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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內糧執法發〔2024〕21號)

   2024-04-08 747
核心提示: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按照《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國糧執法規〔2023〕144號)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聯合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監管的積極性,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拓展涉糧案件線索來源,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按照《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國糧執法規〔2023〕144號)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聯合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3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嚴厲打擊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堅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于糧食和儲備部門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符合獎勵條件的,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渠道,舉報人可通過12325等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舉報。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以及“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辦理舉報獎勵的核審、計算以及發放工作。

第六條  獎勵舉報所需資金按程序納入旗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部門年度財政預算,保證獎勵資金及時發放,并接受審計和財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和儲備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復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和儲備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和儲備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五)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

(六)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和儲備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  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罰款金額在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的,給予1500元獎勵;

(二)罰款金額在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按罰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

(三)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按罰款金額的2%給予獎勵;

(四)罰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按罰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

(五)罰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按15萬元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糧食和儲備部門啟動獎勵程序。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并以現場、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舉報人送出《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并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使用非現金方式兌付,并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后,啟動舉報獎勵審核、發放程序。具體程序為:

(一)獎勵申請。查處舉報的糧食和儲備部門將舉報案件辦結且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后,填寫《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

(二)審核審批。糧食和儲備部門將獎勵申請表附案件相關材料報糧食和儲備部門分管舉報案件查辦的領導審核。審核批準后,通知舉報人提供身份信息并填寫舉報獎勵領取憑證。  

(三)獎金發放。糧食和儲備部門財務機構按照單位內控制度,審核并進行獎金支付。

(四)獎勵臺賬。糧食和儲備部門建立獎勵臺賬,留存申請材料、獎勵發放等相關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舉報獎勵資金發放后,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糧食和儲備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2.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

  3.內蒙古自治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領取憑證

附件:附件.wps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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