建議,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補充調查或修改完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會以正式文件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督導落實。

第十一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收到備案文件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件復函,由市政府批復結案并抄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間,不計入相關市的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三條  縣級政府依法組織形成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漁業船舶、特種設備、電力、農業機械和煤礦、水上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等行業領域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和備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日印發的《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辦法》(魯安辦發〔2020〕25號)同時廢止。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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