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有關高校、科研單位:
為加強我市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備案工作制度,規范實驗室備案內容與程序,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一級、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農辦牧〔2024〕2號)精神和《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一級、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農函〔2024〕226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完善一級、二級實驗室備案制度,督促實驗室設立單位主動備案;落實農業農村部門屬地管理責任,做到應備盡備、底數明晰,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二、備案內容
(一)備案范圍。從事與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的一級、二級實驗室(含移動式實驗室),應向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二)備案部門。成都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本市范圍內實驗室的備案登記工作。
(三)備案標準。備案實驗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2011)、《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則》(NY/T1948-2010)、《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規定,生物安全防護水平應當與其擬開展的實驗活動相匹配。同一法人管理下的多個實驗室應分別單獨備案;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的不同實驗間,作為一個實驗室備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實驗室,分別單獨備案。
(四)備案要素。主要包括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基本情況、實驗室負責人情況、工作人員情況、平面布局、主要設施設備、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擬從事的實驗活動范圍等。
三、備案程序
(一)自我評估。實驗室備案前,實驗室設立單位應就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實驗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內容的完整性與規范性、實驗室擬從事的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風險等進行自我評估。
(二)提交材料。此前已取得備案憑證的實驗室,應按照本通知有關備案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農業農村局重新提交備案材料。對材料齊全且備案信息完整的,予以換發新版實驗室備案憑證;材料不齊全或者備案信息不完整的,經及時補正后,再予換發。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含已建成未備案的一級、二級實驗室),應于建成后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級、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信息表(附件1)、實驗室或實驗室設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實驗室設立單位的生物安全組織管理框架圖、實驗室平面布局圖、實驗室主要設施設備信息和檢測報告、實驗室自我評估意見等。
備案材料需紙質版一份(加蓋設立單位公章)、掃描件電子版一份(聯系人:楊富麟,聯系電話:028-61883559)。
(三)材料審核。市農業農村局在收到實驗室備案材料后,及時組織開展技術審核。技術審核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齊全且備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備案,發放一級、二級實驗室備案憑證(樣式見附件2)。材料不齊全或者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實驗室設立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實驗室設立單位應及時提交補正材料,經審核合格的,予以備案;經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備案。
四、強化監管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實驗室備案管理工作,做好備案材料的檔案管理,指導區(市)縣落實備案實驗室日常監管措施。成都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市疫控中心)負責實驗室備案材料的技術審核和有關備案實驗室信息報送工作。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執法總隊)負責督促和指導區(市)縣強化對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區(市)縣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實驗室備案工作的宣傳、引導、督促和日常監管。全市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與教育、衛生、科技、海關、林草、市場監管、執法、環保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實驗室備案工作。
水生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另行規定。軍隊實驗室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二)強化備案管理。市農業農村局在發放實驗室備案憑證后,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實驗室所在地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區(市)縣接到通報后,應及時組織開展對備案實驗室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將實驗室備案憑證在實驗室入口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發現實驗室備案材料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通知實驗室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實驗室設立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平面布局、重要設施設備(包括生物安全柜、壓力蒸汽滅菌器、生物安全型離心機、生物安全隔離器、活毒廢水處理系統、新風系統等)、實驗活動范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重大修訂等與生物安全相關的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更新備案信息。其中,涉及實驗室平面布局、重要設施設備、實驗活動范圍發生變更的,實驗室設立單位應再次自我評估(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并提交評估意見及相關材料。
移動式一級、二級實驗室需異地使用的,應當提前將實驗室原備案材料、工作地點、時間安排、實驗活動內容、實驗室負責人、工作人員等信息向市農業農村局和使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接受使用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管理。
實驗室不再從事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設立單位應及時報市農業農村局注銷備案,并對原實驗室內外空間結構、附屬設施及實驗專用設施設備等進行規范處置,嚴防生物安全事件發生。
五、強化信息報送
市疫控中心負責備案實驗室信息的收集、匯總、審核、填報,完善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信息系統數據。
各區(市)縣要督促、指導轄區內備案實驗室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工作總結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變化情況、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落實情況、人員培訓與變動情況、生物安全設施設備維保及安全性檢測情況、實驗活動開展情況、實驗樣品保存與管理情況、廢棄物處理情況等。區(市)縣將轄區內實驗室的工作總結收集、審核后,報市疫控中心(聯系人:黃云川,聯系電話:028-85055210,電子郵箱:cdykzdk@126.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