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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5〕1號)

   2025-01-24 731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已經省司法廳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層級分工)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利用自動設備經營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跨省經營報告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及其他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的許可、報告和備案權限。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主體業態分類)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銷售食品或以銷售食品為主的批發商、商場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兼營食品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銷售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以及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制售食品或以制售食品為主的餐館(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糕點店、飲品店、非即食食品經營者、小餐飲、利用自動設備制售食品的經營者,以及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等具體業態。涼茶店按經營面積歸類于飲品店或小餐飲。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月子中心食堂、托育機構食堂、培訓機構食堂、校外托管機構食堂、機關事業單位食堂、企業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

食品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對應多種主體業態的,主體業態以經營面積較大的經營項目確定;各具體業態經營面積相同的,主體業態以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經營項目確定。

第五條(餐飲服務經營項目)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非即食食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非即食食品制售僅限非即食食品經營者申請。

第六條(銷售經營者經營制售類食品)食品銷售經營者將已完全熟制的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的,按散裝食品中的散裝熟食銷售進行許可。

食品銷售經營者除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之外,還提供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自制飲品等制售的,應符合相應的餐飲服務制售類許可審查要求,具體經營項目按餐飲服務對應的經營項目申請。

第七條(簡單制售) 食品經營者從事下列經營行為,屬于簡單制售:

(一)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制售行為;

(二)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含果蔬拼盤、鹽浸果蔬;

(三)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

(四)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

(五)加工制作炒瓜子、炒栗子、爆米花、棉花糖等食品;

(六)加工制作非即食食品。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鼓勵制售非即食食品的經營者提升食品加工條件,引導其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經營者僅從事簡單制售的應取得相應經營項目的許可,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經營者已取得熱食類、冷食類、自制飲品、半成品等制售類其中任何一個經營項目的,無需另行申請相應經營項目的簡單制售。

第八條(經營場所)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一致或在營業執照載明、備案住所場所地址范圍內。

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經營場所地址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不一致或未在載明、備案的經營場所地址范圍內的,出具場所使用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第九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企業能力)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企業,需在本省取得經營項目含有餐飲服務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集中用餐單位應對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能力是否與本單位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進行審核。

第十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變更經營形式)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包括變更承包經營企業及承包經營改為自營兩種情形。

第十一條(平面圖)申請含制售類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應提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平面圖,僅從事簡單制售的經營者除外。

利用實體門店銷售散裝食品的經營者應提交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平面圖。

平面圖應標明各區域或功能間用途、實際面積(或尺寸)、主要設施設備位置等內容。平面圖應按比例繪制,比例尺寸基本合理。

第十二條(許可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免予現場核查情形) 以下申請可免予現場核查:

(一)新申請或變更食品經營項目為食品經營管理的;

(二)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新申請的;

(三)因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等載明信息變化而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

(四)經營項目減項的。

經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評估,經營主體、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可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可免于現場核查。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本款免予現場核查的情形適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經評估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上升不再適宜免予現場核查的,應當恢復實施現場核查。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大、中型餐館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不得免予現場核查。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情形,未實施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便利化許可) 經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評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在食品經營許可所在地級市(含地級以上市)有20家(含20家)以上直營門店,且總部及本地區所有直營門店近二年內不存在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新開辦直營門店、直營門店許可到期延續適用免予現場核查。

評估采取自愿原則,參加評估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應向所在地市級(含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便利化準入評估申請書(含申請評估的經營項目);

(二)本地區所有直營門店名錄;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等內容;

(四)門店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級(含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進行評估,必要時可開展現場評估。經評估,符合免予現場核查的,由評估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系統予以標注,評估結果在全省內適用。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申請的經營項目不能超越總部經評估確認的經營項目。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經營條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直營門店流程布局發生較大變化的,須重新評估。

評估后免予現場核查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在評估地之外的直營門店發生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行政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行政處罰情況通報至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評估部門。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及在省內直營門店發生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新開設的直營門店不再適用免于現場核查,并且兩年內該企業總部不得提出免予現場核查評估申請。不再適用免予現場核查的,由原評估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系統予以標注。

未實施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擬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者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進行核查。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十六條(遠程核查)  遠程核查可作為現場核查的方式之一,遠程核查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鼓勵通過“互聯網+核查”等方式開展遠程核查。

第十七條(核定供餐能力)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當與就餐人數、加工和供應品種及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應小于30㎡,就餐人數人均面積不應小于0.2㎡。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應小于300㎡。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小于400㎡的,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之比應為1:2.5;面積400—800㎡的,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之比為1:4;面積大于800—1500㎡的,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之比為1:5;面積大于1500㎡的,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之比為1:6,食品加工自動化程度較高的,可以適當放寬份數之比。

核定的最大就餐人數或單次最大供餐人數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左下角以方括號標注。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核定的供餐人數或者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應調整的,應當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八條(核查內容)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根據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實施現場核查,核查內容可以存在合理缺項,除合理缺項外,核查內容全部符合的,即為通過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小餐飲標注)  小餐飲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左下方以方括號標注。

第二十條(不需標注的情形)   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無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預包裝食品,也無需辦理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報告。

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經營項目的,銷售、供應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無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也無需辦理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變更和延續同時申請)  食品經營者在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的,可以同時提交變更和延續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紙質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通過網上提交材料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除遺失)的,可以在領取新證時交回原證。

第二十三條(食品展銷會報告)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展銷會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展銷會名稱、地址、起止日期、食品經營區域布局圖及各分區經營項目、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報告)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或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跨省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信息、跨省投放設備地區或跨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區、企業負責人聯系電話、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

報告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報告。

第二十五條(從事網絡經營等報告)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自建網站網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名稱等信息。

食品經營者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本省內和本省外)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倉庫名稱、倉庫地址、面積、冷藏冷凍面積、聯系人及電話等信息。

從事網絡經營、外設倉庫報告可以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同時辦理,也可以在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者也可以委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網絡經營報告。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配送對象單位名稱、地址、供餐人數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其他需報告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或者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三)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生變化的。

食品經營者專間或專用操作區改變位置,食品處理區擴建、縮建以及改變原料進入、食品制作、成品供應流程的,屬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報告內容應包括變化后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平面圖。

第二十七條(信息通報)  食品貯存場所、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省內跨轄區設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信息后應當及時向食品貯存場所、自動制售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通報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應以登記的住所為經營場所備案,并逐一填報自動設備的擺放地址。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開展網絡經營、有食品貯存場所的,備案時應當提供網絡經營及食品貯存場所地址、面積、設備設施等信息。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經營種類、銷售方式、網絡經營情況、自動設備擺放地址、連鎖經營情況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信息更新。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經營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取消原備案,重新辦理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取消備案。

第二十九條(明廚亮灶)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用餐單位食堂應當遵守《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條“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的規定,可以在經營場所布局時安裝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條(政務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提供審查裝修布局圖、預約進行現場指導等證前指導服務方式,提前介入經營籌備環節,幫助經營者降低辦事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食品經營許可效率。

第三十一條(信息平臺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實現食品經營許可(含報告)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和數據互通共享,方便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申請許可、備案及報告。自建許可和備案系統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個工作日上傳當天更新的許可(含報告)和備案數據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許可檔案)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部門應加強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應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現場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可對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食品倉庫等拍攝照片或者影像,歸入食品經營許可檔案。

第三十三條(食品安全評估)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評估,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評估。評估意見可以作為行政許可審核的參考。

第三十四條(用語釋義)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大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1000㎡以上,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中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200~1000㎡(含1000m2),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200㎡(含200m2),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飲品店,指以供應現場制作的冷、熱飲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含涼茶店。

糕點店,指以供應現場制作的中、西式糕點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含50㎡)以下的規模較小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農村地區小餐飲的面積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至100㎡(含100㎡)以下,具體由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非即食食品,指現場加工制作的生餃子、生云吞、生肉丸、生濕面條、餃子皮、豆制品、釀茄子、釀豆腐等,食用前需進一步加工熟制的食品。非即食食品不含食用農產品、咸肉、灌腸等。

散裝熟食,指由食品生產者預先生產制作,食品銷售經營者以散裝食品形式銷售的醬鹵類、燒(熏)烤類、涼拌類、油炸類、蒸制類等熟制食品。

簡單加熱,指采用蒸、煮等方式加熱至適合溫度后即供應的加工操作方式。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后,食品銷售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熱水沖泡、微波加熱等服務的,不屬于簡單加熱行為。

主要設備設施,指加工制作設備設施、貯存設施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等,若發生較大改變后有可能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造成交叉污染的設備設施。

連鎖食品經營,指使用統一品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管理、統一經營指導,直營門店或者加盟店具有相似或者標準化的設施設備、布局流程、加工過程的經營模式。

較重行政處罰,指除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之外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許可例外) 供餐人數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除外),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不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生效日期)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已通過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便利化許可評審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許可或備案變更、延續、注銷(取消)或補證的,按本細則辦理。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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