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來,我市“生鮮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近期,國內、省內部分地區出現了“生鮮燈”反彈回潮或打“擦邊球”等現象,引發媒體和群眾關注。
為防止“生鮮燈”反彈回潮,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生鮮燈”治理工作力度。在此,市市場監管局再次發布《關于進一步強調禁止使用“生鮮燈”等照明設施誤導消費者的提醒告誡書》,敬請全市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高度重視。如有違規使用“生鮮燈”或打“擦邊球”變相使用“生鮮燈”的,市場監管部門一經發現,將嚴肅予以查處。也歡迎社會各界加強監督,發現違規使用“生鮮燈”的,及時撥打12315熱線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以下是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告誡書全文:
關于進一步強調禁止使用“生鮮燈”等照明設施
誤導消費者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及市場開辦者: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來,各地強化宣傳引導,廣大經營者和市場開辦方主動落實有關要求,積極開展“生鮮燈”自查自糾,全市“生鮮燈”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為進一步加強監管,防止“生鮮燈”反彈回潮或“擦邊球”等現象,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規定適用主體范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農批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商場、超市、生鮮門店等各類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場所。
二、照明等設施配置四個不得。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燈罩改變光源色澤;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設施改變色澤光源;不得使用大面積有色圍擋或背景板干擾消費者感官認知。
三、持續開展自查自糾。經營者要對所使用的照明等設施持續開展自查自糾,合理設置照明等設施,不通過打“擦邊球”方式改變生鮮食用農產品本身的顏色、光澤等,變相誤導消費者。市場開辦者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統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經營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等設施。
四、知悉法律責任。《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感官認知的,由縣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廣泛開展社會監督。消費者如發現經營者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仍在使用“生鮮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六、照明等設施配置參照標準。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配置照明等設施,應參照《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表5.3.3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