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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4年)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2024-12-02 454
核心提示:《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廢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規

(一)廢止《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廢止《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三)廢止《湖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

(一)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3.將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二)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三)確認新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五)會議有關報告材料和其他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款規定。”

4.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二)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決定草案;(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事項;(五)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六)通過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質詢案的答復方式,提出罷免案的處理意見;(七)發布公告;(八)組織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二)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將第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議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根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將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加開會議。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在每個單月的下旬召開。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出缺時,由副主任主持會議。”

3.將第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會期、會議建議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并提供會議有關資料。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4.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不得請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主任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5.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算草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省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六)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

“(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八)專門委員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有關部門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報告。”

(三)修改《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

1.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財政監督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廉潔自律,不得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財政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將第二十條中的“處分”修改為“處理、處罰”。

(四)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

1.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有三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

“(三)從業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記賬、會計咨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刪除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五)修改《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

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六)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

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不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

(七)修改《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刪除第二十二條。

(八)修改《湖南省鄉村振興條例》

刪除第二條第二款。

(九)修改《湖南省漁業條例》

1.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漁政檢查員。漁政檢查員由省人民政府考核發證。”

2.將第八條修改為:“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3.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修改《湖南省林業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古樹名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修改《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刪除第三十四條。

2.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應當報廢的拖拉機進行作業的,責令強制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拖拉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令按規定投保,并處依據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3.將第三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十二)修改《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將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不合格的按照合格驗收的,責令改正,處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修改《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為:“違法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四)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1.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3.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及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未經審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竣工驗收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4.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中的“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

5.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刪除第五十五條,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將第五十六條中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

7.將第三條、第四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將第十三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十五)修改《湖南省募捐條例》

1.將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網站”修改為“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

2.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修改為“報募捐人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3.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4.將第三十七條中的“財政”修改為“民政”。

(十六)修改《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七)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1.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對開展森林、濕地、荒漠、水流、耕地、草原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水生生物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其他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生態保護地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用于本地區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補償給單位和個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償,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指導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鼓勵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關系。”

2.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以下稱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3.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環境監測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環境監測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其出具的有關數據、結論、報告等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排污單位委托環境監測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不免除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或者變相指使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弄虛作假。”

4.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且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環境監測項目;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且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環境監測服務工作。

“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送資質認定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環境監測服務工作: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弄虛作假受過一次行政處罰,一年內又實施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指使或者變相指使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

1.將第四條修改為:“水生生物保護區核心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其他禁捕區域可以進行休閑垂釣,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人多桿、多線多鉤垂釣;

“(二)不得使用視頻、遙控裝備和探魚、誘魚等輔助設備垂釣;

“(三)不得在本決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確定的區域內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等活體水生生物(含泥鰍)餌料垂釣。

“違反前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釣具及輔助設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廢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區: 湖南
標簽: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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