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已于2024年12月19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浙江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二、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三、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根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