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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市監規[2024]10號)

   2024-10-30 425
核心提示:為規范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 月25日

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負責許可和備案工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第六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集中辦理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七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登記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美食節等臨時性食品經營展銷活動。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由食品經營者住所地行政審批部門對其實施許可或進行備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后,即可在本省范圍內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并向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利用自動設備從事制售行為的經營者首次申請或增設制售類項目,以及增加設備類型或型號,其住所所在地以及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風險評估。

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報告管理工作。

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設區市、省直管縣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本科高等院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以及相關報告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經營許可、備案、食品相關報告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為單選。食品經營項目以實際經營情況確定,可多選。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經營者、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食品批發經營者、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其中從事食品批發銷售、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其中從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其中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銷售散裝熟食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冷葷類食品、冷加工糕點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取得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按規定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無需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提供操作流程);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行政審批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機關事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報告。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第十九條 鼓勵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規范、誠信的食品連鎖企業,采取集中辦理、告知承諾制等方式簡化、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流程。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行政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審批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行政審批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許可證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審批部門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四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上級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鼓勵有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通過技術手段開展遠程核查。現場核查不合格且無條件整改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經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視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優化許可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審批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并賦有二維碼。其中,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屬于許可事項,其他事項不屬于許可事項。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主體業態代碼、兩位江西省代碼、兩位設區市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展示其電子證書。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展示食品經營者的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電子證書、備案編號。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符合本款第五項情形的,還應當向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五項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以及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提出延續申請的,行政審批不予受理,食品經營者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以及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

第三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政審批部門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一)申請變更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

(二)增加或減少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減項且布局流程及主要設備設施未發生變化的;

(三)申請變更或者延續許可時,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

未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三十九條  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條  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以及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第四十五條  備案人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

第四十六條  擬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一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備案編號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發生變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備案信息更新。

第四十九條  備案實施唯一編號管理。備案編號由YB(“預”“備”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態類型代碼(1為批發、2為零售,批發兼零售的按批發標注為1)、兩位江西省代碼、兩位設區市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第五十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權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被撤銷主體設立登記的;

(二)食品經營者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以外的食品經營活動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和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設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備案情況、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高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者許可和備案事項的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貯存、運輸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五十六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經營主體;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主要服務于集體用餐單位,根據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五)餐飲服務連鎖管理,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六)餐飲服務管理,指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加工制作、經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務的第三方管理活動;

(七)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八)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過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飪工藝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熱加工糕點、漢堡,以及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九)冷食類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進行的,包括解凍、切配、調制等過程,加工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

(十)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動物性水產品(主要是海產品);

(十一)半成品,指原料經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儲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

(十二)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鮮榨果蔬、五谷雜糧汁等;

(十三)冷加工糕點,指在各種加熱熟制工序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再進行二次加工的糕點。

(十四)簡單制售,是指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拆封、裝盤、調制調味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加工制售行為,其中簡單加熱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熱至適合溫度后即供應的加工操作方式。

(十五)特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3000 ㎡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500㎡(含不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45~150㎡(不含45㎡,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0~75座以下(不含20座,含75座)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微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45㎡以下(含45㎡),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0座(含)以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十六)大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是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0㎡以上(不含2000㎡)的食品零售經營者;

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是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200~2000㎡(不含200㎡,含2000㎡)的食品零售經營者;

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是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以下(含200㎡)的食品零售經營者。

(十七)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指不通過實體門店銷售,通過互聯網、自動售貨設備等方式銷售,以零售為主且有與經營的食品類別、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者,貯存場所、展示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

第五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已經辦理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變更、延續、補辦或注銷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對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攤販等的監督管理,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參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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