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1月29日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推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實,切實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區政府組織、授權或者委托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責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以下簡稱評估),適用本辦法。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不適用本辦法。國家對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電力安全、特種設備、農業機械等事故的評估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實施主體) 市、區政府按照“誰牽頭調查,誰組織評估”“應評盡評,分級分類”的原則,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一年內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具體由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或對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牽頭組織評估部門)組織實施。
市、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評估組進行評估,也可以授權、委托或者指定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評估組開展評估。
第四條(評估對象) 負責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生產經營單位、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市、區有關部門等評估對象,應當支持、配合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評估工作,如實提供評估所需文件資料,落實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五條(評估組組成) 評估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各部門的評估工作職責應當明確。
涉及追究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參與評估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已開展涉案企業刑事合規工作的,相關落實情況可以作為評估依據。
評估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執行以及紀律檢查建議、監察建議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技術鑒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參加,所需費用由委托方負擔。技術鑒定、專家論證、評估報告上報審核及其他特別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評估工作期限。
第六條(評估組職責) 評估組主要負責查清評估對象事故責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提出評估結論,形成并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組組長主持評估組工作。組長一般由牽頭組織評估部門負責人擔任,也可由本級政府指定。
第七條(評估內容) 評估組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相關單位、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所采取的具體舉措、取得的成效情況。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等落實情況;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處分落實情況;有關涉嫌犯罪線索(人員)移交、偵辦、起訴、審判等情況。
(三)按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對因發生事故應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企業,落實聯合懲戒措施情況。
(四)必要時,可以評估相關政府、部門及轄區內與事故相關的同類企業(單位)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事故防范和推進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評估組成員分工) 評估組的組成部門和單位及其派出人員、第三方機構、專家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組織評估部門及其派出人員:承擔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按要求承擔本行業領域事故評估相關工作;召集評估組的組成部門和單位、第三方機構、專家,匯總整理各方提交的評估情況材料,形成并上報評估報告;做好評估材料歸檔及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二)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行業領域監管部門)及其派出人員:負責提交本行業領域對事故涉及單位相關管理措施整改落實情況,本部門落實相關行政處罰建議和整改措施情況,協調事故涉及單位提交本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內部處理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三)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負責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中涉及相關責任人員刑事強制措施等情況,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四)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對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實施群眾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五)協調紀檢監察機關,提供事故調查報告中涉及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六)協調檢察機關,提供事故涉及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追究落實和涉案企業刑事合規的整改情況,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七)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按照委托要求,對事故相關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資料審查、現場核查、專業評查、技術鑒定及其他技術服務,出具相應技術報告或證明,協助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制定方案) 每年3月底前,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制定年度事故評估工作方案,列出評估清單,明確評估事項和責任分工,按要求抄報上級安委會辦公室。
對未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年內組織開展評估的,應在方案中列明原因及評估工作安排。
第十條(評估實施方式) 評估組應當采取資料審查、現場核查、專業評查等方式開展評估工作:
(一)資料審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查閱事故相關單位、事故涉及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的會議紀要、財務憑證、人事檔案、制度文件、相關文書等資料,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
(二)現場核查。采取實地抽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走訪核查等方式,檢查核實事故相關單位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了解事故涉及政府和有關部門整改工作情況,對所涉企業有關負責人進行談話問詢,前往事故發生地開展實地檢查。對現場徹底改變或生產經營單位及場所已經關停取締或不存在等情況,可赴同地區、同行業或同類型的企業進行走訪調查。現場檢查應綜合運用系統檢查、隨機抽查和暗訪暗查等方式,并做好相應記錄。
(三)專業評查。評估中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相關單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自查以及資料審查、現場核查情況,對技術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見,根據需要形成專項報告。所評估內容涉及相關部門的,可以采取行業部門自查并提交內部評估報告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方式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評估協作) 評估組應在評估開展前書面通知評估對象,督促評估對象開展自查自評,及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按要求配合評估工作,依規處理評估發現的問題:
(一)發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政府及部門移交整改工作任務。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管控不力、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相關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或檢察機關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特殊情況的處理) 評估對象涉及本級政府轄區外其他行政區域的,評估組可以邀請所涉地區相關部門(單位)派員參加或提請上級安委會辦公室協調。針對部分建筑施工、檢維修、交通運輸等涉及的評估對象跨行政區域或評估時已無作業現場等實際情況,一般按如下處理:
(一)事故相關單位跨行政區域,且在本行政區域內無作業現場的,可以函商其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及的隱患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二)事故相關單位在本行政區域有分支機構或還有其他作業現場的,可以對其分支機構或其下屬的其他作業現場進行抽查,印證事故相關單位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所涉行業領域、屬地政府落實相應監管責任情況的評估,可視情延伸至與事故相關單位同類型的生產經營單位,印證有關部門或政府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確實無法開展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針對特殊情況的處理應列入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內容) 評估報告應當切實反映評估情況,提出評估結論和工作意見建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評估組的組成、評估范圍和內容,被評估單位、地區的基本情況及評估過程等。
(二)事故處理落實情況。包括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包括事故相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的具體舉措,所涉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先對第二項和第三項內容分項、再綜合性評估,作出全部落實、部分落實或未落實的結論性意見。
(五)工作建議。
(六)評估組成員簽字。
如有技術鑒定、專家論證的,應當將有關意見列入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經評估組討論通過,根據實際情況附問題清單、工作建議清單、經驗做法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報告簽字與審核) 評估報告應當自評估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集體討論通過(評估組全體成員應在評估報告上簽名確認),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20日。如有不同意見的,經評估組集體協商后仍有不同意見的,評估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補充提交書面說明材料,與評估報告一并上報。
事故調查被掛牌督辦的,評估報告初稿形成后,應報經掛牌督辦的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提交。
第十五條(報告提交與反饋) 牽頭組織評估部門應在評估組通過后將評估報告提交本級政府。經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牽頭組織評估部門向評估參與單位和事故涉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反饋評估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將評估報告報上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整改落實) 各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落實問題整改和工作建議,對履職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因整改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從嚴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歸檔與公開) 牽頭組織評估部門應按規定將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歸檔保存,并依法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納入考核) 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將事故責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及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含配合其他地區開展評估的情況)納入本區、本部門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細化落實) 各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市級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細化規定。
第二十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翻譯
搜索
復制
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