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修改為“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二)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項修改為:“(四)城市防洪設施:護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屬設施”。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是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其轄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進行管理。
“資源規劃、公安、生態環境、人防、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政府投資,也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籌措。城市防洪設施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承擔。”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資源規劃、住建、城管、水行政等部門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設施專項規劃。”
(六)將第九條中的“專業規劃”修改為“專項規劃”。
(七)將第十六條中的“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修改為“依法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市政工程設施施工許可證。”
(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道路建設用地。”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按要求設置防護設施”修改為“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繳納道路占用費”修改為“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中的“道路占用費”修改為“城市道路占用費”。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第二款中的“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手續”修改為“通知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手續”。
第三款中的“繳納路面修復費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修保證金”修改為“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款中的“加倍繳納路面修復費”修改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橋涵設置管線設施及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意見。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中的“設置安全標志,采取防護措施”修改為“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十八)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城市道路、橋涵上應當設置車輛限重、限高、限速等標志,機動車應當按照標志規定行駛。特殊情況需超重、超高、超長通過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十九)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城市橋涵及其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砂、取土、爆破、取石、打井、傾倒垃圾;
“(三)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
“(四)擅自在橋涵設施上裝置其他設施;
“(五)其他損害城市橋涵的行為。”
(二十)將第三十八條中的“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意見”。
(二十一)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排水用戶修建排水設施,與城市排水管網連接的,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意見。”
(二十二)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二十三)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中的“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行為”修改為“危及城市排水、防洪設施安全的活動”;“其他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行為”修改為“其他危及城市排水、防洪設施安全的活動”。
(二十五)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修改為“依法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十六)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并繳納補償費用”修改為“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
(二十七)刪除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二十八)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九)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橋涵未在規定時間補辦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橋涵不遵守相關規定,損害、侵占城市道路、橋涵的;
“(四)產權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標識或者設施缺失、損壞未及時補缺、修復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六)在城市橋涵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城市橋涵相關活動的;
“(七)利用城市橋梁下空間設置停車場,不遵守相關保護規定,損害、侵占城市橋涵的。”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道路、橋涵上傾倒污水、晾曬碾打農作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將第六十條中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未按規劃要求設計、施工或未經批準擅自與城市排水管網連接的”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
(三十三)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四十五條規定,從事危及城市防洪設施安全的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處罰。”
(三十五)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移動城市照明設施、接用路燈電源、占用路燈線桿或者未按規定安裝臨時道路照明設施以及從事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相關活動的,依照《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處罰。”
(三十六)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十七)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西安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三、對《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犬類養殖、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頒發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情況告知公安機關。”
四、對《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規劃、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財政等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發改、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
(二)將第八條、第十五條中的“發展與改革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國家重點建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修改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批準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內不用又可以種菜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所在地稅務部門”。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承包人不得在承包的蔬菜基地內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六)刪除第四章。
(七)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蔬菜基地內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九)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該條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批準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對違法占用蔬菜基地行為不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標準補足菜地的;
“(四)截留、挪用、貪污罰沒款物和收受賄賂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一)刪除第三十條。
五、對《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第二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辦理審批手續。”
(二)將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六、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五十六條。
七、對《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發包的;
“(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的;
“(五)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八、對《西安市檔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中的“1年”修改為“三個月”。
第三項中的“會計檔案”修改為“會計文件材料”。
第五項中的“音像、實物檔案”修改為“音像、實物材料”。
(二)將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列入市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本級綜合檔案館移交;列入區縣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本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九、對《西安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及時派人指導、協助事故處理。”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民辦學校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處罰。”
十、對《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銷售未達到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十一、對《西安城墻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修改為“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
十二、對《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城市建設維護稅”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三、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罰。”
(二)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等施工作業,建筑垃圾排放人未采取有效保潔措施進行隔離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罰。”
十四、對《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的“戶內”修改為“用戶”。
(二)將第五十三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五十八條中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單位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安裝自動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燃氣經營企業、單位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燃氣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對《西安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十六、對《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經批準砍伐國家所有和單位所有樹木的,應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則,在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予以補栽。無法補栽的,應當采取經批準的砍伐申請明確的補救措施。”
(二)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期滿后仍占用的,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逾期仍未歸還或者不恢復原狀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處二十元罰款;
“(二)非養護管理責任人,以修剪名義毀壞行道樹的,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并處樹木價值五倍罰款;
“(三)擅自移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補植移植株數三倍的樹木;情節嚴重的,處所移植樹木價值三倍罰款;
“(四)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植,處所砍伐樹木價值五倍罰款。”
十七、對《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中的“干擾居民正常休息”修改為“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中的“干擾周圍環境”修改為“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之間及高考日、中考日、法定節假日全天在居住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三)將第二十條中的“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修改為“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修改為“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五)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城市建成區內”修改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六)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夜間施工的,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款修改為:“取得夜間作業證明后,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并按照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
(七)將第二十九條中的“施工單位”修改為“建設單位”。
(八)刪除第三十七條。
(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污染防治監督責任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實施施工噪聲防治方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超標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作業證明或者未按照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的,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居住區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項修改為:“(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家庭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
(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開展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產生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
(十四)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礙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二)夜間,是指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
十八、對《西安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十九、對《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養老服務的財政資金投入。市、區兩級留成的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的資金應當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將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對《西安市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第四款、第二十條中的“西安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西安國際港務區管理委員會”修改為“西安浐灞國際港管理委員會”。
根據修改情況,對二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文字表述、標點符號作相應規范,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西安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西安市檔案管理條例》《西安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城墻保護條例》《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西安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西安市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