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是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根據監管對象信用風險等級和行業特點,建立“通用+專業”的專業領域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推動我市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江門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共有二十六條,主要明確以下內容:
(一)明確信用風險監管含義:明確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的含義,適用對象、信用風險分級分類工作職責劃分以及工作原則。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風險檔案:采取數據自動生成和線下采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歸集、整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三)科學劃分信用風險等級: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及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并動態調整。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信用風險低(A級)、信用風險一般(B級)、信用風險較高(C級)、信用風險高(D級)四個等級。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參考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四)規范信用風險評定程序:信用風險等級評定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信用風險等級確定年度。明確了等級確定年度內信用風險等級直接定為D級、調高或調低一個信用風險等級的情況,對新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辦法以及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要求。
(五)推廣信用監管結果運用:通過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明確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對較高風險生產企業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企業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進一步強化信用監管結果運用,推動我市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科咨詢電話:0750-3168380
相關法規: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市監規字〔202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