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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 (川衛規〔2024〕5 號)

   2024-12-31 752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4號)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委(局)直屬相關單位,有關食品生產企業:

《四川省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已經2024年第10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25日

四川省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4號)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統稱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依法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適用本辦法。

嚴于食品安全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限值嚴于食品安全標準的相應規定。

企業標準食品安全指標全部與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一致的,無需備案。

第三條  企業標準備案是將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標準進行存檔、備查的過程。

企業標準備案不是行政許可,任何單位不得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企業標準備案。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企業標準負責,保證申請備案的企業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并公開承諾,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及其實施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市場監管、社會監督等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企業應當予以改正。

第六條  企業標準編號格式為:Q/×××(三位企業名稱拼音縮寫)××××(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代號)。

第七條  申請企業標準備案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企業標準中一項或者多項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標準的相應規定,并承諾企業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

第八條  企業標準備案全程網上辦理,具體在四川政務服務網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共服務欄目企業標準備案事項中辦理。

第九條  企業申請企業標準備案應當通過四川政務服務網向企業所在地的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四川省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委托所屬任一企業申報備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注明適用的四川省域內企業名稱及住所。

以上材料每頁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條  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滿足備案條件的,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內容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齊的具體內容;

(三)滿足備案條件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提交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及備案登記表在指定網站上公開。相關備案資料統一上傳至“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qybz.org.cn),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一條  企業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修訂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備案,替代原備案標準。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標準備案自動失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企業標準公開的網站上予以明示,屬于下列第(一)(二)項等情形的,還應當告知企業予以改正。

(一)發現企業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

(二)發現企業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

(三)企業主動申請廢止企業標準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廢止企業標準的。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均可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查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落實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鼓勵企業直接登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主動上傳、公開其執行的企業標準,并進行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川衛規〔2019〕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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