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5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29日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修改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備案
第三章審查
第一節審查方式
第二節審查重點內容
第三節審查程序
第四章處理
第五章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人大常委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存檔等工作。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稱相關專工委)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
第六條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
第七條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聯系。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處理等方面,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章備案
第九條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依照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下統稱法規)的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的配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法規制定機關備案;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十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第十五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范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
對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備案材料格式標準和其他備案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暫緩辦理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公報和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審查
第一節審查方式
第十七條人大常委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八條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要求;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條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日內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并向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告知移送情況。移送審查建議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建議。
對有關機關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移送的規范性文件,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四)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
(五)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人大常委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
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
第二節審查重點內容
第二十四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規定;
(四)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五)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六)是否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七)是否存在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
第三節審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進行主動審查,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專工委開展同步審查。
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工委審查。
第二十七條對規范性文件開展主動審查,一般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相關專工委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專工委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相關專工委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必要時,送相關專工委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二十九條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此前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
(五)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可以通過走訪調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開展調查研究。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報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四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書面處理計劃包括處置方式、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等內容。
制定機關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規范性文件處置工作,最長處置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未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在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處理意見,并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督促制定機關,要求其限期報送。
第三十五條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按照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四)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人大常委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八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但是存在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可以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第三十九條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人大常委會可以將審查建議處理情況,在本級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條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果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四十一條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專項審查有關情況,并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形成處理意見,轉交制定機關辦理。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理意見辦理并反饋相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工作,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匯總,并移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存檔。
第五章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監督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人大常委會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相關專工委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年度工作報告。
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召開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工作聯系和指導。
第四十四條縣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四十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提出審議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及時匯總整理,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連同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以及審查發現的問題,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四十六條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探索完善備案審查機制和方式方法,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也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建設實施和規范管理,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功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第四十八條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以下稱數據庫),健全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入庫、更新等工作。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九條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督查通報制度,對制定機關報備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本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推動備案審查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抄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
第五十一條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人大常委會予以通報:
(一)違反報送備案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不按時報送備案或者不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書面審查意見;
(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