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市場監管局、發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農牧局、商務局、文旅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城管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稅務局、工商聯: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決策部署,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著力提升個體工商戶總體發展質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1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提升發展質量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發〔2024〕10號),以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等1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提升發展質量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市監注發〔2024〕20號),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農牧局、商務局、文旅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司法局、稅務局、工商聯、城管局等16部門決定在全市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現將《呼和浩特市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呼和浩特市財政局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
呼和浩特市農牧局 呼和浩特市商務局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廣電局 呼和浩特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業聯合會
2024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實施方案
(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規定,提高我市個體工商戶總體發展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實施方案》,確保個體工商戶分類評定規范有序,妥善推進全市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工作,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國務院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三年成長計劃(2023-2025年)》要求,錨定高質量發展目標,以分型明確服務重點,以分類發揮示范作用,聚焦個體工商戶全生命周期發展特點和突出訴求,加強政策精準供給和梯次幫扶培育,不斷提升個體工商戶穩定經營能力,提高整體生存周期、活躍度和發展質量,更好發揮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業創新、方便群眾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標
按照統一標準,將實際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分為“生存型”“成長型”和“發展型”,分別采取有針對性的幫扶措施。在分型基礎上,堅持政府引導、自愿參與、擇優選拔、公開公正的原則,加大對“名特優新”四類個體工商戶的選拔和培育力度,推動完善各項支持政策。
三、個體工商戶分型標準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提升發展質量實施方案》,依托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數據中心個體工商戶分型模塊,按照分型標準通過系統自動判定為主,人工申訴調整為輔的方式完成分型,并在“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名錄”中分別標注為“不符合分型條件”、“生存型”、“成長型”、“發展型”。
四、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
個體工商戶分類培育是對“名特優新”四類發展前景好、經營狀況優、特色鮮明的個體工商戶定期開展選拔認定,進行重點培育的措施。每個旗縣區“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總數控制在“成長型”“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總數的5%以下(以每年7月份個體工商戶分型集中判定數量為基準),不設比例下限。
(一)分類原則
個體工商戶分類培育堅持政府引導、自愿參與、擇優認定、公正公開的原則。符合“名特優新”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經自主申報或部門推薦,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走訪核實、征求意見、信息公示認定后,成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并進行統一標識。
(二)分類方式
1. 申報方式:個體工商戶按照公布的分類標準,通過全國“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平臺進行自主申報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2.判定周期:個體工商戶分類每年定期開展一次,于每年8月15日-9月15日進行申報推薦,每年9月16日-11月30日完成認定、公示等程序。次年1月1日起,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開始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3.查詢公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服務平臺“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名錄”模塊和全國“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平臺查詢呼和浩特市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自主申報或部門推薦流程、材料以及認定程序等,并以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鍵詞查詢分類結果,分類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同步可查。
4.有效期限:“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最后一年,由認定部門對其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評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長3年:
(1)營業收入、繳稅、吸納就業等指標3年內有明顯增長的;
(2)3年內獲得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榮譽的;
(3)由入庫時的“成長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的,或者由“生存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成長型”個體工商戶的;
(三)判定標準
按照“1+N”的原則,其中“1”為必選項,即“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是“成長型”或“發展型”個體工商戶,但在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推薦的基礎上,允許針對特殊重點人群(如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適當放寬分類來源;“N”為滿足一項,即個體工商戶需滿足N項標準中的一項。對同屬多類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其培育意愿或符合程度認定為其中一類。同一自然人設立多個個體工商戶的,最多只能有一個個體工商戶入庫。
1、“名”即“知名類”個體工商戶:產品和服務質量好、誠信經營、有一定品牌影響力,深受群眾喜愛的知名小店和“網紅店鋪”。能夠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即可認定為知名類個體工商戶。
(1)經營者或經營的產品在旗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或在相關網絡平臺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
(2)擁有認可度較高的商標品牌、知識產權或專利權,且有一定知曉度;
(3)經營3家以上門店或連鎖店;
(4)近五年曾獲旗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評選的榮譽;
(5)受到官方媒體報道宣傳;
(6)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榮譽或者確定為“小個專”黨建示范點;
(7)經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并經審核通過“知名類”的。
2、“特”即“特色類”個體工商戶:指依托文化和旅游資源、區域特色資源、地理標志產品等特色優勢,從事屬于或與區域特色行業、塊狀產業范圍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特定行業、具有特殊價值、存在特別貢獻的個體工商戶。能夠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即可認定為特色類個體工商戶。
(1)從事旗縣區重點打造的傳統特色產業、地方特色產品、農業品牌等行業且有一定行業引領作用,如奶制品、莜面、燒麥、蒙醫蒙藥等,具有代表性和認可度;
(2)經營者是縣級以上地理標志授權使用人,且從事的經營項目與授權的地理標志相關;
(3)經營理念或經營方式獨特,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內有知名度,如縣級及以上星級農家樂、等級民宿、特色餐飲名店等;
(4)經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并經審核通過“特色類”的。
3、“優”即“優質類”個體工商戶:指以弘揚民間傳統技藝、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任的“老工匠”、“老藝人”,或者呈現小而美、小而精、小而專、小而優特色的個體工商戶。能夠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即可認定為優質類個體工商戶。
(1)從事行業列入縣級以上非物質文體遺產名錄的或經營者為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且具有明顯傳統文化標志的;
(2)屬于縣級及以上老字號或百年老店;(此處所列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時間悠久、誠信經營、產品服務獨有特色、在周邊有口皆碑的個體工商戶,并不專指經營時間滿百年的)
(3)經營項目屬于民間傳統藝術或少數民族文化的,屬于本地傳統手工藝、祖傳手藝等且有一定知度的;
(4)項目經營者持有曾獲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技能榮譽的,或者擁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關聯行業,或者曾獲市級以上“工匠”稱號的(含青年工匠);
(5)取得國內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的;
(6)為地方龍頭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提供配套服務超過一定年限的;
(7)實施標準、參與標準制定,推動行業質量提升的;
(8)獲得(旗縣級以上)技能比武大賽榮譽的個體工商戶;
(9)經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并經審核通過“優質類”的。
4、“新”即“新型類”個體工商戶:指參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經濟形態,加快數字化發展,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能夠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即可認定為新型類個體工商戶。
(1)主營行業為“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且經營者或主要管理人員為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或擁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且有納稅記錄的;
(2)依托電商平臺提供產品或服務,如從事直播帶貨、網絡創作、自媒體等,且在主要網絡電商平臺銷售量或口碑評價較為突出的,在相關平臺的美譽度高、粉絲量或用戶數量大,在當地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群眾致富;
(3)經營者擁有與經營范圍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或擁有用于高技術研發的專業設備;
(4)獲評放心消費(示范)單位超過一定次數;
(5)經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并經審核通過“新型類”的。
注: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評選的“全國先進個體工商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推薦、表彰的優秀個體工商戶,且滿足基礎標準的優先入庫。
5、“名特優新”類個體工商戶負面清單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個體工商戶,一律不進行分類培育、暫停或終止分類培育:
(1)調查過程中發現提供有虛假信息的;
(2)申報或推薦之日前5年內曾受到過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3)申報或者推薦之日前5年內曾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申報或者推薦之日前5年內曾有違法犯罪記錄的;
(5)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6)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征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
(7)已入庫個體工商戶被認定為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移出名錄庫,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8)其他不宜納入分類培育的情形:如生產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等情形的個體工商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分型分類精準培育,是貫徹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規定的具體舉措,是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的創新手段,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重要手段,持續推進落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爭取各方面支持,確保高質量做好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培育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政策宣傳,引導個體工商戶準確理解、廣泛關注、積極參與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工作,擴大政策覆蓋面。發揮典型引領,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擴大“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對本地區優秀個體工商戶開展表彰獎勵,不斷提升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榮譽感、歸屬感。每年積極組織開展“全國個體工商戶服務月”活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政策解讀、技能培訓、銀商對接等服務,持續營造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及時關注輿情動向、加強正面引導,妥善處理個體工商戶對分型分類結果的異議和申訴,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三)堅持公正公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組織開展“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申報、認定等工作時,要嚴格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開、高效便捷原則,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異議處理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遵守廉政紀律,不得在分類認定、評估確認和政策兌現過程中,出現“吃拿卡要”等違規違紀行為。
(四)重視黨建引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市場監管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指導站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作用,將個體工商戶黨建和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工作有機結合,積極探索針對不同發展階段和發展特點的個體工商戶開展黨建工作的有效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