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和規范全社會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構建 “大安全”格局,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舉報獎勵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構建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推動,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舉報工作格局。
第四條 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行業核查、集中獎勵的原則,建立省、市州、縣區縱向貫通,各部門橫向協調聯動的舉報工作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獎勵處理工作職責。及時聽取本地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匯報,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舉報獎勵工作開展情況應納入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
第六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舉報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解決涉及行業、部門的舉報事項,督促檢查重要舉報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健全完善舉報受理、核查、獎勵資金管理等制度,全面推行企業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內部報告獎勵制度。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的受理、核查、獎勵建議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應舉報獎勵標準,制定出臺本行業領域具體舉報獎勵情形。在本行業監管領域全面推行企業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內部報告獎勵制度。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信息統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各級工會應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強化宣傳引導、教育監督,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和舉報主動性、積極性。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安全生產舉報工作。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公益宣傳,并對安全生產舉報進行正面引導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十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當面反映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網址和通信地址、舉報電話、接待地點等舉報受理渠道,明確舉報受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工作機制,依法受理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第十二條 舉報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逐級舉報。
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人員死亡事故的,舉報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舉報人可以采用實名或匿名方式舉報,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聯系方式。有領取舉報獎勵意愿的匿名舉報人應當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
第十四條 舉報人發現受理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有權要求受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受理結果;因舉報遭受打擊報復的,有權請求保護救助。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舉報事項,如實提供所掌握全部情況和證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自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將不屬于本行業領域的舉報事項移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發移交函并附舉報信件等線索材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移交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受理。
第十八條 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舉報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未說明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基本情況的。
(二) 舉報事項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舉報人重復舉報或多部門舉報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況或新的必要證據線索的。
(三) 舉報事項已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 現,正在依法調查處理或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四) 舉報事項應由紀檢監察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舉報核查
第十九條 按照分級負責、分類核查、依法依規、嚴格保密的原則,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組織核查。可能造成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事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提級核查。
第二十一條 舉報核查應當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采取“四不兩直”工作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查或論證。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與否都應當附帶證據。核查過程中需要進行證據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舉報核查期限。
第二十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舉報核查證據:
(一) 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二) 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 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復制 件或者復制品;
(四) 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舉報核查應當規范制作現場核查記錄、詢問筆錄和勘驗記錄等證據材料,并留存現場核查影像證據。
第二十五條 舉報核查完成后應當形成舉報事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包括舉報事項、核查過程、核查結論、處理措施、獎勵建議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事項核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30日。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答復15日內,可以向原核查部門或上級部門申請復核。
舉報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反映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再受理,并書面答復舉報人。
第四章 舉報獎勵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申請、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舉報獎勵資金發放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重大事故隱患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一般事故隱患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6000元。一般事故隱患查實但不予行政處罰的,給予100元至200元的獎勵。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查實但不予行政處罰的,給予5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瞞報謊報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人員死亡事故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累計給予獎勵。其中: 一般事故1人3萬元、較大事故1人4萬元、重大事故1人5萬元、特別重大事故1人6萬元計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瞞報謊報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經查證屬實的,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及家屬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相應上浮10%,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三十三條 具體獎勵額度由舉報核查部門在完成核查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并發放。
第三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獎勵范圍:
(一) 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二) 舉報事項在舉報前已列入被舉報單位整改計劃或正在整改的;
(三) 舉報事項無法核實的;
(四)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據行業舉報獎勵規定,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的;
(五)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六)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委托、被舉報單位聘請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專家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七) 匿名舉報未提供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有效身份辨識信息的;
(八) 其他符合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30日內,攜帶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無法到現場領取的,可憑舉報人提供的身份證明、銀行賬號,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獎金。能夠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30日領取。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棄權。
實名舉報人有效證件上載明的信息(組織、單位)與受理 部門記載一致的,方可發放獎金。
匿名舉報人提供的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與受理部門記載一致,方可發放獎金。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及家屬提供的相關材料能夠證明其單位從業人員或家屬身份,方可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放獎金。
第三十六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首次受理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給舉報單位。
第三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城鎮燃氣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內部報告獎勵制度,對內部報告人員給予獎勵。鼓勵其他企業建立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內部報告獎勵制度。
第五章 保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做好舉報事項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拍攝或者銷毀舉報材料;
(二) 鑒定舉報人筆跡;
(三) 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四) 向被舉報單位以及其他與舉報核查無關的單位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五)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工作人員在處理舉報事項及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 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未進行依法處置的;
(二) 泄露舉報人、舉報內容信息的;
(三) 違規發放舉報獎勵的;
(四) 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 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內部報告獎勵制度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 未建立內部報告獎勵制度和臺帳的;
(二) 未將內部報告獎勵工作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三) 其他推行企業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內部報告獎勵制度不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舉報;借舉報之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擾亂相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對舉報受理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人格侮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或在違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形之外的行業 或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行為、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及生產安全事故等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5日由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印發的《青海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青安辦〔2023〕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